(一)以国家立法为指导健全制度体系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我国关于性骚扰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但是高校内性骚扰受害者不同于职场性骚扰情况,受害学生薄弱的防范和维权能力、传统文化影响下不平等的师生地位等,亟需国家层面专门就高校性骚扰情况进行立法。与此同时,各高校应当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下,加快建立包含防治主体、防治内容、防治程序等方面要素齐备、功能完整耦合的制度性规范体系,确保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分工分明、处置内容完备、处理渠道通畅,尤其是要体现预防为本的价值导向。
完整的制度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明确的性骚扰行为的定义,以及行为主体等相关概念界定、具体内涵等;性骚扰预防机制,如师生间的互动行为规范、防治性骚扰教育培训、教师任职资格的前置审查等,尤其是在教师与学生之间权利不对等的情况,加强对教师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强化师生防范意识;性骚扰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机制,包括接受投诉、开展调查、结果认定、提出申诉、实施处罚等在内的一系列处理程序,可参考欧美高校设置以全面调查为核心的正式处理渠道和以调节为核心的非正式处理渠道,等等。鉴于性骚扰行为的隐蔽性给受害者所带来的举证困难,在设计处理机制的过程中,要明确举证责任及标准。同时,应当确保与学校其他相关制度的有序衔接,如学生行为准则、教师行为准则及各类评审制度,使相关调查结果有效得到应用。
(二)设立分工明确的责任单位
性骚扰事件可能会涉及到学生工作、教师工作、安全保卫、心理咨询、纪检监察、舆论处理等相关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往往需要协调联动多个部门和单位。同时,性骚扰事件处理过程中内部关系异常复杂且敏感,可能存在外力影响处理程序与结果的情况,需要具体负责的单位能顶住压力,公正、专业的进行处理。若没有明确的责任单位,受害者可能会因为投诉无门或者“羞耻心理”而保持沉默,进而可能导致更多的受害者出现。国外高校一般设置有专门处理性骚扰事件的工作机构。国内高校可以借鉴这一做法,明确相关责任部门,既可以是现有的校级纪律检查部门的职能延伸,也可以参考欧美高校的做法,设置单独的工作机构来牵头负责性骚扰防治工作。该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应当包括制定性骚扰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性骚扰预防教育与宣传工作、接收性骚扰行为投诉并组织开展调查、组建校院两级性骚扰防治工作责任体系,等等。值得注意的是,该部门应将性骚扰预防教育纳入教职工培训与学生课堂教育中,并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校内师生性骚扰防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