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角色定位不当
1.政府角色越位
政府在农村公共环境治理中所担任的角色并不是“C位”,其与各个治理主体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其在农村公共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是协调和引导,而不是命令和主导。然而,由于职能转变不彻底,政府不愿改变与村委会之间的“上下级”支配关系,仍紧握财权、人事权等权力,直接插手公共环境的具体治理。在环境整治工作中,W村的自主权有限,其村支书由上级政府直接任命,政府掌握着村委主要干部任免权,企业、公司的选择权也在政府,政府拥有财务管理权。政府角色越位现象时常发生,政府凭借手中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对行政村干预过多,严重阻碍了其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协作互动。
2.村委会角色错位
在对农村公共环境治理的过程中,政府一般会将大量工作下放到农村,而具体到“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和村容村貌”的整治落实问题,这种情况更是只增不减,这使村委会不可避免的以完成上级政府交代的任务为首要目标,而对本辖区的居民福利、生活幸福感关注度较少。W村村委会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整理数据和报表,来应付上级对环境治理工作的检查,村干部虽然知晓弊端,但是无法改变现状,结果是村干部工作繁忙,但村民并不“买账”。村委会的主要职责应是为广大村民切身利益服务,但却主要忙于应付政府种种检查和指令性工作。这种角色错位不仅造成村委会不能满足村民对打造村美好环境的殷切期望,也会造成村委会在村民心目中落下只是 “政府的小跟班”,难以与其他主体开展有效的互动协作的不好印象。
3.村民角色定位不清
村民是农村公共环境治理的重要主体,其参与的数量和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共环境的治理成效,但事实上,大部分村民自身素质不高,参与合作渠道有限,对自身的角色定位不清晰,加上村民参与治理公共环境的热情度不高,对治理效果更是雪上加霜。调研发现,W村常住人口主要是老人和小孩,对公共环境治理可谓是一知半解,村民多是在村委会的“行政”命令下被动的参与公共环境治理,其对村组织的认同度、归属感和获得感较低。角色期待值低影响了村集体环保工作的开展,也降低了村民和村委合作的意愿。
4.社会组织角色模糊
社会组织是农村公共环境治理的一种新兴力量,,环保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改善农村公共环境出谋划策,筹集环境治理资金,对村委会、村民等治理主体的行为进行外部监督,进而有效的促进合作。然而从调研情况来看,社会组织时常陷入自我矛盾的境地,模糊自身的角色定位。主要表现为社会组织需要挂靠在政府有关部门,对政府具有较强的依附性,容易成为政府的所属机构。然而,社会组织的宗旨应该是义务为社会服务,参与环保工作应是志愿服务活动,不应掺杂过多的行政色彩。社会组织这种角色模糊现象往往令环保组织面临两难境地,制约了主体间的合作。
5.企业角色缺位
企业是农村公共环境治理资金的重要来源,如果能参与到农村环保工作中,将有效的解决资金短缺、人力不足的问题,从而改善农村公共环境。然而事实上,企业在农村公共环境治理中存在角色缺位现象。W村经济发展落后,年轻人基本都外出务工,无法满足企业的投资、经营、劳务输出和服务外包等方面的需求。W村曾引进企业驻村参与治理,但是由于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只注重自己能创造多大的利润,忽略对环境的社会责任和社会效应。因此,常常表现为无利就走。企业陆续搬迁和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使得企业时常在应有的位置上缺位,与农村公共环境其他治理主体间的合作更是无从谈起。
(二)互动合作不足
1.组织机构设置不健全
为加强治理主体间的合作,减少公共事务性工作处理落空和责任推诿,需要设置一个协商议事机构,为各主体搭建一个合作的平台,畅通信息沟通渠道,这是各主体进行合作的重要保障。W村治理主体间的合作,缺乏整体、统一、系统的运行机制设计,缺乏一个统一的议事协商平台,能够让大家能集思广益,发挥群体智慧从而达成一致决策。W村目前仍然是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环境治理模式,公共环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靠村支书和村主任个人的“行政”指令,村委会只是摆设,村民多是被动的服从;而社会组织和企业也是得到授权和允许之后才能参与相关治理活动……,这种凡事以某个领导人的意志派发而不能拿到台面上共议的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严重影响了治理主体间的合作意愿和合作效果。长期以来农村独断专行的家长制工作作风一直遭到学界和政界的诟病,因为从来就没有哪个主体愿意无条件被动服从“行政指令”,大家都在追求一种相对平等自由的合作方式,渴望有一个协商议事、能够表达真实意愿的平台。然而,正是由于合作协商机构的缺乏,使各治理主体间缺乏一种良好的沟通协作,造成其他治理主体的态度大多是“不关己事高高挂起”,这无疑极大的掣肘了农村公共环境治理主体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合作成效。
2.监督机制不完善
根据合作机制理论,合作组织的合作成效来源于各合作方之间建立明确的权责平衡和合作有效性的监督评价机制。规范具体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提高农村公共环境治理过程的透明度、对于防范权力滥用、对于防止侵犯合作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不仅是对治理主体自身的约束,更是主体间合作的保障。W村由于监督机制的缺乏,使得村民、社会组织等主体因担心报复而选择沉默,对环境治理中出现的侵权现象熟视无睹,影响治理主体的积极性,降低了合作意愿和成效。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也使得相关问题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同时,没有独立的监督小组,各主体合作的公平性、有效性难以得到保障。鉴于目前从中央到地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建立健全监督反馈机制,有利于治理主体间的相互监督,保证合作过程的公开、透明,增强主体合作意愿,为合作高效提供保障。
3.资金投入不足
环保资金的投入与分配是农村公共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是各主体能否开展有效合作的强力驱动因素,否则就算有良好的公共环境治理方案和策略,治理主体也只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和“心有余而力不足”,最后逐渐丧失合作的意愿。一般情况下,治理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但这并不能满足治理需求,治理资金的来源渠道单一且额度不足,使得合作缺乏资金支持。对于W村来说,其情况更为糟糕,该村基本没有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只能靠村土地售卖和房屋出租来筹集资金,合作缺少充足的资金保障。另外环保资金在各治理主体中的分配也是严重不均的,政府在合作中占据主导地位,掌握着绝对的资金分配权,其他治理主体并没有资金使用与分配的话语权,村民和社会组织能运用的资金屈指可数,在治理过程中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参与环境治理的意愿下降,互动合作也难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