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概述
婚姻,中国古时又作“昏姻”或“昏因”。其所具备的涵义主要体现在三个不同的方面:婚姻就嫁娶仪式而言,东汉郑玄于《诗郑风丰笺》写道“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和之际,谓之婚姻。[2]此处婚姻即指男女行婚姻嫁娶之礼仪本身;婚姻就夫妻之间称谓而言,“婿曰昏,妻曰姻”,唐孔颖达疏谓“……《尔雅》据男女父母,此剧男女之身,婿则昏时而迎,妇则因而随之,故云婿曰昏,妻曰姻”,这是婚姻用语的又一释义,这种释义是基于婚礼本身的含义所产生的;婚姻就姻亲之关系而言,“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其将婚姻的词义拓展,把男女结婚所引起的双方亲属间关系的变化也纳入其中。由上述可知,婚姻的重要特点便在于其所具备的社会性质,婚姻的缔结,使得人与人之间产生联系,最终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原始社会,男女之间虽有性的结合,但主要是基于人类本身繁衍生息自然法则的需要,而应将其评价为自然属性的具体表现,并不能认为此时的男女结合是婚姻。随着人类社会生产能力的大幅提高,加速了上层建筑中生产关系的变革,推动人类社会更趋文明化,有关族群内部人与人之间的规范越来越多,并形成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的习惯,这类习惯在男女结合上则以“婚俗”的方式表现出来。由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由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婚俗”的形成与稳定离不开人民的认同与继承,这一“约定俗成”由上层建筑以制度的方式确定下来,形成有关婚姻的种种制度,便形成了婚姻(婚俗)制度。中国古代婚姻采取的是形式婚姻,男女缔结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结婚要遵循六礼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在离婚的程序上也许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其中最具影响力的便是自西周产生,至唐朝正式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的“七出三不去制度”,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纵观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发展,贯穿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始终的一条主线,便是婚姻本身所蕴含的浓厚的家族思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所关注的便是延续宗族,父权至上等方面,对于适婚男女自身情感与喜好并不关注。
(二)中国现代婚姻制度概述
与古代婚姻相比,现代意义上的婚姻具备更为丰富的涵义,现代婚姻制度的产生,并未彻底与我国传统婚姻制度相决裂,在吸取其合理内涵的基础上赋予其现代意义。我国现代婚姻制度的产生带有浓厚的社会主义色彩,红色根据地婚姻伦理是现代婚姻制度的雏形,破除了封建伦理施加的落后的伦理枷锁,为社会主义的婚姻伦理开辟道路。不同于古代婚姻,现代婚姻更关注于婚姻主体本身,婚姻目的是爱情,婚姻规范是婚姻平等、婚姻自主、婚内性生活、婚内感情。婚姻,就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兼具财产和人身多种属性。我国现代婚姻制度以满足法定要件为主,在婚姻意志上,结婚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在结婚年龄上,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上述规定,从情感确认和最佳生育上都体现了现代婚姻制度对婚姻主体自身的关注,以此在贯彻婚姻自主的同时保障婚姻平等。
当代我国婚姻制度是在现阶段的物质基础上对公民在婚姻阶段所应共同遵守的行为的准则,这类准则力求使得适婚男女在情感上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婚姻,以此维护家庭稳定,继而保证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婚姻制度中“自由”之概述
自由,古代中国又作“任由自己”之意,这种自由是不被施加限制的、没有拘束的状态。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主要源于西方文化,以西文字义来说这种自由主要是摆脱束缚获得解放,兼具人身和精神思想两个方面,这种解放更侧重于精神上的自由意志。以赛亚伯林在《自由四论》中将自由划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指个人所具有做什么的自由,积极自由应当与人的理性相联系,个人行使积极自由权利应当是出于理性,这种理性是基于所处的特定阶段、特定区域内大多数人所共同奉行的行为准则;消极自由个人做什么而不被外界所阻却的自由。我国现代婚姻制度中的自由主要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对于结婚自由我国婚姻制度加以限制的主要体现在对婚姻主体性别限制(限于男女之间婚配,目前对于同性婚姻并未予以承认),婚姻主体生理健康限制(双方未达法定婚龄以及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姻主体之间关系限制(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对于生理健康限制经治愈或达法定婚龄的应准予结婚,因此可以看出我国现代婚姻制度对于结婚自由的限制,主要在于确保婚姻主体自身生理健康和生育子女的健康等方面,在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形上,则主要集中在符合现代婚姻伦理的要求,在此之外并未对结婚做出过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