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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辨析
 
更新日期:2021-03-12   来源:   浏览次数:89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离婚冷静期的概述离婚冷静期,又称情感约束冷静期,指夫妻在准备离婚时,依据法律规定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目的在

 
 (一)离婚冷静期的概述
离婚冷静期,又称情感约束冷静期,指夫妻在准备离婚时,依据法律规定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目的在于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对其进行合理限制,以保护离婚当事人的自身利益,同时促进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人们产生了法律需要。从2010年到2019年我国离婚率连续上涨,以2018年为例,全国结婚登记1010.8万对,离婚登记446.1万对,“离结比”为44.1%,由此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离婚形势十分严峻。而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观念上的变化,传统家庭本位意识在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冲击下弱化,家庭的凝聚和归拢功能逐渐消退,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体意识在婚外情等不良婚恋观的催化下膨胀。与此同时社会舆论对于离婚的道德拘束减弱,婚姻本身受到当事人的个性化因素影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在于当事人所处社会环境及物质条件上的变化,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婚姻主体的所接触的信息源变得更加广泛,人际之间的信息交互更具效率,与陌生异性之间建立有效的情感沟通也更加快速便捷。这不仅淡化了婚姻本身所具有的神圣性和责任性,也增强了当事人的思想主观性和任意性,此外我国对于离婚的法律限制也较为宽松,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类不正之风。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是世界上最自由的离婚制度之一。登记离婚所需要的手续十分简便,婚姻双方投入到离婚上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因此对我国现行离婚制度施加必要限制也变得日益重要。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现,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在司法程序中,在离婚上早已开始了对冷静期的实践探索,然而将其纳入立法程序确属首次。根据离婚程序不同,可以将离婚冷静期划分为登记离婚冷静期和诉讼离婚冷静期。对于司法程序中离婚冷静期的限制的规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中,更多的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离婚禁诉期”来对相关案件进行适用。
总体而言,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现,是对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完善,这一规定顺应了婚姻自由发展的世界趋势。对于处于冲动状态下的夫妻而言,能够给予其较为合理的时间缓冲双方矛盾,确认双方离婚的意愿;对于家庭而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家庭各成员的利益,维护当事人在婚姻中的实质平等;对于社会而言,能够树立良好的婚姻伦理导向,更好的发挥社会优良道德的教化作用。然而,不论在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制定中,还是适用于社会实践的过程中,该制度在实际运用中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离婚冷静期的适用主体
在离婚冷静期的适用主体上,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的要求有所不同。前者的适用主体在于法院中的审判人员,而后者的适用主体则在于婚姻登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在该制度的实际运作中,两者在工作内容和工作侧重点等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诉讼程序中离婚冷静期的适用由主审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设置。在当下司法实践中,主审法官在冷静期内积极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修复双方感情裂痕,也确实起到了预期的社会效果。在以往离婚纠纷案件中,审判的焦点往往集中于身份接触和财产分割,而对于离婚危机的诊断、治疗和心理修复以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未能予以充分重视。离婚冷静期的增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倒逼审判人员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来看待问题,对双方的利益和情感给予更多的关注,使得审判向更具合理化、人性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出家事审判本身所具有的修复和治疗作用,以在离婚冷静期内建立健全一系列高效、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机制,对审判人员的知识素质和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助于强化审判人员探知符合家事诉讼规律。但同时也应看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创设,与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密切相关,并需要审判人员具有充分的社会经验和矛盾处理能力,因此应当针对在家事审判方面经验不足的审判人员进行相应的指导和系统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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