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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文化依据探讨
 
更新日期:2021-03-30   来源:   浏览次数:45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2015年,同性婚姻以五比四的微弱优势经最高法院裁定在美国全境合法。值得关注的是,在支持同性婚姻合法的多数意见中,最高院法官肯尼迪(AnthonyKenne

 
 2015年,同性婚姻以五比四的微弱优势经最高法院裁定在美国全境合法。值得关注的是,在支持同性婚姻合法的多数意见中,最高院法官肯尼迪(Anthony Kennedy)在判决说明中援引了《礼记》中孔子对婚姻的看法的一句:“故为政先乎礼,礼其政之本与!”肯尼迪将其翻译为:“孔子教诲称,婚姻是政府治理国家的基础”。这短短的一句话,浓缩了儒家的家庭观,而家庭作为儒家伦理政治的核心,究竟历史上千百年来占据我国乃至东亚文化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对同性之爱乃至同性婚姻持何种观点?毫无疑问,肯尼迪法官的表述引发了内地学者对儒家传统与同性结合之间的追寻与探究。
其中,张祥龙教授研究认为,对同性恋乃至同性伴侣之民事结合持保留态度,是传统儒家观念的底线。至于同性婚姻则是对阴阳原始结合的违背,不可能得到儒家的支持。张祥龙教授的逻辑可以具体分成三个层次依次阐明:首先,他认为允许同性婚姻合法化会对现行一夫一妻制度造成破坏,甚至会导致婚姻制度的解体。因为在某种程度上,从异性婚姻到同性婚姻的跨度甚至比一夫一妻到一夫多妻制更加耸人听闻,至少一夫多妻在我国少数民族间存在过甚至今天依然存在着。假如放开了同性婚姻的口子,那么离群交、兽交也就不远了;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同性婚姻是对儒家最重要的生生原则的违背,是儒家所信奉的阴阳化生的异常形态。而生生是要靠男女结合来实现,如果同性婚姻成为社会主流不仅是对“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的儒家传统孝道的违反,更是打乱了个体家族乃至于人类的繁衍,不利于人类文明的良性发展;最后,允许同性婚姻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同性婚姻的鼓励与宣扬,进而不能保证这种婚姻保持少数、例外的状态。他甚至推测如果未来同性家庭占多数,那么同性家庭的孩子也会产生同性倾向,这种示范效应更甚之可能会引导还在处于性萌芽阶段的人选择走上大多数人选择的同性道路。
不可否认,家庭牢牢占据着儒家伦理政治的核心地位,是与同性婚姻问题相关的儒家的重叠共识中的焦点所在。传统儒家思想中,家庭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生生,即传宗接代。对此,白彤东教授持同样的观点,即同性婚姻不能占据社会主流,也不能鼓励其成为多数,否则有违人类繁衍的天职。换言之,儒家可以容忍少数不能生生的同性家庭的存在。除了生生原则,父母对子女的道德培养也是儒家家庭规范所看重的另一个重要职能。“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培养子女推己及人的关爱他人的父母与子女,是家庭教育自上而下所形成的道德约束。然而,儒家所认为的这种家庭的教化必须是有血缘关系的生身父母才能做到吗?由此衍生出一个与同性结合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在生生与道德培养的联系中,血缘关系是否是必要的连接点?即同性伴侣结合所组成的家庭,是否一定不利于子女德行的塑造?
对此,白彤东教授持与张祥龙教授相反的观点。他认为,道德的培养以家庭的关爱作为起点,遵循包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妻和顺等家庭美德所构成的现代家庭中的礼,而并非一味强调亲生父母所蕴含的血缘关系的重要性。虽然亲生父母普遍会发自内心的关爱、呵护自己的子女,但不代表所有亲生父母都能发挥家庭教化的模范作用,也并不代表养父母不会对子女会有同样甚至超越血缘的爱与教育。否则,儒家应当坚决反对收养,然而这种偏见既与儒家历史上的立场相悖也不符合儒家接受对其经典和原则作出符合时代特征的新的解释的原则,即所谓旧邦新命的原则。毕竟,收养也是生生的延续,既展现了对收养对象的仁爱,更是对社会的大爱。假设儒家观点中生生的方式只有异性相结合的传宗接代,那么也应当坚决反对离异、以及父母一方离世后重组的家庭。因此,在这里儒家也只是站在大多数人的立场上倾向于亲生父母对待子女更好,进而提倡孩子尽量在亲生父母身边成长,但是非亲生父母的家庭,包括收养、夫妻一方离世后或夫妻离婚各自重组的家庭,这里也可以包括同性婚姻家庭儒家也并不会彻底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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