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 ,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2019年发布的数据显示,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均曾遭受家暴。近日接连爆出的“德普被前妻家暴”、“蒋劲夫二次家暴事件”和“宇芽举报家暴视频”等话题再次刷新了公众对家暴犯罪本质的认识。美国1994年颁布《防止对妇女施暴法案》、日本2001年颁布《配偶间暴力防止法》、印度、巴西2006年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中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生效,从上述国家针对家庭暴力的法案颁布可以看出“家庭暴力”不再仅是社会问题,更是世界范围内所有国家共同抵制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家庭暴力主体范围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在两类主体中:一是家庭成员;二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这种扩张意味着法律将同居关系中存在的暴力情形也归为家庭暴力,反家暴法虽未对“家庭成员”划分具体范围,但根据现有条文和体系可以看出,主要从血亲或拟制血亲的角度统摄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也包括其他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例如女婿与岳父母、儿媳与公婆等。而第二类主体主要指因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非亲属关系而共同生活的人员,而对于“共同生活”的认定标准则是日常生活联系的紧密程度,而非特指共同生活在同一居住场所,诸如室友、情侣等。
虽然《反家暴法》肯定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同样适用该法律,但是由于未对“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进行明确解释,所以容易在实操上被狭隘理解,离婚不离家情形中的暴力、同性伴侣之间的暴力、恋爱同居结束后的暴力或离异后的暴力被很容易被执法者排除在外。
同时,我国反家暴法的适用主体范围略显保守,相比之下,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对家庭成员的界定范围更广,不仅包含现配偶还包含前配偶、曾有同居关系者。这也造成了对于社会中的“对前妻进行暴力伤害”类行为无法通过《反家暴法》得以有效规制,犯罪可能性得到提升。
(二)家庭暴力行为范围
我国《反家暴法》将“家庭暴力”的范围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碍于“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多样化,反家暴法仅将“家庭暴力”进行笼统规定,没有具体划分家暴行为的范围,也未体现“经济控制、性暴力”等常见手段。故为更加适应地方实践需要,各省市在之后的地方立法中往往会对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进行补充规定,比如,《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对家庭暴力方式增加了“侮辱、诽谤、宣扬隐私、跟踪、骚扰”等方式;广东省的《办法》草案把家庭暴力中精神暴力的外延进行了延伸,包括经常性地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也包括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一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行为“宽泛”的界定方式没有将家庭暴力范围禁锢在某一方面,有利于各省市司法机关根据实践需要自由裁量;但另一方面也易形成少数司法机关对家暴行为裁量的保守和局限,从而可能会造成“各地同案不同结果”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