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和刑罚衔接中的空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基层公安机关对于轻微家暴案件应坚持调解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对家暴行为的处理陷入了一种僵硬的行为模式:一般家暴纠纷进行调解;达到行政处罚标准,进行行政处罚;达到入刑标准,作为刑事案件处理。采取何种法律措施仅以受害人伤情鉴定为标准,而忽略施害次数、预防效果等相关因素。虽然目前我国反家暴法创新性地规定了“告诫制度”,对于两次以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者可以出示“告诫书”。但该“告诫书”更多的是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并未对当事人实体权利进行处分,不具有对施暴者进行行政或刑事惩罚功能。所以当出现行为人多次实施家暴行为、行政处罚已不能起到规制作用、每次伤害结果均未达到入刑标准的情况下,反而会出现惩治手段空白。
(二)基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性
该案暴露出了一个问题:执法者在发现施暴者有两次以上的家暴行为后仍然寄希望于“调解”来避免事态扩大,误认为“调解”是家暴纠纷最佳解决方式。而这正反映出我国基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反家暴执法意识缺位和执法不规范问题。首先,基层公安机关对自身职能定位出现错误:公安机关往往在接到家暴报警后,第一反应就是“调解”。在基层司法人员看来,“调解”和“拘留”殊途同归、目的一致,但调解更高效快捷。所以公安机关一般会采取“先调解后拘留”、“只要不造成严重伤害就不加区分进行调解”。在适用调解、行政处罚还是刑事立案之间没有确定标准、一刀切。归根结底就是这些工作人员意识形态里仍将家暴定位为“家务事”,未真正意识到家暴是对法律秩序的一种挑战,将会对社会治安造成潜在的威胁。
(三)反家暴法律不成熟、缺乏执行力
不仅是上述这个案件,大量家暴相关犯罪案件的发生共同指向的是我国反家暴法律的不成熟、低效执行力问题。
反家暴法规定过于粗略。从我国目前的反家庭暴力法内容来看,它更像是反家暴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反家暴工作的性质、理念、原则、主体、适用对象等,更只是简单提及了告诫书、人身保护令、庇护所等重要制度,对家暴惩罚、告诫书格式、签发人身保护令后的实施监督、庇护所的设置标准、工作原则、脱离庇护所标准等重要内容均未规定。这将大幅削弱这些制度本身优越性,无法真正发挥潜力。同时,基层司法机关在反家暴实务中没有具体行为依据,出现操作不规范、执行不统一甚至是钻法律空子的现象。正是因为家暴不能得到有效地解决,使得双方矛盾激化,最终导致犯罪发生。
完善反家暴相关法律是预防家暴过渡为恶性犯罪的重要保障。仅是出台地方条例辅助反家暴法会造成各行其是、不同地域不同结果的局面,所以制定反家暴法实施细则、发布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是完善我国反家暴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政策离不开人的贯彻执行,开展反家暴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加大反家暴警力配备、完善专家咨询渠道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