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法起源于1700年,而且一开始仅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死刑案件。也有学者称早在1770年“波士顿大屠杀”的审判中就使用了“排除合理怀疑”一词。[3]在笔者看来,这一词语由谁提出、何时提出并不是这一问题的关键,关键的是,我们要探究出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产生的根源和发展的历史和背景。
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在受到了不同时期的思想和制度的影响后,并经过漫长的司法过程逐渐演变而成。“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制度即是如此。
“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是伴随着陪审团制度的发展逐步确立起来的,同时受到近代哲学认识论、宗教道德神学以及庭审模式等众多因素的影响。
(一)宗教道德神学
在陪审制确立之前,对于没有人愿意承担宣誓后的裁判责任,没有人愿意站出来指控,没有人愿意站出来作证,也没有人愿意作出供述的案件,即采用“神判法”。神明裁判中最为重要的是,它能让人类免于承担审判的道德责任。神明裁判试探上帝迈出了判决被告有罪这一令人惊颤的步伐,从而使得人类幸免战战兢兢裁判同类的义务。正如历史学家彼得·布朗(Peter Brown)精辟地指出,神明裁判将“人类责任的灾难”转移给上帝。
但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兰圣会认为,参与神明裁判无异于进行流血的手术或血腥的战争:任何参与者均被玷污,因此,绝不能参与神明裁判宣布上帝的赐福。英国国王亨利三世指示英国法官寻求纠纷解决的某种新方式。一年之内,法官们开始使用陪审团审判。因此,普通法的陪审团审判便浮出水面,并先于欧洲大陆法数十年,成为第一个完全取代“神判法”的制度。
随着神明裁判的废除,陪审员不仅被强迫充任证人,还被强迫给出一个“有罪”的笼统判决(general verdict)。这意味着13世纪的陪审员实际上集证人和法官角色于一身,用迈克·麦考奈尔的话来讲,这一时期的发展图谋将陪审员“司法化”。这让陪审员们陷入了一个一直为基督教道德神学所强烈谴责的困境,陪审员面临的风险在增加。
为了缓解道德焦虑,早期的陪审团(知情陪审团)依靠“良心”行事。“良心”原则在指引基督徒如何行事的同时也将上帝的旨意传达到了基督徒的心中,每个人都应该按照上帝的指引行事。依照“确定的良心”行事不会触犯任何罪恶 ,在“不确定良心”的情况下,陪审团采取“更安全之道”即宣判被告人无罪,这在客观上也促进了疑罪从无理念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