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经济 » 正文
内地董事义务的基本规定
 
更新日期:2021-04-27   来源:   浏览次数:54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内地《公司法》对董事义务的规定是采用了单元结构的立法模式,即只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而未规定其注意义务。该法通过概括式的立法模式界定了董事义

 
 内地《公司法》对董事义务的规定是采用了单元结构的立法模式,即只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而未规定其注意义务。该法通过概括式的立法模式界定了董事义务的法律内涵,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另外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内地《公司法》第147条]。”,同时结合列举式的立法模式界定了董事义务的外延[ 内地《公司法》第148条],尽管这种分别列举的方式存在难以周延的逻辑缺陷,但此缺陷可以根据内地《公司法》第148条这一弹性条款,借助扩张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加以完善。

内地《公司法》对于董事义务规定的基本内容,就是董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为个人谋取利益或便利或损害公司的利益。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董事负有不得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以及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的义务。内地《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内地《公司法》第147条]。”董事作为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人,他具备熟悉公司信息的便利以及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他人可能借助该地位为谋取私益而以行贿或其它方式将实物、现金或者证券等送给董事。如果董事收受了这种非法收入,则势必影响其为公司利益和忠实履行职责,故应为法律禁止。并且,公司财产系由股东投资形成,公司对其拥有独立、完整和不容侵犯的法人财产权,董事不得滥用其职权侵占公司的财产,否则定将损害全体股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2.董事负有不得擅自处理公司财产的义务。内地《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内地《公司法》第148条]。”董事在经营管理公司时,势必涉及对公司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但这种管理权和处分权的取得是建立在公司与董事相互信赖的基础之上的,其权利之行使必须考虑公司的最大利益、符合《公司法》规范的要求,否则董事即属违反忠实义务。

3.董事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内地《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内地《公司法》第148条]。”该种竞业禁止义务是由董事的忠实义务派生出来的,但究其实质乃源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要求包括董事在内的任何市场参与者均应以诚实信用为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而达到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益之间的平衡。内地《公司法》对这一义务的规定,对于防止董事利用职务优势,以私舍公,对于维护市场竞争主体的合法利益和防止商业腐败,均具有重大的意义。

4.董事负有不得从事自我交易之义务。内地《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内地《公司法》第148条]。”由此,董事在与其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从事交易时,必须经公司章程事先授权或征得股东会同意。究其法理,董事系公司之受任人,有权代表公司从事交易活动,若董事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则属自己代表,此时董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势必形成冲突,若不予以限制则难以防止董事以权谋私、害及公司利益。因此,若董事与公司之间订立合同或从事其它交易行为,未履行上述法定批准程序,又未得到股东会的承认,当属无效。此与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之法律后果颇有不同。

5.董事负有保密的义务。内地《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内地《公司法》第148条]。”此即董事之保密义务。这对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来说,尤为重要。因为这类公司中未公开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能够直接影响股市价格的波动。董事作为内幕人士,获得内幕信息极为容易,若不加以法律规制,则其有可能利用这些信息从事证券的内幕交易或将其售给他人牟取利益,这显然违反了董事的忠实义务,故内地《公司法》要求董事原则上不得泄露公司秘密。至于如何判断某一信息是否构成公司秘密,应根据该信息的性质、公开范围,保密措施、经济价值等综合考虑予以确定。
点击在线投稿
 

上一篇: 内地董事义务的基本规定

下一篇: 内地董事义务的基本规定

 
相关论文导航
 
 
 
 
 
 
 
相关评论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3

(c)2008-2013 学术规划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