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价格垄断的涵义
在《反垄断法》中指出价格的垄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签订同盟协议、谋划串通等方式和途径,或者利用自身在市场上所处的优势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以此达到获得垄断利润、排斥其他经营者、限制竞争的目的。其手段、行为和目的都具有不正当性。药品价格的垄断指药品领域的行业通过自身的垄断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或者为了自身的相关利益与其他主体之间签订反向支付协议,延迟或阻碍相关主体进入药品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药品价格垄断,操纵药品市场价格并谋取高额利润。
(二)药品价格垄断的特点
1.原料药垄断。在我国,政府逐渐放开药品相关市场,但是原料药的市场并没有全面放开,因此部分原料药品依然控制在中间商手中,被人为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无法加入更多的竞争力,从而他们可以依靠垄断地位获得垄断利润,这也是我国药品领域药品价格一直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2.药品价格的垄断分为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药企横向联合对部分药品的价格进行操纵导致药品价格虚高,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使其难以承受药品价格的虚高部分。药企之间不仅仅存在竞争关系,还是某种成都的合作伙伴关系,彼此之间会签订定价协议,一旦形成协议定价,就极易出现价格垄断。首先,操纵药价,比如固定或者抬高药品价格,通过签订定价协议,联合制造一种供不应求的假象,从而肆意操纵一些常用药价上涨。其次,在药品采购中串通投标,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药品经营者在药品招投标采购中相互串通,以采取抬高投标价格或者压低投标价格为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真正参与药品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最后,联合抵制交易。药品价格垄断中的联合抵制交易,是指药品经营者通过同谋阻碍其他药品经营者进入药品市场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药品价格的纵向垄断是指药企滥用优势市场地位,协商确定本行业某些医药品种的市场销售价格。主要发生在药品行业内部供应环节的上下游的药品经营者之间。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批发商、药品零售商之间所实施限制药品价格的协议行为,药品价格纵向垄断的主要表现为固定药品转售价格的协议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固定药品转售价格的协议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在向药品批发商供应药品时或者药品批发商分销给药品零售商时,通过协议固定药品的价格,并约定惩罚措施,惩罚措施一般是上游对下游停止供货;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批发商的最低销售价格进行限定,药品批发商可以在既定的最低销售价格基础上任意加价,但绝不能低于既定的最低销售价格。
4.专利药品的价格垄断。现实中一些专利药品药价高昂,远远超出了大众消费群体的承受能力,尤其是现如今的癌症患者人数在逐年递增。虽然专利垄断性权利具有合法性,但有些专利药品企业在专利快到期的时间段内,采取“报复性”要价从而获得垄断性的利润,更有甚者为了延长专利保护期限,对药品稍作修改或者采取“换汤不换药”的行为申请新的专利。除此之外,专利药企还与仿制药企签订反向支付协议,延长专利保护时间和垄断地位,依靠垄断价格获得垄断利润,更有甚者,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利用授权药品打击仿制药品,阻碍仿制药品进入相关市场,从而继续获取垄断利润。
5.药品价格具有一定的行政垄断性。我国药品价格的行政垄断主要表现在政府机关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中。行政机关为了保护当地药企的利益,将区域外药企排除在采购名单之外,限制了正当的市场竞争,形成了地方药企的价格垄断。
上述分析可见,构成药价垄断的因素具有多元化特征,既有原料药垄断,也存在行业操控;既有品牌药品的专利垄断,又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在药品采购中的行政垄断。尽管国家不断采取反垄断措施,但药品价格垄断现象依然存在,打破行政垄断、遏制专利药品价格仍然是反垄断工作的长期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