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关乎民生保障和社会和谐稳定,其要义在于以“多层次保障”来满足“多层次需求”。这就需要社会各方基于自身职责,密切合作,协调联动,科学推进。
(一)加强第三支柱顶层设计
一是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个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模式、税收优惠政策、缴费限额、领取条件等内容,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承担监管责任。建议将第三支柱中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部分命名为“个人养老金”,不在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仍按照市场规则运作。个人养老金在制度模式上应采取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本人个人养老金账户,完整记录缴费、投资、纳税、领取等信息。同时,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参加人在达到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大体与企业(职业)年金一致,有利于未来与第二支柱个人账户的衔接。
二是适当调整养老保险三支柱的结构比重。鉴于我国现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过高,挤压了第二、第三支柱的发展空间,应以养老保险顶层设计为契机,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重,释放缴费空间,相应地调整基本养老金在三支柱中所占比重,减轻政府负担,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加快建立税收优惠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鼓励人们多元化保障,化解老年风险。
三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跨部门的决策和协调机制。以目前试点的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为基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投资渠道多元、支取方式多样、账户转移便捷的个人养老账户。将个人账户在统一平台分别管理,按照不同的原则属性进行投资运营,可以简化管理程序,提高制度运行效率。而对于账户所有人来说,个人养老账户合三为一,既能明确个人所有养老资产,也能够及时掌握账户的动态信息,根据个人养老需求选择个性化养老方案,同时可以提高个人养老意识,使养老规划更加科学。建立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与建设养老金第三支柱之间相互促进。个人养老金账户是第三支柱建设的基础,是搭建养老金运营管理的载体,集合后的个人养老金将为参与人提供更充足的养老资产,选择效益更好的养老服务投资项目,最终使第三支柱的发展更科学。通过调降社保个人缴费率,建立企业年金与个人养老账户转换机制等措施,打通第一、第二、第三支柱之间资金流动渠道,快速扩大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账户覆盖面,提高养老资金运作效率。
四是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监管需要人社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人社部门可以牵头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明确其功能和定位、覆盖人群、待遇领取条件等制度层面的内容,同时配合税务、财政等部门明确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属于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建议参考企业年金,由人社部核准相关金融机构,批准符合资质的机构从事个人养老金投资管理活动。
五是允许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相关金融产品灵活多样。在投资方面,应规定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由参加人自主选择。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都将是第三支柱的重要参与者,由保险、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经政府核准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丰富多样、符合养老需求、不同风险收益的投资产品,包括权益类产品和固定收益类产品,参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度、年龄以及生命周期预期等因素,做出自己的投资选择。但是,考虑到我国当前金融市场发展尚不成熟,大部分人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建议设置默认投资产品。金融机构的广泛参与,可以调动金融机构投资管理的积极性,增加产品的丰富性,提高竞争程度,降低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