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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损害中血站的法律责任与应对措施
 
更新日期:2023-10-10   来源:中国新药杂志   浏览次数:25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临床输血是一种广泛应用于疾病治疗的医学手段,是现代医疗卫生事业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无数鲜活的生命得益于输血技术的发展,从而重新绽放。但是,在

 
临床输血是一种广泛应用于疾病治疗的医学手段,是现代医疗卫生事业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无数鲜活的生命得益于输血技术的发展,从而重新绽放。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输血方式的多样化和临床用血缺口的逐年增大,临床用血已由过去单一的输全血发展到现在的多种成分输血,加之献血量的大幅增长,给受血者和医疗机构同时带来了更多的风险,由输血导致病毒损害的医疗纠纷也层出不穷[1]。
1、输血导致损害的具体表现
1.1输血感染致人体损害 输血感染是指患者在就医过程中被输入了带有病毒或者细菌的血液或者血液制品,给身体带来了巨大的损害[2]。比如艾滋病毒、各类肝炎型病毒、细胞病毒以及各类经血传播病原体,这些病原体经临床输血最易使病人获得损害。因此,临床输血感染致人体损害在输血致人体损害类型中最为普遍。
1.2输入不同型血液引起的损害 这种情况的出现基本与技术因素无关,大多是因医务人员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一方面,可能是因医务人员的胜任能力与经验不足引起,如培训与实习经历不足,以及对操作流程不够熟悉;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医院患者数量多,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患者血液标本或血液张冠李戴,发生严重过错。
1.3严重输血不良反应出现的损害 输血反应是指在输血过程中或结束后,因输入血液或血液制品或使用输血器而产生的,受血者发生了与输血相关的新的异常表现或疾病等输血不良反应,包括溶血性和非溶血性两大类。比如输血引起的过敏性症状,以及出现高热、寒战、心悸、气短、腰背痛、血红蛋白尿甚至尿闭、急性肾衰竭等症状。这些症状不仅对治疗无益,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死亡。
2 输血损害的原因与特点
2.1输血损害的原因总体可归结为两个方面 一是血站与医务人员在实践中操作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3]从血液的采集到临床运用都做了明文规定,并提供了操作规范,要求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二是“窗口期”以及漏检因素,因为现今的技术是无法理想控制“窗口期”和“漏检率”的,再者解决这种难题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正因为如此血液的绝对安全难以得到充分的保证[4]。
2.2输血损害赔偿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是赔偿的金额较大,主要表现为治疗的费用昂贵及赔偿的范围与项目繁多[5];二是赔偿的周期较长,特别是输血损害导致的疾病在医学上均属于慢性病,病程的发展会持续很久,加之这些疾病不可治愈,为了控制病情不使之恶化,受害人只好依靠不断地治疗来维持生命,针对输血损害的治疗应做广义理解,不仅指服药,还应包括注射、输液、雾化、物理治疗和化学治疗等方式[6]。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治疗,其周期必不会太短;三是通常会附加精神赔偿,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该类案件的赔偿总额中往往包含精神赔偿。赔偿义务主体应当对被损害的受血者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以弥补精神上的痛苦。
3 输血损害纠纷的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
3.1输血损害的法律责任 因输血导致患者损害的责任按形式可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责任。《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或血液制品携带病毒而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供血单位或者血液制品生产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血站和医院输血导致患者感染疾病,存在着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献血法》、《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的情形,所以血站和医院应当在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血站、医疗机构因输血致患者感染,造成严重后果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现实中,血站需担负的法律责任包括举证责任及连带责任,无过错输血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证明血站自己无过错, 通过反证已尽检测( 查)义务而表明主观上无过失[7],血站应对患者进行无过错赔偿。
3.2纠纷的应对措施
3.2.1纠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据司法自治的原则,民事主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协商解决输血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
3.2.2向卫生部门申请调解 在我国,血站和医院的监督管理机关都是卫生行政部门,在血站和医院与患者发生输血损害赔偿的争议时,可以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调解。但是,应注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解的对象只能是与赔偿有关的民事责任争议,即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前提下,仅就经济赔偿。
3.2.3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如果纠纷双方不同意调解的方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不同于劳动合同纠纷,卫生管理部门的调解并非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在法院诉讼中,无论是患者还是血站都要进行充分的举证。
4 加强血站质量管理建设保证血液安全
为了避免因血液损害引起的医疗纠纷,血站的重要责任之一就是确保其供应给临床使用的血液及血液产品的质量,使血液和血液产品必须达到它们应有的效力,不会对受血者造成危害;保证所有的产品必须既安全又能够达到疗效, 质量始终保持如一。为此血站就必须强化其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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