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斯认为“制度通常被定义为一组行事规则的集合,规定和约束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又影响经济绩效,因此当原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影响到人们对额外利益的追求时,就必然会产生变革原有制度的要求也即制度创新”。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这是在系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经验基础上提出的,目的是为了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功能。“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制度将原两权模式,转变为所有权、资格权与使用权三权并存,新的使用权脱离了身份性的约束具备完全的财产权性质,原本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权利的部分由资格权承担。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土地管理法》第62条在原条文“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同时也规定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为未来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预留了空间。民法典只规定了“法律”可以设定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现阶段的试点成果也将为将来正式法律的出台提供经验。国家政策文件由最开始的严厉管制到开放试点,是为了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国家开始在政策上逐步探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关乎农民居住与财产收益,一直由国家政策进行调整会造成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也直接导致大量宅基地纠纷的裁判分歧,从而弱化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私权性质。因此,应当尽早在法律规范明确宅基地流转的范围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