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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的主要特色
 
更新日期:2021-09-02   来源:   浏览次数:226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统一了保险业务的确认与计量框架在发布新准则前,原准则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初步规范,但在某些业务规范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保险公司财

 
 (一)统一了保险业务的确认与计量框架
在发布新准则前,原准则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初步规范,但在某些业务规范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的水平不一,缺乏真实性,保险公司甚至可以利用制度的不完善让原准则成为滥用风险管理的工具,例如:
尽管原准则明确指出再保险业务的独立核算机制,但再保险准则下的业务会计信息并未反映出再保险业务分散风险的本质,对“再保险风险”也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对再保险合同的分类也不够详细,可能导致会计再保险的滥用。此外,在按照再保险准则中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中,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别进行独立核算,相关的原保险业务形成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尚未进行独立核算。在新准则中,对保险合同的类型不再区分,而是以保险合同负债进行计量,以预计的保险合同组中每个合同权利和义务所对应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基础,同时考虑非金融风险和未实现利润的影响,以此模型来计量保险合同。
此外,原准则规定,只有能够区分保险与非保险部分并能够分别进行计量时,才可以分拆保险合同,否则,要根据能否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若能通过,应将整个合同视为保险合同,保费计入保险服务收入。原准则导致保险公司确认的收入包含了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项都必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该收入不符合新收入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因此,在新准则中,保险公司对于能够区分投资部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部分的保险合同要予以分拆。投资部分中不可分拆部分的保费,不应该在保险服务收入中核算。此项调整增加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真实可靠性,再次印证“保险姓保”的性质,此外,新准则的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确认收入的原则更具一致性。
另外,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对原准则进行主要规范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没有反映出保险会计准则的特殊性,执行过程也缺乏有效性、准确性与弹性,尤其是对应多变的外部环境,不能及时对不适合的地方进行更正。因此,新准则把原两号准则进行了一个内容整合,形成了一个统一的计量框架。
(二)针对保险业务的新发展拓展了新内容
1、完善保险合同定义和合同合并分拆
原准则中,关于保险合同的定义中,尚未清晰地定义保险风险的内容,对保险风险对保单持有人的影响也没有清晰的规定,导致保险公司遇到实际情况时出现对保险合同多种理解的情况。新准则中关于保险合同的定义更加清晰完善,明确规定只有当某些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并且“重大保险风险”已经转移时,该合同才有资格参加保险合同动议。除此之外,原准则对保险合同合并和分拆尚未作出明确规范,新准则对此做出明确规范,更好地提现保险合同的商业实质。
2、引入保险合同组概念
原准则没有清晰地规定保险合同的计量单位,导致各公司在实际地操作过程中采用的计量单位各不相同,出现了一系列例如损失确认不及时、利润分配不合理等问题。新准则引入新概念:保险合同组合和保险合同组,要求保险公司在实务中将具有相似风险的保险合同归集到一个保险合同组合中,统一管理,再根据获利能力可以将合同组合细分为合同组,合同组即为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单位。引入保险合同组概念可以更为明确地体现保险合同风险和盈利能力等重要信息。此外,新准则还要求保险公司在实务过程中不得将已经签发超过一年的合同纳入一个合同组,这个要求更好地反映了保险服务的绩效,防止不同时期签订的保险合同受冲减损益的影响而影响到各个期间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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