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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法律硕士诊所法律教育困境的路径
 
更新日期:2021-09-27   来源:   浏览次数:13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诊所法律教育是我国仿效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舶来品,其教育理念与教育模式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都存在较大的差别。尽管诊所法律教育被引入我国之后

 
  诊所法律教育是我国仿效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舶来品,其教育理念与教育模式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都存在较大的差别。尽管诊所法律教育被引入我国之后,在运行方面面临着一些困境,但是不可否认,其在提高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职业能力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而且法律诊所教育也深受广大学生的欢迎。因此,只有寻求诊所法律教育中存在障碍的解决之策,法律诊所教育才能长期稳定地发展。
(1)制定规范的诊所管理制度
诊所法律教育是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处理真实的案件,从而达到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目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学关系,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具有双重属性。因此,如何处理当事人的最大权益与学生的能力得到锻炼之间的矛盾,是法律诊所课程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目前法律诊所的指导老师大多数都具有兼职律师的资格,当事人与指导教师之间签订委托代理关系,虽然法律诊所的案件由法律硕士研究生实际承办,但是办案的全程都离不开教师全程的跟踪、指导与监控,案件代理的后果也由指导教师负责。因而除了给当事人讲清楚实际委托代理关系,打消当事人的疑虑之外,还必须建立规范的诊所管理制度,提高承办案件的质量和效果,真正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有效保证。比如案件委托代理制度、法律诊所章程、诊所值班制度、案件讨论制度、卷宗归档办法、经费使用办法及学生考核办法等。依靠规范的诊所管理制度,才能有效地降低学生办理案件的风险,减少学生处理法律事务的失误,增强法律硕士研究生执业的纪律和责任。
(2)定位法律硕士代理案件的合法身份
虽然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法律硕士研究生不能以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进行出庭应诉,但是法律并没有完全排除学生以其他身份代理案件,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才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辩护人,这就为学生代理民事或刑事案件预留了口子。因此,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或者法律诊所负责人应当积极与本地司法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积极沟通协调,争取法律硕士能够以在社会团体或社区、单位的推荐下,能够以公民的身份代理案件并参加庭审。美国诊所法律教育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学生若无律师资格,严格禁止从事任何法律服务行为,甚至包括法律咨询。但是有些州的法律也做了变通规定,比如根据堪萨斯州的学生实习规则,只要学生取得了实习生的资格,就可以完成委托代理案件的全过程。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相关部门通力协调合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争取为学生代理诊所案件的合法身份寻求突破口。此外,为了弥补目前学生不能出庭的缺陷,法律诊所指导教师可以在正式开庭前,组织学生针对本案开展模拟法庭演练,让学生在模拟的场景中体验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真切感受。在法院开庭时,安排学生认真进行庭审观摩,庭后总结得失,为以后办理案件积累经验。
(3)建立科学合理的师生评价机制
评价机制对人的行为的选择具有导向作用。在目前高校对教师的评价体制下,教师的教学科研任务已经不堪重负,很少有教师愿意从事出力不讨好的实践教学活动。尤其是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指导的全过程非常琐碎复杂,需要倾注教师大量的汗水与心血,光靠教师的责任心、使命感、奉献精神和家国情怀是难以长久支撑的。所以应当打破现有的教师评价机制,至少建立专门对从事实践教学教师单独的职称晋升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相应减轻诊所教师的其他教学科研任务,让诊所教师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诊所教学中。根据诊所的教学内容与效果,合理地评估教学工作量,兑现教师的劳动报酬。让教师在付出中能看到职称晋升的希望,在付出中能得到相应地回报,才会激发教师工作的激情和兴趣,法律诊所教学才能获得持续性发展。此外,针对法律硕士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与考试就业相冲突的问题,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应当重新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有机整合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课程的有效衔接。同时还应该制定法律硕士研究生参加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评价标准,对于没有完成实务操作的任务,没有达到法律职业能力必备标准的,要求学生延期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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