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政治法律 » 正文
乡村基层治理与居民幸福感
 
更新日期:2021-11-03   来源:   浏览次数:21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乡村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以乡村为基本单元,乡村基层治理通过解决人的精神思想、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三个关键问题建立良好的乡

 
 乡村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以乡村为基本单元,乡村基层治理通过解决人的精神思想、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三个关键问题建立良好的乡村社会秩序,从而为乡村振兴提供保障(秦中春,2020)。乡村基层治理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是乡村基层治理主体的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以及人民政府管理是乡村基层治理的核心力量(王浦劬, 汤彬, 2020),在此基础上政府与乡村联动并逐渐建立的共治体系,形成了以基层党组织和政府为核心、村民参与为基础(赵晓峰、马锐,2019)、乡贤和精英为纽带(张兴宇、季中扬,2020)、外来移民与游客为补充(秦中春,2020)的多元主体治理框架。
二是乡村基层治理机制的研究。乡村基层治理机制可以概括为法治、自治与德治的结合。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的框架下,乡村治理结合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层治理机制。自上而下的“法治”治理机制强调正式制度的约束,借助行政体系的下沉对治理单元进行赋权和资源分配(王雨磊、舒杨,2020)。自下而上的“德治”和“自治”治理机制,是依靠 “熟人社会”、宗族、民间信仰提供的规范和价值观,通过社会网络的关系互动而对个体和群体产生约束(任弢,2020)。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治理机制相互嵌入有利于形成持续的乡村善治(赵晓峰、马锐,2019)。
三是乡村基层治理效能的研究。乡村基层治理目的在于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建设幸福家园。乡村基层治理效果包括:树立良好的公民意识;促进合作、化解矛盾、促进乡村和谐稳定;提供高水平的社会公共服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秦中春,2020)。研究显示乡村多元主体治理能有效地化解基层纠纷、降低冲突风险(侯麟科等,2020),提升村民满意度(赵晓峰、马锐,2019),帮助乡村脱贫(王雨磊、苏杨,2020)和增加居民收入(贾俊雪、秦聪,2019)。除了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是基层治理的目的和归宿。因此乡村基层治理效能更深层次的目标在于提升人民幸福感。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幸福感,包含人民的生活幸福感和心理幸福感两层内涵。生活幸福感是基于享乐主义而提出(hedonic),强调个体对生活质量的主观感知与评价,表现为对生活状态的满意、积极情绪的体验和消极情绪的规避(Diener et al., 1999);心理幸福感是基于幸福论(eudaimonia)提出,强调个体潜能开发(Ryff ,1989; Ryan and Deci, 2001),表现为个体愉悦的心理状态,包括对自主、目标实现、个体成长、积极的关系等的感知(Wright and Cropanzano, 2004)。随着理论和实践的推进,主观的生活幸福感和心理幸福感逐渐从分离走向融合(彭怡、陈红,2010;Diener and Ryan, 2002; Dagenais-Desmarais and Savoie, 2012;Zheng et al., 2015)。因此,居民幸福感包括生活需求和心理需要的双重满足而体验到的愉悦(Linley et al., 2009)。
点击在线投稿
 

上一篇: 乡村基层治理与居民幸福感

下一篇: 乡村基层治理与居民幸福感

 
相关论文导航
 
 
 
 
 
 
 
相关评论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3

(c)2008-2013 学术规划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