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古字作“昏”字,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昏,日冥也。”说明了原始成婚的时间应是傍晚天色已暝之时。闻一多也曾解释“婚”为黄昏,据郑玄在《三礼目录》中记载:“必以昏者,取其阴来阳往之义。”说明了生物学意义。另外,据梁启超、郭沫若考证,原始社会,娶婚的仪式是以强抢为主,更何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母权制社会被推翻,父权制社会登上历史舞台,男女双方的角色和身份发生互换,在家庭关系中也表现如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说:“母权制被推翻,乃是女性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男权社会对女性在婚恋中的角色期望逐渐单一,越来越趋向繁衍功能,更将女性角色视为私有财产之一,最大可能把女性尽可能束缚在家庭的围墙之内,以彰显不断膨胀的男权欲望。先秦时期无疑是男性占据社会的主导地位,拥有一切生产生活的主动选择权利。男性社会中男子的尊严是无法撼动的,即使是在民间社会,我们也能感知男子在劳动以及家庭生活中的优先地位以及思想上对女性的控制倾向。女子与男子成婚,往往不是以一个“人”的身份与男子结合的,而是作为一种男性的“物”,是男子的附属品。所以在爱情与婚姻当中,男子可以强娶强弃强休女子,但是女人不可以下犯上,做出任何忤逆男子意见的事情。这是女性自己原生家庭的“家规”,也是成婚之后嫁到夫家的“夫规”。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女子仿佛只能做一个听话的顺从者,而不能在婚恋选择中拥有自己的主动权。随着西周礼制的逐渐形成与完善,女性被束缚在如同枷锁一般的礼教之中,最终从商的“牝鸡伺晨”转变到西周时期以家庭劳作为主的群体,主要负责料理家务,逐步成为男性的从属品,并持续数千年。先秦时期,随着西周时期礼制的发展与完善,男权社会最终确立,男尊女卑、男女有别的观念逐渐根深蒂固,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在不断下降,由男女双方可自由交往,到要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恋状态,再到成为婚姻附属、传宗接代的工具及政治的牺牲品。女性在时代背景下是无法主动选择自己的婚恋大事的,《诗经·国风》中多数是地方民歌,风俗淳朴,因此部分女性可以自己追求爱情的机会,但是也只能“发乎情只乎礼”,所以在这种选择困境下女性主动选择或者拒绝婚恋就带有了一种“离经叛道”的成分。即使是先秦社会是允许夫妻离异的,人们的离异观受到一定社会关系的制约,在父权制社会里,由于女性地位低下,在婚姻中一般处于不利地位,而男方由于喜新厌旧,另有新欢则一般总是选择休妻。从离异的主观原因来看,几乎都是男方休弃女方。因此,在女主人公的心目中,男子是扼杀女子幸福婚姻的罪人,在男子为中心的社会里,仿佛只有痴情男子负心汉的家庭模式。在这种境遇下选择离经叛道的叛逆态度,实际上是女性自己自己在抗争和斗争,虽然艰难,但是女性可以誓死捍卫这份骄傲的姿态,并且付出行动,维护自己尊严与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