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含义的哲学辨析
摘 要:市场秩序是市场交换发展的内在要求。综合当前秩序含义的各种观点和分类,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从哲学上可界定为人的社会生活的合理化和制度化,是人们的一种合规则的求价值的有序活动状态。相应地,作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市场秩序在哲学上可界定为市场经济的合理化制度化和现代化,是市场主体合规则的求价值的一种有序活动状态。市场秩序是由各种市场要素构成的有机系统。克服我国市场秩序混乱的难题,要坚定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良序市场经济的自信,要着眼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体性,要夯实我国市场经济的文化基础。
关键词:市场经济;社会秩序;市场秩序
A Philosophical Analysis
of the Meaning of the Market Order
Abstract: Market order is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xchange. Integrated a variety of views and classifications, the social order of human life can be defined in philosophy as the rationalization and systematization of human social life, and as a kind of man’s orderly state of activities complying with rules in the pursuit of value. Accordingly, as a part of social order, market order can be defined in philosophy as the rationalization, systemat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of market economy, and as a kind of market subject’s orderly state of activities complying with rules in the pursuit of value. The market order is an organic system composed of various elements of the market. To overcome the problem of our country's market disorder, we should strengthen our self-confidence for establishing the well-ordered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hould focus on the development of our market economy as a whole, and should consolidate the cultural foundation of our market economy.
Key Words: market economy; social order;market order##end##
摘 要:市场秩序是市场交换发展的内在要求。综合当前秩序含义的各种观点和分类,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从哲学上可界定为人的社会生活的合理化和制度化,是人们的一种合规则的求价值的有序活动状态。相应地,市场秩序在哲学上可界定为市场经济的合理化制度化和现代化,是市场主体合规则的求价值的一种有序活动状态。
市场秩序问题是我国当前突出的重大问题,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制假售假、逃债废债、幕后交易、垄断操纵等屡见不鲜,不仅严重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还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挑战,甚至影响到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而要解决市场秩序问题,首先就必须弄清何为市场秩序。为此,本文就市场秩序的涵义做点哲学思考,以就教于方家。
一 市场
一般说来,“市场,是指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及其实现的场所”。[1]在哈耶克那里,市场就是Catallaxy(德语为Catallaxis,相当于希腊语Katallatein),即交换过程(有人译为“通功易事”,“它意味着相互交易并因此而化敌为友”[2])。所以本质上,市场是一种在特定时空下实现商品、劳务和要素等交换的机制,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相互交换产权的关系,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它由时空条件和交换关系两大要素组成。
市场所体现的交换关系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不过,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无形交换关系呈日益扩大之势,因此市场的时空条件变得越来越不重要。例如,网络中的虚拟交易就是典型的无形交换关系,在这里时空条件有时可以忽略不计。因此,现代社会对于市场的认识,越来越侧重其交换关系属性,特别是其中的制度性。例如,“在康芒斯那里,市场不只是用来分析价格机制的概念,而是发挥着使制度结构或者权力结构得以形成和运行这样的功能。当发生利益冲突时,政府通过市场的法律权利功能,寻求改善资本主义的基础”。[3]所以有的教课书干脆把市场定义为一种制度安排:“从本质上讲,市场是物品买卖双方相互作用并得以决定其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的一种组织形式或制度安排”。[4]
作为一种交换关系或制度安排,市场具有鲜明的特点:第一,市场以承认主体利益为前提。不论这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有在他具有自我利益的前提下,他才会进行市场交换。在此意义上,“市场是实现私人利益最大化的平台”,[5]或者说“市场是一个人们彼此相互作用、不管他们是谁都一样追逐自己目标的制度过程”。[6]第二,市场的核心是产权交换。“市场是想购买的人和想出售的人碰头的地方,他们在交换其他产权中售出或购进产权。”[2]“产权(Property Rights)即财产权利,是人们对一定经济物品所拥有的一组内容广泛的、由政府或法律规定的、可以与他人交换的权利”,[7]“产权的内容很丰富,包括了各种各样的或大或小的权利,但从根本的关系上归纳和分类,它包括狭义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即人们通称的‘四权’”。[8]“在马克思看来,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法权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9]市场中交换各方的利益就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则而实现的。第三,市场隐含着内在的矛盾和冲突。由于市场中有不同的利益主体,各个主体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所以交换本身就是一个矛盾,而交换实现的过程就是矛盾的解决过程。但是在市场中,并不是所有交换都能顺利实现或公平解决,也不是所有市场主体都能自觉遵守法律规则,所以市场不可避免地具有内在冲突,由此就引出了对市场秩序的诉求。
二 秩序
正如哈耶克所言,“秩序(order),就像它的近义词‘系统’、‘结构’、和‘模式’一样,是一个难以把握的概念”。[10]就目前来看,秩序的定义就有多种。结合杨晓猛博士的总结[11]及其他各家观点,这些定义主要可概括为四种彼此之间既相似但又存在一定差异的观点:一是行为状态论。这种观点认为秩序是社会个人在遵守规则的情况下所表现的行为状态,强调行为的可预见性和组成要素之间的互动性,其代表人物如哈耶克等。二是制度存在状态论。这种观点认为秩序是各种规则的逻辑体系,是制度安排所表现的有序状态,其代表人物如康芒斯和国内学者韦森等。康芒斯把秩序称之为“集体行动的运行规则”,[12]而韦森则把“institutions”(一般译为“制度”)翻译为“制序”,以便强调制度对形成秩序的重要性。三是系统整合论。这种观点强调秩序的系统性,认为“秩序是系统运行所出现的一种有规律、可预见、和谐稳定的状态”,[13]是系统各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代表人物如纪宝成教授等。四是主体预期论。杨小猛博士就持有这种观点,她认为“秩序是主体之间在理性预期基础上形成的‘共识’性行动状态”。[11]类似的观点还有,“秩序是指符合可识别模式的重复事件或行为。它使人们相信,他们可以依赖的未来行为模式完全能被合理地预见到”。[2]
与上述观点相关,秩序也有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三种。一是从认识上分为主观秩序和客观秩序。这主要是哈耶克的观点。所谓主观秩序,也就是观念秩序或感觉秩序(Sensory Order),它是内在于人的头脑中的一种观念状态,是人的感觉从不同方面对客观事物加以排列和划分的精神活动结果,正如科学对感性世界的重新排列向我们所表明的情况那样。主观秩序是一种无形的不可观察的秩序。所谓客观秩序,是指人们设想客体或事件在一定时间内所具有的或人们赋予它的一定的物质格局(physical arrangement),即一种客观的有规则的(regular)状态。客观秩序既存在于自然中,也存在于社会中,一般都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秩序。对人的社会生活来说,客观秩序最重要的是人的行为秩序,即人的有规则的行为状态,而且人的主观秩序也只有转化为人的语言和行为,才可以观察,才具有社会意义。二是从价值上分为现实秩序与理想秩序。在弗莱堡学派的创始人瓦尔特•欧肯看来,秩序也可分为两种:“其一为‘经济秩序’(Wirtschaftsordnung),是指历史上各种个别的、不断变化的、具体的、现实存在的事实秩序,是人们事实上生活于其中的可能不令人满意的各种秩序;其二为‘经济的秩序’(Ordnung der Wirtschaft),亦即‘奥尔多秩序’(Ordo),是‘合乎人和事物本质的秩序。它是一种其中存在着度和均衡的秩序’。对于欧肯,‘奥尔多秩序’也是‘有运行能力的、合乎人的尊严的、持久的秩序’,是一种有用的、公平的秩序。它也是一种规范性的秩序,值得人们去争取”。[14]可见,欧肯的两种秩序其实就是现实秩序和理想秩序,不过他更强调理想秩序,把其称为“奥尔多秩序”。三是从来源上分为自然秩序与人为秩序。这是一种最常见的分类方法。这种分类始于重农学派的代表人物魁奈,他把有利于当时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经济的自由发展的秩序称为自然秩序,以此反对封建统治者对农业经济的干预,而把后者称为人为秩序。魁奈的这一分类在哈耶克那里重新得到强调,不过他把自然秩序称为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而把人为秩序称为建构秩序或计划秩序等,其内涵与魁奈的两类秩序的涵义明显不同。在哈耶克那里,自发秩序是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各自自发行动产生的秩序,建构秩序则是人们有意设计(design)而形成的秩序。哈耶克的这种划分和界定得到了当代新制度经济学的普遍认同:“人类的行为,在本质上,可以用两种方式来规范:直接凭借外部权威,它靠指示和指令来计划和建立秩序以实现一个共同目标(组织秩序或计划秩序);间接地以自发自愿的方式进行,因各种主体都服从共同承认的制度(自发秩序或非计划秩序)”。[2]
综合以上有关秩序含义的各种观点和分类,本文认为,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从哲学上可界定为人的社会生活的合理化制度化,是人们的一种合规则的求价值的有序活动状态。社会秩序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
1. 社会秩序是人的社会生活的合理化制度化。在这方面,(1)社会秩序是人的社会生活的合理化。马克思说,“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并且,“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15]与存在于人类社会之外的自然秩序不同,社会秩序最终是人们实践活动的产物,是在人们有意识地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形成的,所以社会秩序本身就是人的社会生活的合理化。(2)社会秩序是人的社会生活的制度化。人的社会生活的合理化同时也就是人的社会生活的制度化,制度化是合理化的具体体现。制度化通常也称之为规则化或规范化。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institutions)包括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前者指法律法规、政策指令、规章条例等,一般是成文的且具有强制性。后者指风俗习惯、礼仪礼节、社会观念和道德伦理等,不一定是成文的,一般没有强制性。具体来说,社会秩序之所以是人的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是因为一方面,“个体是社会存在物”,[15]“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6]另一方面,每个人都有不同的需要并因此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所以,人与人之间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和冲突,而如果任由矛盾和冲突自发生长,那么就很可能出现霍布斯所描述的那种丛林状态,即人类像狼群一样相互争斗,弱肉强食,其结果将最终威胁到每个人的社会存在。因此,为了维护人的社会存在,人类就必须制订规范,使个人的利益诉求合理化,并对不合理的诉求进行约束和惩罚,由此就形成了人类秩序。正是在此意义上,与自然秩序不同,“人类社会秩序则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17]
2. 社会秩序是人们的一种合规则的求价值的有序活动状态。在这方面,(1)社会秩序是人们遵守制度或规则的结果。“秩序是一种社会状态,是制度形态和结果形态的结合”。[18]虽然人类社会的秩序必须以人类社会生活的合理化和制度化为前提,但现实中既有得到大多数人遵守、实际发生作用的制度,也有形同虚设、徒有其名的制度,如果合理化和制度化仅仅只是形式,那么就不一定能形成秩序,秩序还有赖于人们对制度的遵从。在一个人人都不遵守制度的社会,不可能存在任何秩序。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概括各个方面的规定,可以将秩序规定为某种规范、规则和相应的遵从”,[5]社会秩序就是人们遵守制度的一种结果状态。(2)社会秩序体现着人们对价值的追求。马克思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15]人的社会生活是合规律性和合价值性的统一,所以人类生活的秩序不仅是合规则的,而且体现着人们对价值的追求。具体而言,首先,社会秩序体现着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利益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关系,人们判断一种秩序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在于:该秩序下的利益格局是否合意。”[19]事实上,社会秩序就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博奕的结果,是利益博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均衡状态。其次,社会秩序体现着人们的伦理道德诉求。由于参与利益博奕的力量不同,所以一定时期的社会秩序并非对所有人都是公平合理的,而往往是有利于一部分人而不利甚至有害于其他人,对某些人来说是好的秩序对其他人而言可能是坏的秩序。此外,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除了利益关系外,还包括人情、友谊、权力、义务等其它关系,这些关系蕴涵着特定社会的伦理标准和道德理想。因此,人们社会生活的合理化不仅包括认识层面的合理化,同时也包括价值层面的合理化,合理化制度化的过程既是利益博奕过程,也是世界观价值观博奕过程。正是在此意义上,新制度经济学把风俗习惯、社会观念、伦理道德等称为非正式制度,把它们看作与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同等重要的内容,而有些经济学家如哈耶克等甚至把它们视为形成秩序的主要内容。(3)社会秩序是人们的一种有序活动状态。马克思说:“每一个社会中的生产关系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16]社会秩序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形成的一个统一的整体,它所呈现的是一种整体状态。单个个体对制度的遵从不构成秩序,只有受制度约束的整个共同体都遵守制度,才构成秩序。比如交通秩序,如果只有司机遵守规章制度,行人不遵守规章制度,那就不会有秩序;如果只有部分司机或部分行人遵守规章制度,那么也不会形成秩序。因此,作为一个整体,社会秩序是人们的一种有序活动状态。
3.社会秩序两方面内涵的相互关系。(1)两者互为前提。对规则或制度的遵从必须以规则或制度的存在为前提,对价值的追求必须以对现有的规则或制度的价值评价为前提,反之,制度或规则只有得到人们的切实遵守才会形成社会秩序,而社会生活的合理化和制度化也总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导下进行的。(2)两者各有侧重,但互为一体。“社会生活的合理化和制度化”侧重的是社会秩序的人为性、主观性、宏观性、现实性、变化性;“人们合规则的求价值的有序活动状态”侧重的是社会秩序的自发性、客观性、微观性、理想性、稳定性。在这里,人为性和主观性主要指合理化和制度化所体现的社会目的性。人们社会生活的合理化制度化总是为特定社会目的服务的。例如,计划经济合理化制度化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市场经济合理化制度化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率,如此等等。自发性和客观性主要指社会总体意义上个人行为的盲目性和偶然性及其结果。社会秩序作为一定制度规范下人的行为状态,是在众人“合力”作用下形成的,是一种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状态。虽然不同个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程度不同,如历史人物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就远非普通个人所能比,但是作为一种结果状态,社会秩序并不是任何个人能够完全预定的。宏观性主要指社会生活的整体性,微观性则主要指个体的特定行为。社会生活的合理化和制度化既是以人们特别是其中力量上占支配地位的利益集团对社会生活的整体认识为前提,又是众人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整体状态。在此意义上,有的学者认为,“社会秩序是指在一定规则体系的基础上社会系统运行所体现出来的一种有规律、可预见、和谐稳定的状态,是社会微观主体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种稳态、和谐的宏观现象”。[13]现实性是指合理化制度化根源于人们的现实社会生活,受现实生活限制,任何社会秩序都是有局限的,不可能十全十美;理想性是指社会活动中体现着人们的价值诉求和价值理想,任何社会秩序都内在地具有打破现有局限的要求。变化性是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包括认识能力在内的人们素质的提高,社会秩序最终表现为一个不断合理化制度化的变化发展过程;稳定性是指由于制度或规则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稳定性,所以人们合规则活动的结果将是一种可预期的状态。可见,社会秩序就是人为性与自发性、主观性与客观性、宏观性与微观性、现实性与理想性、变化性与稳定性的统一。这些也可看作是社会秩序的基本特征。这样,本文对社会秩序的界定就不仅综合了目前秩序定义的各种观点,而且也避免了过于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的不足。
三 市场秩序
根据以上对社会秩序涵义的哲学界定,本文认为,相应地,作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市场秩序在哲学上可界定为市场经济的合理化制度化和现代化,是市场主体合规则的求价值的一种有序活动状态。在这里,市场秩序的特殊性在于,它还是一个不断现代化的过程。“对‘现代化’概念的含义,人们可以从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等各方面作出不同解释。一般说来,它主要是指由传统农业文明转向现代工业文明的社会变迁过程。”[20]这一过程在西方基本上和15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的形成与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过程同步。市场秩序之所以包含市场经济的现代化,是因为:
1.市场经济是现代化的产物。虽然市场交换古已有之,但是使市场交换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关系的,却是近代以来的事。它在历史上与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发展和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相伴随。因此,马克思把市场经济看作是商品经济的发达形式,以区别于原始或比较简单的商品经济。也正因为如此,西方经济学家在经济意义上普遍地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即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制度,把市场秩序等同于资本主义秩序;而把与此相对的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即主张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把计划经济秩序等同于社会主义秩序。如熊彼特就说,“我把(中央集权的)社会主义的定义规定为:不是由私人占有和经营企业,而是由国家当局控制生产资料、决定怎样生产、生产什么以及谁该得到什么的那种社会组织。因此,说大步进入社会主义,我们所指的就是把人民经济事务由私人领域转移到公有领域”。[21]弗里德曼也这样区分,“究竟应该从上到下还是从下到上,即中央集中计划和控制还是私有制的市场,更通俗地说,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22]因此,对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这种认识成了某些现代西方经济学教科书的定义。如“资本主义在这里被定义为一种制度系统。在这种制度系统中,生产手段基本上是作为主要私人财产被持有的。并且,在这种制度中,对财产进行自愿的私人处置是在市场中受协调的”,“社会主义是一种经济系统。在这种系统中,多数生产手段归集体所有,并由政治领导层或其代理人加以控制”。[2]
2.市场经济的现代化必然体现在市场秩序中。一方面,市场经济具有不断现代化的趋势。市场经济的现代化最终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生产力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需要而影响和改造自然的一种社会物质力量,它既包括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者,也包括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科学技术。西方近代以降,正是生产力特别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导致了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从而先后发生了文艺复兴运动、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大革命。这些活动促成了社会关系的变更,上层建筑的重建,由此又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扩大和深化了社会分工,从而使得市场交换跨越地界和国界,市场经济因此而成为一种世界性的经济形态。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作了生动的描述。今天的市场经济,无论是其交换内容,还是交换的形式,还是交换所凭借的媒介,都已远非昔日可比。例如,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已基本实现了无纸化,而原本不可想象的信息和知识,则已经成了重要的交易内容。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合理化和制度化取决于其不断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合理化和制度化来源于现实的以市场交换为核心的经济关系,所以随着市场交换关系的发展变化,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规范市场经济的各种制度等,都将发生变化。例如,市场交易向政治和家庭等社会生活领域的渗透就催生了宪政经济学和家庭经济学等新经济学,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从自由竞争向垄断竞争的转型的过程中就产生了如美国《谢尔曼法》(1890)、《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等反垄断法。可见,现代化是市场秩序的重要内涵,市场秩序也具有不断现代化的趋势。
四 市场秩序的构成
对于市场秩序的构成,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从其组成来看,可以分为市场环境、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媒介和市场规则。市场环境是指市场所在的时间和空间以及市场所处的历史文化背景。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中从事交换活动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后者包括公司、企业、中介组织、政府等等。根据市场主体的不同,可以把市场秩序分为产业秩序、行业秩序、中介组织秩序等。市场客体指的是市场交换的对象和内容,包括商品、技术、土地、资本、劳动力等各种市场要素。根据市场客体的不同,人们又把市场秩序分为商品市场秩序、技术市场秩序、土地市场秩序、资本市场秩序和劳动力市场秩序,而资本市场秩序又可分为证券市场秩序包括股票市场秩序等。市场媒介指市场交换赖以进行的工具、途径和手段。例如,现代的通讯业和物流业就是实现市场交换的重要手段。市场规则是市场交换各方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既包括非正式的规则如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等,也包括正式的规则如各种契约、法律法则等。
从市场交换的运行过程来看,市场秩序可以分为市场进入秩序、市场流通秩序和市场退出秩序。市场进入秩序是物流和人流进入市场时的秩序,包括各种许可、登记、注册、审批、审查、验证、检验、检疫等手续的履行。市场流通秩序通常也称为市场交易秩序,它是市场秩序的中心环节,因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完成交易,实现各自的利益。市场退出秩序与市场进入秩序正好相反,它是物流和人流退出市场时的秩序。不过,市场的退出有多种形式。企业的重组、兼并、并购、收购、破产、清算等,都可看作是市场退出秩序的一部分,因为这些活动对于原有企业来说,都意味着从市场的退出。
从市场交换的运行机制来看,市场秩序可分为价格秩序、竞争秩序和供求秩序。价格是市场交换的晴雨表,它传递着供求的信息,调节着商品和劳务的供求,决定着物资和资源的配置。因此,价格秩序是市场秩序的基础。如果价格运行不畅,价格秩序混乱,那么市场秩序必然混乱。例如,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实现的计划内和计划外双重价格体制即双轨制虽然对冲破计划经济的价格体制,实现向市场经济价格体制的过渡作了历史的贡献,但也在客观上造成了价格秩序混乱,结果甚至成为整个市场交换陷入严重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竞争秩序是市场秩序的核心。充分有效和良好的竞争是形成市场秩序的关键。竞争的反面是垄断。但是,市场并不天然地反对垄断。相反,垄断和竞争正如一个硬币的两面,从来都是相互依存的。垄断是市场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且竞争越复杂激烈,垄断的规模和程度就越容易扩大和加强。市场经济从近代到现代的发展过程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为从某一地域到某一国家直到全球范围的竞争过程,同时也是垄断从地域垄断到国家范围内的垄断发展到全球性垄断的过程。反之,垄断也不完全排斥竞争,因为极少存在一家企业垄断全部市场的情形,垄断企业之间以及垄断企业与众多非垄断的中小企业之间同样存在竞争,并且常常更加激烈。因此,竞争并不一般地反对垄断,竞争反对的是特定的垄断行为。根据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垄断行为包括三类: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供求秩序由供应方秩序和购买方秩序组成。在一定时期和条件下,由于买卖双方力量不对等,所以形成了买方市场秩序和卖方市场秩序。买方市场秩序是商品或劳务供过于求,买方力量占上风时的市场秩序。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就转入了买方市场秩序,由此拉开了我国商品普遍过剩时代的序幕。买方市场秩序的典型表现是经济萧条乃至危机时的景况。这时,市场疲软,产品大量过剩和积压,消费者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卖方市场秩序是商品供不应求,卖方力量占主导时的秩序。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和改革开放初期的短缺状况,就是一种典型的卖方市场秩序。
可见,市场秩序本身也是由各种要素组成的一个复杂的系统。在此意义上,人们有时又把市场秩序称为市场体系或市场制度(体系和制度的英文单词都可以是“system”)。不过,严格说来,市场秩序并不等于市场体系。因为市场体系主要是对市场的结构性分析,它反映的是市场的构成状况。例如,有人认为,“一个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是由谁参加市场交换的主体结构,交换什么样的客体结构,在多大范围交换的空间结构以及什么时候交换的时间结构复合而成的过程集合体”。[23]相比之下,市场秩序更侧重于强调市场经济的制度性以及各种制度安排下市场主体的活动状态及其意义。如果说市场体系是整体上把市场经济作为一个客体来分析的,那么市场秩序是以市场主体为向度的。但是,市场秩序对制度的强调并不等于市场秩序就等同于市场制度。在汉语中,“市场制度”既可以指市场经济中的具体风俗习惯和法律法则等,也可指特定时期作为一个整体的市场经济形态或市场经济体制。在前一种意义上,它只是市场秩序的一个构成部分。在后一种意义上,它是市场秩序的前提,但并不等于市场秩序。就是说,市场秩序虽然要以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形态或经济体制的存在为前提,但市场经济本身并不就是市场秩序。
五 结论
当前,市场秩序混乱已成为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难题,如何克服这一难题?基于上述对市场秩序的分析和探讨,本文认为:第一,要坚定建立良序市场经济的自信。不能绝对静止地看待市场秩序,市场秩序是事物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辩证关系的一种体现,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相对稳定和静止的状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市场秩序必然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世界上不存在绝对合理和十全十美的市场秩序,市场秩序只能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种相对合理相对规范相对有序的状态。因此,不能因我国市场秩序的不健全而悲观失望,也不能因欧美市场秩序的相对完善而盲目崇拜,应当理性地历史地看待我国市场秩序,坚定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良序市场经济的自信。第二,要着眼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体性。市场秩序是由各种市场要素构成的有机系统,不能因市场经济某一方面出了问题或出了某一重大事故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应全面地看待我国市场经济的问题,把市场秩序的建设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体制机制的改革联系起来,通过全面深入的改革开放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第三,要夯实我国市场经济的文化基础。作为发达商品经济形态的市场经济是西方现代化的产物,也是随着西方现代化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我国的发展不过是近几十年的事情,与我国传统文化的冲突在许多方面显而易见。如我国传统文化中就缺少规则意识、契约精神、信托责任、法治理念等市场经济良序运行所必不可少的构件。因此,建立良序的市场经济,既要在客观上发展和完善各种市场要素,建立健全各种市场规则,也要在主观上培育市场主体形成规则意识和合理的价值诉求,通过建立现代商业伦理和现代法治社会来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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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为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历史终结论”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CZX012)和2013年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大学生理论自信和理想信念的互促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C2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