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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观念转型时期末代皇妃离婚案探析
 
更新日期:2024-01-05   来源:妇女研究论丛   浏览次数:47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近代中国社会,深受西方个性解放思潮的影响,民众的婚姻观逐渐从事宗庙,继后世转向自由、平等、自主,婚姻主体的独立性品格得到了张扬。这一本质观的

 
近代中国社会,深受西方“个性解放”思潮的影响,民众的婚姻观逐渐从“事宗庙,继后世”转向“自由、平等、自主”,婚姻主体的独立性品格得到了张扬。这一本质观的变化,不仅促成了新型婚姻关系的出现,而且也促成了中国婚姻法制的近代转型。学界对中国近代婚姻观念转型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学者们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文化等方面分析了中国近代婚姻观念转型的历史背景,有针对性的对诸如早婚晚婚、再婚再嫁、童养媳、婚姻习俗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较为全面地揭示了新婚姻观念下的婚姻现象。不过,已有的研究多侧重于方面宏观性地探讨婚姻观念的转型,对于新婚姻观在婚姻关系、婚姻形态、婚姻质量及离婚等领域中的具体反应研究明显不足,对婚姻现象背后的深层次根源有待进一步挖掘,对个体婚姻现象研究更是缺乏。于此,选取此时代背景下一个特殊人物的婚姻境遇来考察彼时的婚姻观,能细致地、实践地探讨中国婚姻观念的近代转型,也能展现近代社会民众对新婚姻观念的接受状况。
一、末代皇妃文绣离婚案始末
额尔德特·文绣,小名蕙心,后自名傅玉芳,蒙古族人,生于1909年12月20日。1921年初,溥仪在选皇后时,只是“不假思索地在一张似乎顺眼一些的相片上,用铅笔画了个圈儿”,【1】(P131)其所圈的正是文绣。但是,端康太妃并不看好文绣,最终被定为淑妃。1922年11月30日,未满13周岁的文绣被迎进宫,成为16岁溥仪的妃子。两年后,1924年冯玉祥发动“逼宫事件”,将溥仪等逐出皇宫。离开紫禁城后,溥仪带着后妃在北府短暂停留后,先后住进天津的张园和静园。到天津后,皇室的境遇渐趋窘迫,溥仪试图依靠日复辟帝制,文绣对此极为不满,劝说溥仪悬崖勒马。文绣的规劝引来的是溥仪的冷眼,此后她被溥仪冷在一边,外出游玩、日常进餐、接待宾客没有了陪伴的份,节日的赏赐也被取消。与此同时,皇后婉容也经常寻机排挤文绣,甚至对文绣施以谩骂和羞辱,太监和一些侍女见到文绣在溥仪面前失宠,也给予歧视甚至虐待。文绣经常以泪洗面,几欲自杀。
正当文绣对生活感到失望之际,其妹文姗被特许进入静园陪伴她。随后,文姗又带进一位新女性——玉芬,玉芬是一位思想开放的新女性。当她得知文绣的婚姻实情时,便劝文绣与溥仪离婚,鼓励文绣说:现在是民国时期了,对婚姻问题,从认识到法制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根据民国的法律,无论是何种身份,只要有合法理由,无妻双方均可提出离婚。在文姗和玉芬的劝说下,文绣决意离开静园。于1931年8月25日,在文珊帮助下,文绣悄然离开静园。文绣的出走离婚震动了静园,溥仪随即派人试图追回文绣,并以“皇上”的口吻提出“不许文绣离婚”。而此时文绣离婚之意已决,溥仪无奈之下聘请了林棨、林廷琛两位律师,委托他们全权代理处理与文绣的离婚事宜。
在双方会谈中,文绣最初只是提出了五个别居的条件:一是听其自择另外住处;二是分居后溥仪每月至少要与文绣同居两次;三是要求拨给生活费50万元;四是个人行动自由;五是不得损其个人名誉。对文绣所提出的五个“别居”条件,溥仪对前两个条件没有异议,但却遭到皇后婉容的反对,溥仪对第三个条件则坚决反对。文绣意识到这些条件溥仪不可能全部答应,于是,在提出之些条件的同时,通过律师向天津地方法院提交了要求依法调解的诉状,她在诉状中称:
“为声请调解事,声请人前于民国十一年,经清逊帝溥浩然纳为侧室。九年以来,不与同居,平素不准见面,私禁一室不准外出,且时派差役横加辱骂。盖以声请人生性憨直,不工狐媚,而侍役群小遂来为进谗之机。溥浩然虽系逊帝,而颐指气使、惟我独尊之概,仍未稍减于昔日。声请人备受虐待,痛不欲生,姑念溥浩然具有特别身份,为保全其人格及名誉计,不忍依照刑事程序起诉,理合声请钧院俯予调解,令溥浩然酌给抚养费,异后各度以保家庭而弭隐患,实为法便。谨呈天津地方法院。”【2】
随后,谈判陷于僵局,为了尽快了结此事,1931年8月28日,在征得文绣的同意后,代理律师向天津地方法院提出调解离婚的请求。溥仪在当月30日接到天津地方法院发来的“调解传票”,这使他感到了“颜面受损”的威胁,他意识到文绣所提出的调解脱离实为起诉离婚。最终于1931年10月22日,双方正式签订离婚协议,议定:
一、文绣自立约起,即与清皇室主人脱离关系;二、清皇室主人于本件签字之日,给文绣一次终身生活费五万五千元;三、文绣于本件签字之日即将所有随身常用物件全部带走;四、履行二、三两条件后,文绣即归北平大翔凤胡同母家独身念书安度,绝不再向清皇室主人有任何要求;五、脱离之后文绣不得有损害名誉之事,双方亦不得有互相损害名誉之事;六、文绣将天津地方法院调解处之声请撤回,此后双方均不得发生任何诉讼。撤回要求法院调解的诉讼,今后不得再提出诉讼。【3】
皇妃向皇帝提出离婚(溥仪虽退位,但保留了帝号),习惯于男尊女卑的中国社会,千百年来民众对男子休妻、皇帝黜免后妃之事习以为常,从未有过皇后或皇妃敢于提出离婚挑战,文绣是第一个提出者,又是惟一取得成功者。文绣之所以能成功,得益于近代中国婚姻观念的转型。
二、“情感”是婚姻基础的新婚姻观的形成
在人类原初之时,种的繁衍掩盖了婚姻中的“情感”要素,“情感”多被认为是生殖的需要而演化出来的附带之物。但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个性解放的程度日渐深入,“情感”在婚姻中的作用与地位逐渐被提高,以至于在现代社会中成为了婚姻成立与维系的主要因素,恩格斯甚至将爱情视为婚姻合道德性的判断标准。“情感”成就婚姻的婚姻观念,要求婚姻从神法义务和家族义务中解放出来,构建婚姻主体自由、自主和平等的婚姻关系。不过,这一现象在中国社会发生的相当迟缓。
中国社会婚姻观念的转型真正开始戊戌变法之际,一些维新志士引入西方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对封建礼教婚姻观念及婚姻制度的弊害展开批判,倡言婚姻应从家族中心主义、嗣续的工具性中走出来,提出以男女平等、自主追求为原则,以情志为媒介的幸福婚姻观。“夫得自主,妇亦得自主”,而非“夫尊而妇卑,可夺天赋自由之权也”。【4】(P159)康有为认为“男女之约,不由自主,由父母定之”,“男为女纲,妇受制于其夫”,则“与几何公理不合,无益人道”【5】(p283)梁启超甚至将开新学以教育女子,让“妇人各得其自有之权”视为是“急保种之远谋”。【6】(p104)戊戌变法时期出现的向西方学习、思想层次不一、现实与理想悬殊的情形,也随着思潮的展开而成为其主要特点。【7】(p140)
戊戌变法之际有志之士所倡言的以平等、自主、情志为核心的婚姻观,在辛亥革命后得以更广泛地传播开来,婚姻变革思潮进一步高涨。1903 年《觉民》发表的《论婚礼之弊》一文对中国婚礼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批判,认为中国婚礼中的“男女不相见”、“父母专婚”、“媒妁”、“聘仪奁赠”、“早聘早婚”、“繁文缛节” 等六大弊端,不仅夺走了子女婚姻的独立与自由,而且阻碍了中国人种的进化。在革命派人士的倡导下,新婚姻观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自由恋爱婚姻成为时尚,对离婚、再嫁的指责声渐渐消退下去。【8】(p43)这一时期婚姻家庭变革的思想内容与女子解放相联系,要求人格独立平等、人性解放,甚至有论者提出从改良婚姻、家庭革命到废除婚姻家庭的主张。青年人因婚姻问题而离家出走,组织团体以追求理想成为风尚。
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时期,变革旧婚姻制度的呼声再次高涨。以的“人的发现”为思想启蒙中心的新文化运动,大力宣扬社会单个个体的主体性,“婚姻自由”成为他们谋求“人的权利”的突破口。正如时人所说:“我们明了我们中国人的所谓恋爱是那样的,就因为我们受了社会婚姻制度的荼毒。从困苦颠连中,知道婚姻制度与我们的切骨的痛苦,起而反对,设法脱离礼教的束缚,要本我们自己的意志,努力打破社会的婚姻制度,努力支配于自己支配自己的境遇,达到我们企图的积极理想,就是我们对于恋爱革命的自觉。”【9】(p166)这一时期的先进知识分子们大力宣扬性爱的纯洁性,强调“互爱”在婚姻中的决定性意义,宣称婚姻就是男女平等的互爱,基于恋爱的结合。这种婚姻观在当时的中国可能带有理想化的色调,但在近代中国它却是反抗旧社会机器的精神动力。陈望道曾说:“现在我国一班已经觉醒的人们,也承认那以恋爱为基础结婚或恋爱自由,比旧式婚姻更有价值了。这固然不是说没有例外,但这种思想——就是以恋爱为男女结合要素的思想——已经成了觉醒底人倾向,却是一个不可不论的事实。”【10】(p73-74)
三、离婚:文绣基于新婚姻观的选择
文绣与溥仪结婚之际,以情感为基础的平等、自由、自主婚姻观及婚姻伦理,经过维新派的倡言,革命派的宣传,新文化运动人士的颂扬,已经深植于中国社会。在文绣提出离婚之前,五四运动前后,中国的城市出现了第一次离婚潮,而且离婚的主动方由男多女少而渐趋持平,其中绝大多数是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婚姻。【11】在这样的场域中,文绣既是不幸的,也是幸运的,不幸的是她与溥仪的结合本无感情基础,溥仪只因从其照片看她顺眼才圈了她。溥仪自己回忆说:“其实即使我只有一个妻子,这个妻子也不会觉得有什么意思。因为我的兴趣除了复辟,还是复辟。老实说,我不懂得什么叫爱情,在别人是平等的夫妇,在我,夫妇关系就是主奴关系,妻妾都是君王的奴才和工具。”【12】(p259-260)这番话道出了溥仪选后妃时对婚姻的基本认知。幸运的是追求婚姻的自由、自主和平等已成为时代的风尚,生活在上层社会中的文绣不可能对此无感知。其所作的一篇名为《哀苑鹿》的短文可认为是其对这一时代风尚的回应。
哀苑鹿
春光明媚,红绿满园。余偶散步其中,游目骋怀,信可乐也。倚树稍憩,忽闻囿鹿,悲鸣宛转,俛而视之,奄奄待毙,状殊可以怜。余以此鹿得入御园,受恩俸豢养,永保其生,亦可谓之幸矣。然野畜不畜于家,如此鹿在园内,不得其自行,犹狱内之犯人,非遇赦不得出也。庄子云:宁其生而曳尾于涂中,不愿其死为骨为贵也。【13】(p260)
文绣的这篇短文,可谓立意不凡。其以鹿为喻,以鹿虽可以依恩俸而保其生,但却失去了自由,来暗指自己的处境,又以庄子所言流露出对自由的向往和对平等的追求。在随后的离婚纠纷中,文绣更是清楚地表达出这一思想,她在回应族兄文绮的信中说到:
“······惟妹所受祖宗遗训,以守法为立身之本:如为清朝民,即守清朝法;如为民国民,即守民国法。逊帝前被逐出宫,曾声明不愿为民国国民,故妹袖藏利剪,预备随逊帝殉清。嗣因逊帝来津,做民国国民一分子,妹又岂敢不随?既为民国国民,自应遵守民国法律。查民国宪法第六条,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4】
在与溥仪委托的律师谈判时声称:“······现在惟有请张律师等依法保障我应享的人权罢了!”【15】文绣对新观念的这种自觉是其提出离婚的根本缘由,文姗和玉芬的帮助只是提升了她的离婚信心。
四、文绣的无奈:传统的惯性力
文绣虽然最终解除了与溥仪的婚姻关系,但是,其离婚过程是艰辛的,结果也多少有些遗憾。近代中国,在新社会观念与法律制度形成过程中,传统的惯性不困扰着改革者们,也直接影响着社会个体主观认知与行为方式的选择,基于内外两方面的阻力,文绣最终不得不做出巨大让步。
首先,相当一部分公众基于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特别是一些还脱离传统思想羁绊的卫道士们,对新观念和新法制持的是抵制的态度。文绣离婚的事被天津的媒体刊登出来,北京、上海等地的报纸也纷纷转载,举国皆惊。封建卫道士们对文绣出走大加斥责,攻击文绣的文章纷涌而出。上海的遗老们专门就此事在哈同花园集会,推举出代表刘春霖北上,协助溥仪处理此事。刘到北平后即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写成题为《前清状元刘春霖和记者的谈话》专访文章,文中称:“对废帝溥仪和淑妃文绣离异事发表谈话云:淑妃文绣实属大逆不道,于情于理,均不全清祖宗法制。”【16】一位名叫“左安法隐”者更是将此事提高到维系国家与社会的基本秩序的高度,他在给金梁的信称:“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今礼教凌夷极矣,恐过此以往更不知其所终极,此余所以不能已于言者也。余之为此言者,岂好为逊帝作辩护哉?实据事,据理,据律,为维持中国礼教计,不得不言,······。”【17】北平的尹群在撷英番菜馆宴请《世界日报》《北平晨报》和《益世报》等报的主编,希望他们不要报道有关溥仪虐待淑妃的消息,几乎全国各地的遗老们都出动了,参与了这场史无前例的“讨妃”行动。就连纹绣的“族兄”文绮也对文绣指手划脚,文绮为文绣离婚一事专门在报上刊文指责她,其中有两段内容透露出他对新观念和新制度的基本态度。 
作者姓名: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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