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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大学生合法权利受到的侵害及保障措施
 
更新日期:2023-10-07   来源:现代大学教育   浏览次数:51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论我国大学生合法权利受到的侵害及保障措施[摘要]当前媒体关于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而与校方或教育行政部门对簿公堂

 

  论我国大学生合法权利受到的侵害及保障措施

    

 [摘 要]当前媒体关于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而与校方或教育行政部门对簿公堂的报道屡见不鲜,说明大学生权利意识在逐步增强,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我国大学生合法权利及其保障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拟分析我国大学生合法权利受到的侵害,探讨保障的基本措施。.

[关键词] 大学生权利  侵害   保障措施     教育立法 

 

早在2004年,我国高等教育在校在规模就超过了美国,成为世界第一。随着高等教育的飞速发展,出现了涉及教育公平、教育机会均等、以及学生与学校发生法律纠纷等一系列的学生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这些问题一直为中外媒体所诟病,成为成长中的中国高等教育的瑕疵,长此以往,势必影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大学生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应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界、法学界的足够重视。

一、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表现

(一)大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

1.受教育条件不平等

其一,高等教育的学校办学条件悬殊。国家重点投资的高等学校与一般院校相比,办学条件可谓天壤之别,经济发达地区办学条件普遍优于落后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高校基本的教学经费得不到保障,教学仪器设备、教学基本设施差,甚至一些基本的教学辅助设施也满足不了学生的要求,学校基本的公共教学设施、设备,如公共体育活动设施、公共计算机房等也很少,影响了学生各种技能素质的提高,损害了学生的基本权益。

其二,教师队伍数量及素质差距大。近几年来,高校规模急剧膨胀,在校生人数不断增加。尽管近几年高校专任教师的人数也在不断地增加,但很多高校还是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招生规模扩大的需要,师资严重缺乏。由于经济发展的差距,优秀教师不断由落后地区流向发达地区,落后地区教师素质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师资上的差别,必然导致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

其三,班额过大,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被部分剥夺。根据有关规定及教育教学规律,高校普通本科班、专科班班额以40人为上限,但由于教育投入少,教学资源不能满足教育的需要,班额超标已成普遍现象。

2.受教育过程不平等

其一,少数高校教师不能公正评价与对待每一位学生。一些教师不注重师德修养,因权钱施教、待生。在对学生的评价方面,部分教师在评先评优上依权势、金钱、关系而定,关照权贵子女,使一些平民子女得不到应该得到的公正评价。其二,不同高校由于教学条件不同,开设的课程也存在差别,学生丧失部分课程的学习机会。一些条件薄弱学校,根本不具备开设全部课程,尤其是进行实践性教学的条件,学生难以享受教育过程的平等机会。

(二)学校纪律处分措施侵害了学生权利

由于传统观念的制约与相关法律条文的缺乏,使得我国高校在学校纪律处分领域存在明显的法制漏洞:很多大学生不愿也缺乏法律手段就其所受的纪律处分向法院提起诉讼,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司法保护。这样做导致学校纪律处分中任性、专横、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的普遍存在,进而对受处分者产生了严重的难以愈合的创伤。尤其是一些不当的纪律处分会对学生的名誉,荣誉构成负面影响。

(三)学校其它教学管理行为侵害学生权利##end##

   教育管理行为对大学生权利的侵害主要是指不合理、不合法的规章制度,不良的教育管理行为对大学生利益造成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不合法的教育管理行为造成的侵权。如学校有关部门或有关教育管理人员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搜查学生的宿舍,或非法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等,都是对学生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侵害;其次是不良的教育服务行为造成的侵权。如教师不良的教学工作态度,造成大学生不能享有高质量的教育权利;后勤部门工作人员不良的服务态度,使得学生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权利;就业指导部门比较差的服务意识和较低的工作效率,使得学生的就业权受到损害,等等。这些行为会给学生的身心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以及财产权,且有些后果是难以恢复的,损失是难以弥补的。

(四) 学校学术管理侵害了学生权利

在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中,原告方提出“学界泰斗面对他所基本不懂的学科争议时,与北京大学五食堂的师傅并没有什么区别”,他所质疑的是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具有“学术权力”——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没有进行具体的学术裁决的权力,这个问题同时又是对现行学位法制合理性的置疑和挑战。大多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虽然是知名专家,但专家也只深知他所研究的领域,当他在评定他所基本不懂的学科论文时就会作出非专业的判断,使其学术性见解表达发生偏离。当一篇论文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决定是否通过时往往会受到不公正评价,这样就会直接关系到学生能否获得学位,关系到其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及未来的生存与发展。

二、大学生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宏观调控,调整教育政策并法制化

国家必须扩大高等教育投资所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在投资的地区分配上必须尽量缩小差距,必须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高等教育的宏观调控能力,对于落后地区的高等教育进行扶植与资助,并使这些政策在较短时间内形成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使薄弱高校的教育质量得到提高,落后地区的学生才能受到良好教育,基于受教育权的其他权利才能更为顺利地实现。

高等教育阶段存在着竞争性和选拔性,要想达到教育机会均等,就要在同等条件下,将选拔和晋升的机会优先给予出身于职业较低家庭的受教育者。教育政策还应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出身较低职业阶层家庭的受教育者的特殊措施,使他们能够在低于统一或一般的入学标准的情况下,同样能够享有高等程度和高质量的教育机会。这样方可避免因经济状况不同导致受教育权利实质上的不平等,从而真正地达到维护这些学生的权利。

(二)  依法治校,实现教育管理法制化

第一,崇尚法治精神,增强维权意识。必须在学校管理中树立与体现法治精神对人的尊重与关怀,保障和维护正当、合理的个人权益。在学校管理中坚持法治精神,也是学校管理工作者不能不养成的基本意识。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正确认识受教育的权利,鼓励学生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对任何影响自己实现受教育权的行为作出判断和反应,不允许任何无理由、无条件、无结果的侵犯行为;另一方面,要疏通权利主张的渠道,包括开通渠道和保障渠道。还可以由高校管理客体成立专门的权利维护部门,通过它来整合学校和大学生的关系与功能。

第二,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高校立法,依法管理高校。首先,高校教师和管理工作者要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要依法从教。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教育经费投入,定期向学生公布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要重视公共教学设施的建设,保证有足够的公共教学设施供学生免费使用;要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提高,培养教师的进取精神和敬业精神;要改变以往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忽视合法性和学生合法权利保护的状况,处理违纪的学生,要符合法律的正当程序,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其次,学校在制定各种规章和条例时,必须用法律的眼光加以审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同时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做到充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再次,要加强对教师的依法管理。学校既要重视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也要依法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第三,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和教育法庭制度,加强司法审查。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我国的学生申诉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教育法》对学生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泛,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职权、申诉处理等不够明确,这一切使得学生申诉制度在实际的工作实践中很难有效的实施,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生申诉制度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开展。二是要建立教育法庭制度。世界上一些国家把教育法庭作为国家处理学校、学生权益纠纷而实行的一种准司法制度。加拿大的教育上诉法庭,印度的学院法庭均为这一类制度。教育法庭在审判学校与学生权益纠纷时应实行陪审制度,陪审员中应有学生代表;当教育法庭在审理学生认为学校对其学业评定(主要指学生学位论文评定)不公而拒发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案时,陪审员应全部由该行政区划中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且这些专家、学者的专业背景应与所评定学业的专业相一致,这更能提高审判组织的学术权力,更有利于对所争论的学术问题作出更有权威的评价。把学校纪律处分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法治”的要求,教育法庭应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将教育法庭单独设置的这种司法审判制度,有利于及时地受理各种教育权益纠纷,避免不必要的繁琐、冗长的诉讼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排除行政主管机关的不当干预,保证教育纠纷处理的公正性,还有利于针对教育权益纠纷的特点,根据教育规律的要求来处理教育纠纷。

第四,加强高等教育立法的配套与完善,推进教育法制建设进程。要尽快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高等教育法规体系,以推进教育法制建设进程。为了尽可能使所有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运作规范,必须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尽快出台保障学生权益的《学位法》、《高校学生条例》等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学生法》,从而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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