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政治法律 » 正文
创新科技社团发展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关于科技社团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几点思考
 
更新日期:2023-10-07   来源:国际政治研究   浏览次数:659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创新科技社团发展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关于科技社团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几点思考[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

 

创新科技社团发展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关于科技社团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几点思考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企业、社团组织等三大社会主体正在确立。政府的管理职能,正在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部分职能向社团组织转移是大势所趋。本文主要从创新科技社团发展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在“两个率先”中的重要作用、承接政府职能的重点以及相关的政策机制保障等角度,阐述新形势下科技社团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  科技社团  承接政府职能  思考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加快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将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管理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已成为发展的必然要求。科协所属学会组织是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协同力量。大力创新科技社团发展,加快提升学会服务能力,切实建成能负责、能问责的现代科技社团,是推动政府相关服务职能向社团组织转移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一、深刻认识创新科技社团发展、加快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重要意义

(一) 创新科技社团发展、加快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是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机构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厘清和理顺政府与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市场能办的多放给市场,社会可以做好的就交给社会。当前,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已到了“深水区”和攻坚期,学会作为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组织,其发展壮大既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取向。加快科技社团发展,必定是大势所趋。只有加快学会等科技社团的发展,打造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现代科技社团,切实提升学会服务社会和政府的能力,才能加快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实现公共服务职能的有效转移。

(二)创新科技社团发展、加快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并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学会等科技社团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科技思想库的主力军、推进产学研用合作的主抓手、科普产品研发创作的主渠道、培养举荐科技人才的主阵地。只有调动像科技社团这样的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才能把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才能把科技工作者作为先进生产力代表者和开拓者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创新科技社团发展、加快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是建设创新型省份、加快全省“两个率先”进程的迫切要求。

(三)创新科技社团发展、加快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要求。科技社团作为科技工作者基于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专业、兴趣而自愿组成的科学共同体,具有组织相对松散的特点。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思潮的不断涌现,全省科技工作者就业和流动趋势日益多样化,结构和分布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活动方式的独立性、多变性、差异性以及人才合作的全球性、开放性也越来越明显。只有加快学会等科技社团的创新发展,切实提升其会员凝聚力、学术影响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才能始终保持科技社团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end##

二、进一步发挥科技社团在实现“两个率先”中的重要作用

(一)着力提升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凸现学会在创新驱动战略中的地位作用。学会等科技社团汇集了各学科、各行业、各领域的高端科技人才,具有智力密集、人才荟萃、联系广泛等特点。江苏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迫切需要把学会服务科技创新的潜力充分发挥出来。要积极引导学会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关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节能减排等领域,搭建各种学术交流平台,打造学术交流活动品牌,充分发挥学术交流在促进原始创新中的源头活水作用。积极主办或承办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国际国内高端学术会议,着力解决转型升级中行业发展的共性问题、社会广泛关注的专业性热点问题、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可以打破学科、地域、部门界限,争取国家级学会的支持,加强与相关省级学会的横向联合,积极引导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市县各级学会的广泛参与。积极探索与各类园区、行业协会合作的新模式,建立省级学会协同创新示范基地;用好学会传统服务品牌,持续放大“厂会协作”、“金桥工程”、“讲、比”竞赛等品牌效应,积极推动学会科技人才资源为基层创新一线服务;选择科技创新突破口和转型升级着力点,探索在企业建立科技服务站,向中小微企业派驻首席专家(工程师),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和创新要素向园区、企业、农村集聚,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二)着力提升服务社会和政府决策能力,凸现学会在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中的地位作用。学会具有承接政府科技职能转移的专业智力优势和组织网络优势,提升学会服务社会和政府的能力,是学会抓住机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需要,凸现学会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有地位和作用。要充分发挥学会各专委会智力密集的优势,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参与科技、人才、项目评价,开展科技奖励,组织政策咨询,提供技术服务,制定行业和技术标准,参与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等社会服务工作;紧紧围绕总书记对江苏提出的深化产业结构调整、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课题,广泛开展决策咨询和建言献策活动,与地市合作建设省级科技思想库示范基地,合力开展重大软科学研究课题;积极整合学会科技创新资源,加强学会科普作品创作、产品研发设计,发挥科技社团的权威性和信誉优势,积极参与和谐社会的文化建设,努力树立外在的社会形象。

(三)着力提升服务科技工作者的能力,凸现学会在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中的地位作用。江苏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的关键在科技创新,核心是科技人才。学会荟萃了本行业、本学科、本领域的各类科技工作人才。提升学会服务科技工作者的能力,是学会作为科技工作者社团组织的内在属性,也是推进人才强省战略的必然要求。要通过学会积极为科技工作者搭建事业平台,与高新区、留创园、软件园等创新型园区合作,与城市社区、农技协等基层组织共建学会服务品牌;积极开展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建立健全社会力量设奖机制,通过宣传表彰奖励,倾力打造一批凝聚人才、激励人才、促进科技工作者成长成才的工作品牌;充分放大科协“海智”工作品牌效应,加强与境内外科技团体和科学家的沟通联系,建立各类专家人才信息资源库,通过多种形式协作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注重发挥科技社团在规范学术行为方面的作用,推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净化科技创新风气,培育学术创新文化。

(四)着力提升学会自我发展能力,凸现学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作用。要积极推进理事会机构改革,吸收高校院所负责人、科技型企业家和自然科学高端科技人才加入理事会。引导学会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从在职大学生研究生、国际化人才、高层次和双创型人才中发展会员。注重提高学会的会员吸纳能力和会费收缴率,这是体现学会影响力、会员凝聚力和自主发展能力的重要标志,会费的正常缴纳是会员意识的表现,同时也是学会规范办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树立经营学会的理念,积极推进管理机制创新,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学会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提高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选择机制、约束机制、自我监督机制,使学会在承接政府职能时能负责、敢问责。

三、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重点

(一)科技奖励。科技奖励是目前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向科技社团转移中较为成熟的职能。对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要采取登记备案、社团自律的方式进行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辅之以适当的政策鼓励。将现有的科技设奖和评奖工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具体事务性的工作逐步移交给有关学会承接。省级机关相关部门要重点支持、分类指导,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学会开展这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把评奖结果作为科技人员考核、晋升和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树立权威性,扩大影响力。

(二)科技评价和认定。开展科学技术评价、项目评价、成果认定工作是科技社团的工作任务之一。要充分发挥科协所属的学会组织学术权威性、行业认同度、社会公信力的优势,将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科技项目的评价、发展规划的咨询论证、立项可行性评估、不同专业的技术和技术事故的鉴定、专业资质认证、职业资格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评价及准入等职能向学会转移。科技社团在科技评价和认定工作方面,可充分利用各类学会人才专家库的优势,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开展工作、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三)科技人才评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面临人才流动频繁,人员的管理逐步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的新情况,职称的社会化评价已成必然趋势。要充分发挥学会的社会信誉度高、学科领域权威性高的社团组织优势,推进科技人才评价向学会组织转移,凸显社会化评价在同行评价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学会积极开展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论证、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职业师资格认证和注册、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评定、突出贡献专家和拔尖人才的推荐和评价等。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的职业资格问题,企业间、地区间的职称认定相互认定等问题。将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的具体工作委托有条件评审的学会,由学会组织相关的专家,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资格及技术的审查和认定,再由政府部门确定和颁发证书。对职业资格的考核和认证一样可以让学会作为第三方组织开展考核和认证工作。

四、切实加强和改善对科技社团的领导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人社厅、民政厅、科技厅、科协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科技社团工作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社团建设工作,积极推进公共性社会化服务职能向科技社团转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按照自愿承接和费随事转等原则,政府将有序向社会组织进行购买服务。各级科协要切实履行所属科技社团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职能,支持科技社团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科技社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科技社团登记管理工作,在今后科技类社团直接登记前,要主动征求同级科协意见,并将其意见作为登记审批的重要依据。科技社团的挂靠(支撑)单位等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科技社团开展公益性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按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科技社团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科技社团秘书长作为领导班子的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是连接理事会和广大会员的主要纽带,是管理学会办事机构的关键所在。积极推动科技社团秘书长职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是建设现代科技社团、保证其有序运转、突破其发展制约瓶颈、推动其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要坚持以会员为本,不断壮大会员基础,努力为会员专业发展和知识更新提供服务,进一步推动民主办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科技社团先试先行,建立健全社工人才表彰激励、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机制,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良好、适应发展的科技社团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不断夯实科技社团创新发展的基础。

(三)进一步强化经费支持。将提升科技社团服务能力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相适应的增长机制。通过财政资助、购买服务、设立专项资金等方式,加大专项经费激励导向力度,继续推行项目择优资助,支持科技社团创建工作品牌,加快培育发展示范性科技社团。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或捐助科技社团公益事业。对科技社团从事公益性技术咨询、转让、服务、开发等活动,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规定予以政策优惠和扶持。加强经费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上一篇: 创新科技社团发展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关于科技社团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几点思考

下一篇: 创新科技社团发展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关于科技社团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几点思考

 
相关论文导航
 
 
 
 
 
 
 
相关评论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3

(c)2008-2013 学术规划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