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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伦理的价值诉求:公共利益
 
更新日期:2023-10-07   来源:中国文化研究   浏览次数:38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传媒伦理的价值诉求:公共利益*摘要:传媒伦理是指媒体在契入社会生活、服务社会生活的过程中所产生和形成的伦理意识、伦理活动、

 

传媒伦理的价值诉求:公共利益*

摘要:传媒伦理是指媒体在契入社会生活、服务社会生活的过程中所产生和形成的伦理意识、伦理活动、伦理关系。传媒伦理的核心内容集中表现为媒体所特有的伦理价值取向,其功能在于有效调节、规范和引导媒体行为,促进媒体目标的实现,传媒伦理必须找到合理的价值基础。公共利益既是传媒伦理建设的出发点,又是传媒伦理致力于实现的目标,理应成为传媒伦理的价值基础。同时,以公共利益作为传媒伦理的价值基础,实现了义务论与目的论的统一和升华,使传媒伦理具备了很强的实践品质。

关键词:传媒伦理;公共利益;价值基础

Media ethics’ value foundation: Public interest

Abstract:media ethics refers to the ethic consciousness, ethic activity, and ethic relations when media report and serve the social life. The media ethics’ core content concentrates on the value orientation, whose function lies in adjusting, restricting and guiding media behavior effectively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media goals. Therefore media ethics must find the reasonable value foundation. The article believed that, the public interest, which not only is the starting point of media ethics construction, also is the media ethics goal, should become the value foundation of media ethics. At the same time, when media ethics takes public interest as the value foundation, it has realized the unification and the sublimation on the deontology and the teleology, caused the media ethics have very strong practice quality.

Keywords: Media ethics; Public interest; Value foundation

伦理学旨在为人们的生活寻求理想的生存状态,对现实生活具有很强的关注意识。对于传媒伦理学而言,寻求传媒伦理体系合法性论证的基础,也就构成了传媒伦理学理论体系的重要基石。

一、公共利益是传媒作为公共领域的价值诉求

传媒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和意见表达的平台,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看来,是民主社会的组成部分,在公共领域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责任。作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传媒对社会的民主实现起着重要作用:既鼓励和保障大众参与公众生活讨论、表达各自意见的自由权利,又对国家机器和民主进程行使批判和监督功能。公众使用传媒可行使包括知情权、表达权等在内的言论自由权。哈贝马斯在论述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时,曾经对传媒的这种作用给予高度评价,传媒给资产阶级表达意见、讨论时政提供了相对广阔的公共空间[1]

1.传媒的公共属性

在历史上,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这些新闻事业被看作是一个公共服务,是一项非赢利性的活动,它是民主政治的基础。职业新闻是建立在这样的观念基础上,即新闻内容不应该服从公司所有者与广告商的指示,或受到编辑与记者的影响,它只服从于公共服务的核心价值,尽管新闻媒体实际上并没有摆脱过政治和商业压力的影响。在当今社会,媒体已成为公众与感知世界之间不可替代的终结物,并趋于充当最有广泛参与性的虚拟公共社区。

媒体的发展对于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发展具有直接的公益性,从这一角度看,媒体的公共性就是一个首要的难以漠视的命题。媒体作为社会“公器”,在享有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社会的责任和历史使命。现在我们建设和谐社会,注重社会的稳定和均衡发展。传媒在其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它应明确自己的社会公器角色,成为公众的信息平台和公共论坛。

2.传媒是公共领域的内在机制和主要载体

按照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公共领域形成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国家和社会分离,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出现一个独立的中介机构,对公共事物进行批评和监督,从而形成公众舆论以影响国家权力机构的决策,市民社会则扮演了这一角色。当然对于市民社会的含义,由于国情的原因不能完全照搬,但是在民主社会中,作为独立于国家干预之外的领域,市民社会的出现是必然的。正如刘俊武先生指出的,“市民社会这一概念虽然产生于西方社会,但却有着跨地域、跨文化的普遍意义及价值,当然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呈现出各异的特质。其中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介,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是一切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2]

市民社会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它拥有健全的政治运行机制与法律机制,健全的民主、法制、宪政与公共监督体系。而公共监督体系主要就是现代传媒及支持下的社会公其言论。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并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从历史上看,我国所呈现的是一种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一切社会生活皆以政治国家为中心展开,受其支配和控制,这是一种全能主义政治。直到改革开放以后,这种局面才得以改变。政府由全能型向有限型转变,当它退到私人领域时,它所承担的公共管理责任应该由市民社会来承担。在这个过程中一个公共领域是不可缺少的。公民通过公共领域对国家进行监督并把自己的意见纳入其中,成为立法的源泉。

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指出:“这样,一种新的影响范畴就产生了,即传媒力量。具有操纵力量的传媒影响了公共领域的结构,同时又统领了公共领域”[3]。在大众文化日渐成为文化主流形态的背景下以及媒介形式也多样化的信息时代,大众媒介己经成为公共领域的内在机制。正是在大众传媒及发挥其构建公共领域平台与载体的角色下,现代意义的公共领域才得以健康发展。

在我国,社会的其他中介发育不完善和我国传媒的特点决定了现阶段传媒是大众参与民主生活的主渠道。在提供公共交流和讨论空间方面,我国新闻传媒已有一些较为成功的实例,如中央电视台的《实话实说》,《南方周末》的《百姓茶坊》等等。我国传媒对公共领域的形成过程在理论上表现为对公共新闻的探讨,在实践上表现为媒体参与社会民主化的进程参与对社会公共事物的监督。

但是,我国的媒体在这方面还处于很不成熟的状态,受到很多方面的制约。有的媒体也没有真正认识到这方面的责任。

在中国当下的公共空间中,媒体搭建平台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具可行性和必要性。首先当代媒体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发达,无论是技术还是影响力都有了空前的进步,媒体的力量称为公共空间中相对独立的而又十分强大的一种,完全可以承担起公共领域的媒体的使命。另外,政府与公众比任何时候都需要相互沟通,正如前文所提及的中国目前公共品的短缺代替私人品的短缺成为社会的一个主要矛盾,而作为公共品提供者的政府很多时候成了作为公共品需求者的民众抱怨的对象,二者如不进行有效的沟通很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谐社会也就无从构建。在这样的情况下媒体成为建构交流平台的重要角色,作为组织者的媒体必须具备足够的引导能力,以保证参与式的“公共新闻”不变成“多数人的暴政”,舆论导向的责任和喉舌功能不应当在公共讨论中销声匿迹。 ##end##

同时,媒体本身又是参与交流的一方,媒体往往掌握大量信息资料,兼知政府与民众两方面的情况,完全有可以有自己的发言权,而且媒体传统的监督功能是应当继续坚守的。只是应当注意,媒体在发言时必须明确表明自己的立场,在表达上不能采取强制性和结论性的表达方式,以免误导公众,使公众感到这并不是一种可以选择性接受的声音,这样极容易回到媒体霸权的时代。

简而言之,公众通过媒体提供的公共平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发表私人言论,可以对政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从而优化其执政能力,调剂社会经济生活;大众媒介通过“公共话语平台”增强公众凝聚力,使市民从家庭和私人话语中升华出来,形成公民社会的精神文化;政府通过传媒了解民众的意见、心声,对社会生活管理的方方面面进行有效调节,并促进公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大众传媒“公共领域”使政府和公众建立平等对话的关系,打造意见交流的语境。由此可见,大众传媒本身己经成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

显然,无论从哪一个角度,公共利益都成为媒体的核心目标。正是媒体这种服务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标,使得其获得了区别于私人部门的内在规定性。媒体行为就是为公众服务,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可以说,传媒伦理建设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又以公共利益实现为目的的。传媒伦理所具有的价值,也就体现在为媒体行为进行导航,促进公共利益之实现的过程中。

二、公共利益作为传媒伦理的价值基础的表现

伦理学离不开利益问题。“正确理解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道德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4]

1.传媒伦理的内在矛盾:公益和私利的矛盾

媒体,负有传播信息、引导舆论的重要社会职责。媒体首先是一种信息组织;其次,媒体是一种利益组织。这一点也是为什么媒体一定要取得商业利益的原因。实质上,说媒体是一种利益组织,还不如说它是一个企业来得明确。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组织,那么,媒体作为一个企业当然也不会例外。媒体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它既有一般商品的属性,也有精神产品的属性,这也就决定了它必须以双重属性呈现在消费者的面前。媒体事业从它诞生之日起,就具有与生俱来的事业性和商业性的双重属性。早在30年代,我国早期新闻学家徐宝璜先生在《新闻事业之将来》一文中就认为,报纸具有公共化和商业化的特点。所谓公共化是“新闻纸为社会公有之记者”[5],在政治、教育、宣传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威力;所谓商业化,就是报纸要依靠发行和广告等经营活动来维持其生存和发展。1940年,出版家邹韬奋先生在《事业管理与职业修养》一书种,又发表了同样的一件:“我们的事业性的含义”,是“要能够适应进步时代的需要,是要推动国家民族走上进步的大道”,是“进步的文化事业”;所谓商业性的含义,就是“我们要靠自己的收入,维持自己的生存……不得不打算盘,不得不赚钱”[6]

由此看来,媒体总是处在一种公益和私利的利益矛盾运动之中,处在社会利益与媒体利益的内在矛盾之中。事业性质要求其在信息传播活动中,充分考虑“进步的文化事业”的要求;产业性又要求其不得不考虑自身的商业利益,在经济上进行产业化运作。但是,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纯粹追求媒体的商业利益而忽视媒体的社会责任(社会利益)无异于将媒体的精神产品属性弃之不顾,迟早会为人们所唾弃。

媒体的“双重属性”的矛盾反映在传媒伦理上,就是媒体的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社会利益)之间的利益矛盾。有时候,这一对利益矛盾是平衡的,有时候则是冲突的,由平衡到冲突,再到平衡,循环往复,运动不止。媒体道德就是这一利益矛盾运动的产物。或者说,媒体道德就是为化解媒体的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7]。考察中外媒体道德的历史,没有不是这种利益矛盾运动的产物。抓住这一主要矛盾,不仅可以解释媒体道德中的种种现象,而且可以更好地把握传媒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特点。

2.公共利益是传媒伦理内在矛盾的主要方面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说:“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在公共利益与媒体利益这一矛盾体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媒体利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居于受支配地位。

(1)媒体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媒体利益之间,永远应该把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媒体作为“社会公器”而有别于私有部门和私有企业的最根本的特点。媒体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做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我们提倡和实行这些原则,决不是说可以不注意媒体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媒体利益和公共利益是统一的。

(2)公共利益决定着传媒伦理内在矛盾的质。媒体的公共利益,就是媒体产品对社会产生的积极效果,亦即影响人们的精神世界和指导人们社会实践,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效果。而媒体利益,就是媒体作为社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所实现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媒体产品既不能吃,又不能穿,但却能传播文化知识,科学技术,艺术成果,历史经验,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给人们以奋发向上的力量,有助于培养人们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亦即塑造人们的灵魂,提高人们的素质,从而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前提条件。这些都是媒体产品所产生的积极的社会效果。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从根本意义上说,公共利益还是媒体利益的承担者。获取利润的媒体,惟有具有公益,才是良性竞争;非此,则属于不正当竞争。淫秽、封建、迷信、反动的媒体产品,能适应一部分受众的需要,虽然可以获取利润,但这些精神鸦片,有害于受众的成长。这些逆潮流而动的非法活动,即使得逞于一时,最终必将受到历史的惩罚。

当然,公共利益的首要作用,并不否定媒体利益的重要作用。媒体如果不能创造剩余价值,生产规模就只能在原有基础上重复,没有条件扩大再生产;如果不能实现价值,就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从而,不得不降低生产规模,甚至以破产告终。从这一意义上说,没有媒体利益,也就没有公共利益。

不仅如此,媒体利益还是一种动力。经济动力是社会的自然力。它排除强制而以市场竞争的运动方式,来促使媒体加强策划,加强营销,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媒体产品质量,从而为获取最大的公共利益创造条件。

从相对意义说,由于公共利益关系到千秋万代的社会利益,所以是最大的媒体利益;而媒体利益则关系到眼前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关系到媒体的眼前利益,所以是较小的公共利益。或者换句话说,媒体利益代表了眼前的局部的利益;而公共利益则代表了长远的整体的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长远利益兼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整体利益兼顾局部利益。公共利益和媒体利益两者之间,形成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矛盾、相互统一的辩证关系。

由上可知,在传媒伦理内在矛盾中,公共利益决定着传媒伦理内在矛盾的质,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个纲,纲举目张。公共利益决定媒体利益,媒体利益又反作用于公共利益。

3.公共利益成为传媒伦理价值基础的表现

公共利益首先是一种价值、一种价值理念,是衡量一个媒体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价值标准。现实中,公共利益成为传媒伦理的价值基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传媒伦理主要的实体内容是维护公共利益

“职业行为的崇高标准,是要求献身于公共利益。谋求个人便利及争取任何有违大众福利的私利,不论所持何种理由,均于这种职业行为不相符合”[8]。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新闻伦理道德滑坡主要表现为新闻媒体的权力寻租和资本的媒体寻租的问题。传媒伦理的终极道德旨归是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共利益和媒体利益之间关系成为传媒伦理的主要内容。

(2)媒体行为是否正当的价值标准是公共利益

媒体是社会公共产品,公众都应能公平地享用这种产品,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表达权。在传媒社会中,媒体行为的本质是以其独有的“精神文化消费产品”实现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媒体的两大天职是“向导国民”和“监督政府”[9],媒体负有传播先进文化和科学知识的社会重任,仅仅以盈利为目的的媒体,是很难担负起这一使命的。因此,公共利益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判断媒体行为是否正当的价值标准

(3)传媒伦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实现公共利益

中国近代著名记者邵飘萍曾说,“故欲知一国社会程度之高下,观其报纸所载社会新闻之意向,即可洞察其大概”[10]。媒体产业化作为一种经营理念,仍然需要有所限制。就在媒体私有化的美国,“商业主义只能进入报纸经营部,不能进入编辑部”。美国著名报人普利策1904年在《北美评论》撰文指出,“如果它侵犯了编辑权,那便成为必然的堕落与危险”[11]。作为公共领域的传媒组织也只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传媒伦理在规范与调节媒体行为时,也必须使之导向实现公共利益的途径。

三、公共利益作为传媒伦理的价值基础,实现了目的论与义务论的统一与升华

一般来讲,规范伦理理论可人致归为两类,一是目的论,以功利主义为突出代表,强调以预先设定或普遍认可的目的及其最大化作为对行为和制度进行道德判断的基础;二是义务论,以康德伦理学为典型代表,强调以行为本身的性质而不是行为的结果来判断其道德价值。目的论和义务论在基本的价值取向上各执一端,要么过分地强调义务而忽视功利与效用,要么片面地推崇效用而贬损义务,从而形成了义务论与功利论的分离和对立[12]。媒体的公共属性及实践,决定了单纯依靠一种伦理理论所提供的价值标准是远远不够的,义务论和目的论永远无法完全分开,“功利论坚持利益对道德的优先性和决定性,使道德为利益服务,义务论则把道德提到利益之上,强调道德对利益的优先性和至上性。它们代表了道德和利益关系的两极,二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其合理之处值得肯定,其偏弊之处也值得警惕和避免”[13]。公共利益成为传媒伦理的价值基础,实现了目的论与义务论的统一和升华,使传媒伦理体系有了坚实而稳固的基石,并由此具有强烈的实践品质。

作为公共领域的媒体具有强烈的功利性。因为,传媒的出现本来就是从属于功利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信息需要,特别是寻求导向,获得与自我相关的信息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确定性而出现的,媒体组织和媒体管理者的责任就是忠实地履行提供信息、引导舆论等职能。但传媒追求的功利不是个人的功利,而是属于社会整体的功利,是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的愿望和要求的。因此媒体行为必须无条件地服务于这种功利。以公共利益作为传媒伦理的价值基础,使得传媒伦理对一定行为进行评判时,关注行为的结果,以其是否有益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作为其正当性的依据。这种对行为结果的强烈关注,使得媒体行为集中于公共利益之实现,从而使媒体活动不偏离其最终的目标。同时,公共利益作为客观存在的实体物,也为对媒体行为的评判有了现实的客观标准,具有强烈的实践品质。媒体在行使了新闻信息的采写编评摄录播等权力之后,必须要对其所从事的具体传播行为承担责任。以公共利益作为价值基础的传媒伦理,从道德和利益的辩证统一论出发,强调利益对道德的决定作用和道德对利益的能动作用,主张把二者统一起来。既肯定媒体行为所争取的一切,都同它们的利益相关,认为道德一旦离开利益,就会使自己出丑,并由此而肯定提升媒体产品,推动传媒经济向前发展的重大意义,克服了传媒伦理可能流于空洞化、形式化的倾向。公共利益有其客观存在的实体形式,有强烈的现实性,这种现实性促使媒体必须考虑其行为的实质性后果,而不仅仅只关注其行为的形式与过程。衡量媒体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客观的表现在其对公共利益之增进与否的行为结果上,使得媒体对公众的责任最终落实到其行为的结果上,从而为媒体提供了一个可信赖的行动指南。

另一方面,媒体行为又是建立在“价值与信念基础之上的”,这就意味着科学的传媒伦理要具有义务论的特点。因为它提供了良好媒体行为的依据:从最低限度讲,它们增加了媒体从业者根据问题的性质,而非以例如私人所得等因素为基础来选择行动的可能性;同时,它们产生并维持了公众对传媒的信心。公共利益也是一种价值观念,是一种精神的抽象物,是一种由公众所定义的价值,一种依赖于公众参与而达致的重叠共识,这种价值观念是传媒形成并维持发展下去的精神基础,也是提高传媒公信力的价值源泉。专注于这种价值的实现,是媒体的一项“绝对命令”,媒体必须无条件地顺从这种价值所指引的命令而行事。这种绝对命令使得媒体在无法预知其行为后果时,能做出合乎传媒伦理要求的选择。是否合乎这些价值原则,也就成为评价媒体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之一。这些价值观念通过一定的养成机制,渗透于媒体从业者的职业素养之中,并成为传媒职业精神贯穿于媒体活动的始终。以公共利益作为价值基础的传媒伦理,强调发展传媒生产力离不开传媒伦理道德精神的支持,传媒职业道德在社会主义传媒经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认为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宣传思想阵地。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是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以公共利益作为传媒伦理的价值基础,使传媒伦理体系兼具了义务论与目的论的特点,使媒体既关注媒体行为的规则也关注媒体行为的结果,最终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宗旨。这样,传媒伦理体系就建立在坚固基础之上,对实践中的媒体行为产生有效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也就是说,以公共利益作为价值基础的传媒伦理,在超越了传统功利论与义务论对立的基础上必然要求将功利和道义二者有机地整合为一,实现功利论和义务论的统一与升华。

参考文献



*基金项目:2013年度湖南省高校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网络中立”研究》(13K036);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2BXW049);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11YBA231)。



[1] 燕道成:媒介化风险与传媒责任伦理[M].长沙:岳麓书社,第211-212页,2011年。

[2] 赵勤:市民社会、公共领域及其与中国法治发展的关系[J].开放时代,2002年第3期。

[3]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刘北城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第2页,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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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徐宝璜:新闻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6页,1994年。

[6] 邹韬奋:韬奋全集卷9[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第682页,1995年。

[7] 徐新平:新闻伦理学新论[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第6-9页,2001年。

[8] 联合国新闻自由小组委员会:《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草案)[M].第二条,1954年。

[9] 方汉奇:新闻史的奇情异彩[M].北京:华文出版社,2000年,第104页。

[10] 徐新平:新闻伦理学新论[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第95页,2001年。

[11] 周鸿书:新闻伦理学论纲[M].北京:新华出版社,第145-146页,1995年。

[12] 唐凯麟: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第425页,2001年。

[13] 唐凯麟: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第426页,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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