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体系具有内容丰富、范围广泛、问题复杂、政治素质要求高的特点。在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数量较少的情况下,涉外法治队伍应在党的领导下统一思想、坚定立场、优化结构,集中力量应对我国面临的紧迫性国际法律问题,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一)完备的涉外法治人才储备制度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从专业技能与知识习得的角度看,与国内法律体系相比,国际法学的内容庞杂、进入门槛高、知识习得周期长。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仍在不断地探索之中,涉外法治队伍的建设。从数量上看,我国当前的国际法学高端人才的培养不仅人数较少,而且在部分地域逐渐呈现下降趋势,[ 以西部为例,西南政法大学与西北政法大学的国际法学硕士、博士的招生比例不仅较小,而且西北政法大学的国际法学硕士与博士招生数量在5年来逐渐降低,这对西北五省、西南三省一市的对外开放以及“一带一路”建设极为不利。]涉外法治队伍的数量难以充分保证。从方向上看,无论是出国留学还是我国本土培养的国际法硕士与博士人才,研究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等经贸法律的人才数量远远高于研究海洋法、国际争端解决法、外层空间法、国际反恐怖主义法、武装冲突法、“一带一路”等非发达国家国别法等方向,对我国作为大国参与全球治理的目的追求难以给予有力的智力支持。[ 例如,在菲律宾向国际海洋法仲裁庭提出南海争端诉讼以来,我国本土事实上几乎没有专门从事国际海洋诉讼事务的高端人才,学界也在长期没有从向仲裁庭提交法庭之友的学者意见;又如,自我国加入WTO以来,涉华案件达二十余起,但在相关诉讼中,我国只能通过委托欧洲与美国的律师参与诉讼,我国律师与学者难以独立完成类似诉讼。这与我国国际法研究在全国法学研究人员中的数量较少、国际法研究的“成本-收益率”较低等因素有较大关系。]因此,应结合我国的国际发展战略,建立涉外法治人才的储备制度,储备制度不仅应从数量上保证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充足,还应从方向上均衡涉外法治人才的知识结构。
(二)高素质师资队伍
法学师资队伍是法治人才培养的关键性要素,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离不开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涉外法学师资队伍是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重要保障。[1]授课教师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执行者,教师专业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的贯彻程度,也直接影响着培养对象所接受的知识和对涉外法律工作的认识。科学的管理和激励制度是高素质涉外师资队伍组建成功与否的制度保障,师资队伍管理事项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教师选拔条件。教师的知识结构必须满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要求,教师必须有扎实的国内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专业知识。另外,应该具备用一种外语教学的能力;二是职位设定,为保障教师队伍的稳定性,教师队伍可以由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和特邀教师组成,形成一种有效的补充机制;[2]三是教师的考核和培训,为了保障教师知识体系的更新,应该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根据考核标准进行相应的评价,并对不达标者进行培训。
激励措施是促进涉外法治人才教师队伍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健全教师队伍管理机制的同时,应该注意完善对涉外法治教师的激励制度,如对平时工作贡献的奖励,平时奖励可以根据日常的考核和工作绩效进行,包括教学方法的创新、教学工作取得重大进步、相关科研成果发表等;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等设定合理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教师的岗位和职称评审活动,形成正常的“优胜劣汰”机制,保持教师队伍的高质量;为教师创造出国进行经验交流、进修等机会,并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三)配套的涉外法治人才财政支持与激励机制
涉外法治人才在培养成本上远远高于国内法治人才。一方面,涉外法治人才不仅要求精通一门甚至多门外语,而且在研究上主要依赖费用高昂的大型国际法律与域外法律数据库与纸质版的外文文献[ 例如,在国际法学的研究与学习中,大量的依赖West Law、LexisNexis、Heinonline、Brill、Oxford系列、Kluwer系列、Cambridge系列、World Trade Online等费用高昂电子版数据库以及的纸质版外文文献。],这些文献的获取成本远远高于国内法的研究与学习的成本,早期过高的学习成本投入客观上阻碍了涉外法治人才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
另一方面,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具有培育与收益周期长、拓展风险大等特点。截止目前,仅有上海市出台了为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认定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12条的规定,通过认定的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凭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并优先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我国应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制定涉外法治人才的财政支持与激励制度。
(四)合理的涉外法治人才岗位编制
自我国2002年12月4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为履行国内法与WTO法的相符性承诺,我国不仅对原有的3000余件经济与行政法律、法规进行清理,而且对原有的政府审批职能进行调整,完成了国内立法的重大变革。随着国际秩序的变革,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统称为“国际法”)的相关法律制度迅猛发展,为我国的对外开放在法律层面提出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当前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和参与秩序治理追求对涉外法治队伍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智力支持要求。但是,除少数特殊职能机关(如外交部、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庭等)外,我国当前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并无涉外法治事务的单列岗位编制,具有国际法学背景的人员与其他专业或方面的人员共同竞争一般法律岗位。这就造成相关法律岗位中具有国际法背景的人才较少,使得相关部门在进行决策与履行职能时较少充分考虑在特定情况下含有涉外因素时的特殊问题,出台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制定缺乏国际法的思维,不利于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3]例如,我国地方的商务厅及其以下单位中针对当地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对外投资机构中缺乏具有较为深厚的国际法背景的干部,在应对外国反补贴、反倾销、反垄断、国有化等经贸限制措施时,无法在当地企业与中央部委之间形成有效、迅捷的信息沟通机制,难以协助企业形成充分的应对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