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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标准不能内外有别
 
更新日期:2019-03-25   来源:法学评论   浏览次数:22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性标准,即夫妻共同债务的要件标准。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夫妻一方负债构成共同债务的基

 
 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性标准,即夫妻共同债务的要件标准。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夫妻一方负债构成共同债务的基本要件是用于家事需要,没有用于家事需要的不构成共同债务。那么,无论是夫妻一方主张个人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债权人主张一方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都要以用于家事需要(家事借贷)为基本判断标准,对此不能内外有别,采取双重标准。那么,债权人主张一方负债属于共同债务,为什么必须坚持以是否用于家事需要为判断标准呢?
1.夫妻内部责任与夫妻对外责任应当相互统一,不能对立或割裂
夫妻对外责任是夫妻对内责任的延伸,而且夫妻内部责任是夫妻对外责任的基础,即内部责任决定外部责任。债权人之所以主张夫妻共同承担责任,正是因为法律规定夫妻内部具有共同责任。如果夫妻内部没有责任,那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承担责任就失去了合法基础。就夫妻债务来讲,除了夫妻合意外,夫妻一方负债的内部共同责任基础是“用于家庭需要”,不是“用于家庭需要”的债务,夫妻之间不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一方负债由夫妻共同承担责任,也是基于这一法律基础而产生。夫妻内部责任与夫妻对外责任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债权人善意之债的保护不同。即对于善意债权人合理信赖“用于家庭需要”的债务,非举债一方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信赖的基础还是以夫妻内部的共同责任为基础。也就是说,夫妻内部债务的共同责任基础是“用于家庭需要”,善意债权人的合理信赖也是对“用于家庭需要”的信赖,始终没有脱离“用于家庭需要”的共同责任基础。因而,夫妻一方负债对内对外的责任基础和判断标准是一致的,只是为保护善意债权人适当放宽了举证条件。
由于夫妻对内与对外共同债务的法律根据或理论基础相同,即都以“用于家庭需要”为共同责任基础和基本判断标准,不论夫妻内部之间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分担,还是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连带清偿,对一方负债都要适用是否“用于家庭需要”这一基本判断标准。在夫妻内部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一方借贷必须是用以家庭共同生活的家事借贷。在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一方借贷也应当是用于家庭需要的家事借贷,或者有理由相信属于家事借贷。用于家庭需要的借贷,属于家事代理的典型形态;有理由相信属于家事借贷,是家事代理的延伸形态。“有理由相信属于家事借贷”,其内容仍然是对“家事借贷”或“用于家事需要”的合理信赖,这在本质上并没有脱离“家事借贷”或“用于家事需要”的判断标准。因而,无论是夫妻之间还是债权人主张一方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都应当符合家事需要的本质特征。
2.从家事代理权考察,夫妻内部与外部都必须以家事需要为共同债务要件
夫妻之间对于一方负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是相互具有家事代理权,债权人之所以主张一方负债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也是基于夫妻之间相互有家事代理权这一基本原理。家事代理在对外借贷中就是“家事借贷”,即为家事需要借贷(包括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等借贷)。一方对外借贷是否家事代理,其判断标准就是看其是否属于家事借贷。为家事需要借贷,则属于家事代理;非为家事需要借贷,则非家事代理。非为家事借贷,不能对夫妻另一方产生家事代理的法律效力。据此,无论是夫妻内部主张共同债务,还是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标准是相同的,即都要以家事借贷为标准,这不能内外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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