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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现状研究
 
更新日期:2019-04-11   来源:中国行政管理   浏览次数:33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1.内涵研究早期学者多以行政服务中心模式为基础来定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认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即行政许可事项的集中办理,如方洁认为行政服务中心

 
 1.内涵研究
早期学者多以行政服务中心模式为基础来定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认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即行政许可事项的集中办理,如方洁认为行政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主要载体;林泰认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就是将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在一个服务大厅,实行一门受理、一个窗口对外和一条龙服务。随着行政审批局模式的出现,学者们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理解有了更为深刻且多元的认知,如宋迎军认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将分散在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从原有的行政机关职权中分离出来,集中整合归并到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徐继敏认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应当是许可权的集中而非许可事项办理场所的集中,而行政服务中心模式仅仅是行政许可场所的集中非行政许可权的集中,且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的集中,行政审批局模式也只是同一政府内行政许可权的集中,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还包括不同层级政府间行政许可权的集中,这种集中更有现实意义。
2.合法合理性研究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是否违背职权法定原则一直备受争议,徐继敏认为频繁、大量地将行政许可权从法定行政机关剥离交由其他机关行使不符合职权法定原则精神;殷飞、申海平则认为一级人民政府决定由行政审批局行使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属于调整其政府部门的职能,是其权限范围内的事,并不违反职权法定原则。部门职权法定在我国是相对的且是可以调整和变动的,相对集中许可权的改革并不违背职权法定原则,但与此同时,不少学者担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合理性问题,认为将行政许可权与监督权交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存在行政计划权、调查权、许可权、强制权及处罚权如何协调运用问题,行政审批局模式不利于原许可机关有效运用权力和实施管理,且哪些行政许可权可以集中是需要通过不断探索逐步加以解决的一个技术性难题。
3.改革模式研究
当前我国进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主要依托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局两种载体模式,对推进我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具体路径研究和整合性研究都相较缺失。
针对行政服务中心模式的研究,我国学者主要通过描述性研究、解释性研究和探索性研究等方法,从公共行政学、法学和经济学等多元化视角,对行政服务中心的产生背景与原因(刘昌宙从事实原因、法律原因和理论原因等角度阐述了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产生的原因[16],韩立达从成本效益角度分析了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变迁[17])、功能与效果(朱新力等人立足于顺应行政体制改革、符合专业化许可审查要求和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三个角度的解读认为行政服务中心模式比行政审批局模式更值得推崇[18])、问题与困境(王胜君等人从其“前店后厂”模式出发总结的行政成本负担和“符号化”问题等缺陷[19],施雪华等人强调的缺乏法律依据和统一规范、现实定位模糊、内部人事双重管理等困境[20]以及沈荣华等人提出的如何明确窗口与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结构关系与如何进行全局性行政审批流程监督等体制问题[21])、对策与发展方向(吴盛光等人倡导的将其与大部门制改革相结合向行政审批执行局方向发展[22],艾琳等人认为行政服务中心要突破“亚历山大绳结”挑战必须走出对行政审批事项精简的路径依赖[23]以及宋林霖倡导的由单一管理向兼顾服务与管理的方向转变、由注重审批向注重后续监管转变[24])等多层次内容进行了研究,但对中心演化仅限于理论分析,缺少数据支持,也缺少对其快速扩张背后动力机制的关注,还缺少对于政府部门行政流程的梳理与合理化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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