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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实施许可制度后出现的新问题及执法监管建议
 
更新日期:2019-06-06   来源:农药   浏览次数:260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1.1.1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典型情形。一是原来经营农药,但是2018年8月1日后没有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二是已经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是还没

 
1.1.1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典型情形。一是原来经营农药,但是2018年8月1日后没有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二是已经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是还没有取得许可证期间经营农药。
1.1.2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非典型情形。一是已经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实际的营业场所或者仓储场所与农药经营许可证记载的地点不符。经调查,这类经营者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时,因为房产证等客观原因,租赁的营业场所用房或者仓储用房与实际经营需要并不匹配,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还是在原来的营业场所或者仓储场所经营,但该实际使用的场所并没有通过农药经营许可的验收;二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农药如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1.2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理建议
1.2.1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典型情形的处理建议
《农药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对于该类情形,应当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2.2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非典型情形的处理建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范围增中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据这两条规定,已经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在农药经营许可证记载的营业场所的地点经营农药,或者将经营的农药存放在农药经营许可证记载的仓储场所之外的地方的,这些农药经营许可证记载的地点之外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都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原申领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对这些新的地点没有许可。
对于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该情形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的条件
2.1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形。一些农药经营单位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就放松了管理要求,如经营人员长期不在岗,与生活区隔离的设施又自行拆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箱及其他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移位或丢失现象严重,原本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又是种子、农药混放,限制使用农药、卫生农药与一般农药混放等等。
2.1 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理建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农药经营的条件,《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许可条件进行经常性核查,确保其持续保持符合许可条件的经营状态。因此,对于经营者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违法的经营者限期整改,如果经营者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就应当吊销该经营者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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