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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之理论构造
 
更新日期:2019-06-12   来源:理论月刊   浏览次数:21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社会保险适用保险之一般原理,经过法制化改造,完成了社会保障的品格塑造。有鉴于此,社会保险必然具有保险的结构构造。保险总是与风险相伴而生,没有

 
社会保险适用保险之一般原理,经过法制化改造,完成了社会保障的品格塑造。有鉴于此,社会保险必然具有保险的结构构造。
保险总是与风险相伴而生,没有风险也就无所谓保险。美国风险和保险协会的保险专业术语委员会将保险定义为:“保险就是通过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从而把偶然的损失进行分摊,保险人同意为被保险人赔偿这些损失,在损失发生时提供其他金钱方面的援助,或者提供处理风险的服务。“据此则可分析保险具有如下本质特征:
首先,保险的核心是损失分摊。分摊(pooling)是将个体参保人的损失在整个群体中进行分散,这种分散达到了一种平均损失替代实际损失的作用和目的。一方面,这种损失的分摊具体体现在根据保险金的支出水平决定保费的定价和筹集,也即保险的收支平衡上,这仰赖于大数法则。大数法则(law of large numbers)意为随着损失风险单位数量的增加,实际结果就越趋近于无穷多风险单位情况下的结果。“同质风险单位结合数量增多时,由于相互抵消作用或平均作用的扩大,发生风险损失的波动大幅度就会逐步减少而趋向于稳定。所以大数法则不仅是保险产品定价的数理依据,也是保险稳定运营的数理依据。而保险费率的厘定和保险费的订定要遵循保证补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相对稳定原则和促进损失控制原则。“另一方面,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风险转移(risk transfer)与损失分摊是依靠社会保险人来完成的。在制度外观上,风险的转移是纯粹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给保险人(可见的即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参保人向保险公司的索赔),而本质上风险则是通过社会保险人这一机构传递给风险团体,实现了损失在风险团体之间的分摊,而并非事故当事者在发生事故后通过与风险群体中每一个未发生风险的参保人接触并要求其分摊损失。由此就形成了保险人的机构定位:风险分摊机制,这种机构定位不管在商业保险中还是社会保险中都同样存在。因而就决定了社会保险中社会保险人的机构定位和职能作用。
其次,损失的偶然性。商业保险完整的继承了保险原理中损失偶然性的基因。这种偶然损失(fortuitous loss)是作为一种可能性发生的不可预见和预期的损失。“风险的不确定性主要指风险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和产生结果的不确定性。“ ”如果损失必然发生或不会发生,那么就不存在不确定性,也就没有风险。“通俗的讲,损失必须是意外发生的,大数法则的适用基础即在于此。观照社会保险而言,社会保险所保老年风险本质上并不属于保险原理中风险的内涵属性和外观特征,因为老年风险是可预期、确定性的风险,并非偶然性风险。而社会保险中疾病、工伤和失业的风险则具有偶然性基因,无法提前预测,因而属于保险所保风险范畴。由于我国当前已把生育保险归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不再作为社会保险独立一支,因而不再专门探讨生育保险属性。即便如此,生育为人为可控因素,而非偶然性风险,不属于保险所保风险范畴。[ 怀孕的事实可能可能不以当事人主观意思决定,但生育活动却直接受制于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决定,因而生育活动是可控的,也是可以计划和提前预知的。] 即便社会保险中的风险并非全部具有保险原理中风险的内涵要义和外延特征,所以社会保险制度在设计中就要进行部分修正,这种修正深刻的体现于社会保险人的设置上。商业保险关系作为一种纯粹的契约关系,权利义务明细可期。社会保险由于部分险种的风险属性不足,大数法则原理无法适用;加之社会保险本身呈现一种国家给付的目的,因而社会保险人必不能完全类比商业保险人之职能义务设置。社会保险人的权能并不完全同于商业保险人。作为一种组织者和风险分摊机制二者是相同的,但在费率订定和待遇支付上却存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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