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对自然的道德关怀
内容提要:自然对文学的作用表现于两个基本层面:第一为审美层面,第二为道德哲学层面。随着工业文明的进展,人类与自然的关系逐渐脱离传统观念中的和谐统一而转化为分离甚至对立状态。体现在文学中,首先是自然与人的关系被扭曲,其次是文学创作中自然的缺位及异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重新认识传统的天人合一思想,并结合当代生态文明发展成果,重新确立自然在文学中的地位及关系,使自然获得应有的权利和道德关怀,这不仅是文学自身发展的客观需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思想在文学领域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文学,道德关怀,环境伦理学,生态文明,和谐社会。
构建文学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思想在文学上的具体表现,也是时代赋予文学的一项新使命。从上世纪初开始,人与自然的关系逐渐脱离传统农业文明下和谐一致状态而趋于对立,自然遭到严重破坏,生态恶化,人类也因此受到了报复。这一切反映在文学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文学与自然的关系由合一变为分离甚至对立状态。作为文学主体的人,本质上与自然是不可分割的有机体,但人已成为独立的存在,自然成了人自我存在的参照物,人与自然构成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第二,自然被异化。自然在文学中的地位越来越尴尬,自然只囿于抒发人的情感这一角色,人对自然丧失了道德感,自然因人的存在而存在,无法给人内心以安全感、归属感。自然尽管不能言语,但由于人与自然的不平等关系,人在自然面前的反映同样被抹杀,自然只是对人的情感无法回应的冰冷存在。第三,风景描写在文学作品中消失。人内心的争斗、人和人的关系及群体间关系构成文学的内容也成了文学的主要背景,风景的缺失严重影响了文学作品的审美体验。第四,文学中自然的畸态书写。即使有风景出现,风景在文学中的地位或关系已被解构,比如,在某一特定时期,文学作品中的风景被异化至极端形态,如歌唱滚滚的浓烟,歌唱千年古木的轰然倒下,歌唱喧闹杂乱的劳动场面,甚至歌唱濯濯童山。在这种前提下,风景似乎连单纯的审美功能也无力承担。##end##
从本质上看,这种现象不仅反映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状态,更反映了人内心生活、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失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继而反思文学中自然的地位及关系,使文学承担起历史所赋予的新使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文学自身,无疑也是一个机遇。
1,“自然—人—社会”的关系
马克思曾说:“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1]这是对人在自然界中地位的确定,人类作为一种生物,是属于自然界的,也是自然存在物的一个特殊形态,人不可能外在于自然而存在。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天人合一思想影响深远,决定了中国人认识自然的方式,但随着西方工业文明的传入,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这种合一状态被打破,逐渐进入二元论范式,即人和自然是对立的,自然成为人类征服的对象。文学作为人类时代精神的反映,这一特征表现得尤为明显。
影响自然在文学中的地位及关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西方文化思潮的影响。鸦片战争后,国门被打开,西方文化思潮大量涌入。西方文化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自然的主人,人有控制、利用、支配自然的权利。西方文化以人为中心,而中国文化总体上不存在绝对的中心,人和自然是合一的。两种文化的碰撞打破了天人合一的和谐范式,导致人和自然分离,人向中心位移,自然向边缘位移。其次,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促使人与自然已趋紧张的关系加速走向对立。技术发端于人对自然的认识需求,或起因于人对自然的征服欲望。工业文明是以虐待、掠夺自然的方式完成其初期资本积累的,科学活动(尤其在初期)不计自然成本,也很少考虑人被技术异化后存在的荒原感。再次,时代发展主潮的影响。五四新文化运动中,人的启蒙成为时代主题,紧接着进入全民抗战,自然与人的关系更被边缘化,同时,尽管上世纪前半叶中国社会处于极不稳定状态,但不可怀疑的是人对自然的控制力在迅速增强,人对自然的主人公地位很快确立,事实上,人与自然的关系并未得到有效改善。
环境哲学抛弃了这种二元论范式,把人、自然、社会看作一个整体。“针对人与自然分离、对立,人高于自然的传统观念,环境哲学首先强调人是自然的产物,自然是人类社会产生的前提,人以及人类社会与自然是不可分割的。”[2]人是自然存在物,在此基础上,人必然要在自然中进行自己的物质文化活动,并与其它部分交流,自然界构成人类社会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必须注意的是,在“自然—人—社会”这样一个整体中,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事实上只构成整个体系的内部关系,罗尔斯顿认为:“在整体生态系统的背景中,人的完整是源自人与自然的交流,并由自然支撑的,因而这种完整要求自然相应也保持一种完整。”[3]既然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外在的,这就决定了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人与社会的不可分割性,即环境哲学所称的完整性。
另一方面,“自然—人—社会”是一种辩证互动的整体关系。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自然曾经并仍然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不仅人类的生命活动与地球生态系统的生命活动相关,同时,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更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这一必要条件受到损害或破坏,影响所及的将是整个人类的存在和发展。没有自然界长期演化的结果(这一结果构成人类得以存在发展的原因)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必将成为无源之水。与之相对应的是,毫无疑问,人类活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影响自然,影响地球的生态系统,在这个意义上,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是整个自然进化的一部分。两者间不是对等甚至对立关系,而是整体的、互动的关系。人类参与自然进化过程,人类的发展历史也就成为自然进化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认识“自然—人—社会”整体的、辩证的、互动的关系,对促进人与自然关系的改善有着重要作用。不论是文学创作还是批评,如果能把这种对“自然—人—社会”的理解融入整体思维过程,不仅有利于自然在文学中地位的确立,更能使文学自身的存在上升至一个更高境界。
2,双向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伴出现的一对概念,即在享受某权利的同时,就产生了相对应的义务;在尽义务的同时,也就具备了能够享受的权利。长久以来,人对自然权利的使用比较明确,而且,这种权利有过于膨胀的趋势,结果使人对自然的权利遮蔽了人对自然的义务;另一方面,更本质的问题在于,只注重于人对自然的权利,从而忽略了自然对人的权利。自然权利是随着人们对自然与人、与社会关系认识的加深而产生的。自然权利的提出与人对自然价值的重新认识、特别是内在价值的拓展有着一定的关系,是深刻反思人与自然关系的结果,“它试图将非人类实体纳入到人们的权利话语中,赋予它们以道德的资格,从而使人类自身的行为受到约束。”[4]德沃金认为:“权利是最强硬的道德货币,”[5]也就是说,承认某事物具有权利,就意味着它必然具有应有的道德身份,应当具有道德关怀的义务。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变化中,这一概念的提出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人们将自然权利与人对自然的权利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这使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受到挑战。人类中心主义者坚持权利的主体只能是人,并坚持权利思想不适用于非人类的存在物,而事实上,自然权利观不仅将权利的主体扩及其它生物,更扩及到非人类存在物上。自然权利观尽管受到过质疑心,但有一点值得肯定,人们通过这种方式试图解决人类正在面临着的诸多困境。
生活在自然中的人类,在享受其生存权利的同时,对自然的义务本质上是使自身得以继续存在发展的基础,“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人类在享有对自然的权利的同时。应该也必须履行对自然的相应义务。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人类享有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义务;其二。人类享有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发展的权利。同时负有可持续发展的义务;其三。人类享有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负有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义务。”[6]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双向的,缺一不可。但即使如此,作为自身不可言说的自然,其权利和义务同样依赖于人的自觉,依赖于人对自然的自律和道德关怀。而文学,作为人类重要的意识形态活动,在调节、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具有其它任何艺术方式及法律条文不可替代的功能。
回顾文学发展历史,自然作为文学母体,在文学起源、发展、衍化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从最简单的方面说,自然为文学提供了想象的空间、为文学提供了审美的经验和通道,自然的山水风光激发了作家的灵感,与四季轮回相伴的风雪雨霜和春荣秋枯使作家对生命本体的认识逐渐融入宇宙体系。对这些,古人早有认识,刘勰说过:观山则情满于山,观海则情溢于海。陆机说得更具体:“遵四时以叹逝,瞻万物而思纷。悲落叶于劲秋,喜柔条于芳春。心懔懔以怀霜,志眇眇而凌云。”[7]但应看到,这种自然观的表述与自然权利的实现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面对新的历史条件,文学不仅要有反思自身的能力,也应具备表达新的时代精神的能力。
3,人对自然的道德责任
道德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一个社会或族体道德水平的高下也成为判定其文明程度的标志,道德随着社会现实生活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不管人以怎样的姿态出现,人总处于积极的、主导的地位。引起人与自然关系分离甚至对立的是人本身,同样要修复这种既已产生裂隙关系也是人本身。因此,人对自然的责任,除法律条文可约束者外,道德责任的自觉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中国古人对待自然的态度与早熟的农业文明相关,先民依靠土地、河流、森林、阳光、禾苗生存,这一切在他们眼里除具备其固有的自然属性外,同时更有着特殊的象征意义,数千年农业社会形态基本没有动摇这种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有机的、互融的、相互尊重的。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将自然人化或将人融入自然的作品自《诗经》开始已经出现,大量比兴手法的运用把人和自然紧密地结合为一体,《诗经》中先民生活的场景本质上是人情感、思想的外化,人的喜怒与自然相通,如“桃之夭夭”,“蒹葭苍苍”,如屈原笔下的花草,陶渊明笔下的南山秋菊,李白的水月及崎岖蜀道,苏东坡的赤壁夜月,《红楼梦》中出现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及补天石与绛珠草的象征……整体上反映了中国古代思想中天人合一的基本观念,现代文学中,也有这种观念的延伸,如鲁迅笔下雪中怒放的梅花、破败的乌篷船,沈从文的湘西山水等等。
但在人与自然关系二元范式认识模式中,自然与人是相对出现的,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作一种外在的主客关系,在此基础上,所谓的道德关怀就仅局限在以人为主体的社会范围内,如此,自然被排斥于道德关怀之外。最明显的例证是经济主导下的对自然的掠夺性开发,这种现象在西方社会出现过,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样出现,表现为对自然不加保护地滥用人的权利,掠夺过程是人类对自然不尽义务的权利实现过程,等到自然被破坏至反过来影响经济进一步发展甚至人类本身生存时,再以更大的物力投入保护行为,而生态系统作为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有机体,其特征是破坏极易、恢复极难。
对自然的道德关怀,施韦兹曾认为:“过去的伦理学是不完整的,因为它只涉及人对人的关系。”[8]二元范式思维把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一种外在的主体和客体关系对待,在此基础上发展了一种把道德关怀仅限于社会的伦理学,在这样的观照体系中,人把道德认识与调节的范围局限在人与人或人与社会,即人只有对他人和社会具有道德责任感,这种伦理观是不完整的。这种不完整的人对自然的伦理观只能导致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加走向对立,一旦自然的完整性被破坏,人类也必将失去赖以生存发展的空间。人是自然中人,也是自然发展历史进程中的人,自然的历史和人类的历史一样,是自然与人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两者是无法分割的,因此,人对自然的道德责任与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同样重要。“人类栖身于文化共同体中,也栖身于自然共同体中,因此,伦理学的一个未完成的主要议题,就是我们对大自然的责任。”[9]这责任也是道德责任。将人只对他人和社会具有道德责任的伦理观,扩展至人对自然同样具有道德责任的伦理观,对文学创作和批评,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4,结语
怎样正确处理自然在文学中的地位、以及文学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历史条件下文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一个需要评论家和作家共同合力完成的带有使命性的工作。不管是文学评论还是文学创作,都应树立自然是人类存在发展的场景、更是心灵栖息地的观念;同时,应当从已经成型的固有观念中解脱出来,汲取古今中外一切优秀成果并加以消化利用。
首先,重新理解自然与人的关系,把自然从人的支配观念中解放出来。人可以科学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但人不可以漠视自然、更不可以破坏自然,人和自然是一个和谐的有机体,人无法独立于自然而存在,自然界的万事万物都在和谐有序的平等场域中发展。文学是面对人的、同时也是面对自然的,应提倡“自然—人—社会”的整体关系,揭示“自然—人—社会”的辩证发展规律,促进“自然—人—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其次,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文学创作应大力倡导环保意识,既可反映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也可反映自然因人类不科学行为而造成的严重恶果,如沙尘、干旱、气候异常、污染、流行性疾病的蔓延等,其目的是弘扬前者反思后者。但反思不能流于表面化,就目前创作看,并不是没有这类作品,而是其反思不能深入到自然与人关系的本质,如对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自然对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理解、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思考人对自然的态度层面。在文学观念上,应借鉴西方生态文艺学的理论成果。上世纪后半叶,生态文艺学在西方兴起,已取得了重要的理论成果,这些成果已经成为一种思潮并逐渐向其它学科渗透,从观念上改变着人们对自然的认识态度。
再次,中国传统文化的启示。钱穆在《中国文化对人类未来可有之贡献》中认为:“中国文化中,‘天人合一’观虽是我早年屡次讲到,惟到最近始澈悟此一观念实是中国传统文化之归宿处。”“我深信中国文化对世界人类未来求生存之贡献,主要亦在于此。”在新时代背景下,应重新理解天人合一思想,在古代,天人合一思想中人与自然完全处于自在状态,可为又不可为,而在今天,应当以科学的理性态度理解天人合一思想,做到可为而可不为。
最后,敬畏自然,培养人对自然的道德情感、理解人对自然的道德责任。罗尔斯顿说:“人们应当保护价值——生命、创造性、生物共同体——不管他们出现在什么地方。”[10]对自然的敬畏感同样应注入时代精神,在古代,敬畏中有真正恐惧的成份,今天,更重要的是培养人们对自然的情感,如尊敬之情、平等之态、关爱之心,以科学、理性的态度解决人在自然中的身份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一关系不仅关涉到社会的和谐,更关涉到未来。文学应当承担起这一历史使命,只有与时代精神一致,以时代精神为表达对象,文学自身的发展才会成为有源之水。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5页。
[2] [4] 王正平:《环境哲学: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智慧之果》,《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3] 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原》,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
[5]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6] 王莹、秦碧霞:《论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道德与文明》,2006年第1期。
[7] 陆机:《文赋》,刘祯祥、李方晨选注,《历代辞赋选》,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37页。
[8] 施韦兹:《敬畏生命》,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页。
[9] [10] 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