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烟草业的规制主要是出自对垄断和健康问题的考虑。崇尚自由市场的美国在看到烟草业形成的巨大托拉斯后,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进行限制,如对菲莫国际的规模及市场垄断定价进行限制。此外,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关反垄断和规制的法案,其中以1980年的《谢尔曼法》(禁止垄断和限制商业联合或密谋)、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制定和实施相关惩罚条例,即成立了司法部反垄断局)和《克莱顿法》(清晰的定义了反竞争行为,包括价格歧视、捆绑销售、排外交易条款和连锁董事会等)最为著名,构成了美国反垄断法案的基本框架,而后面新出台的法案几乎都是对三者的不断修正。由于美国烟草企业的强大力量,政府的相关反垄断和规制也只是局限于表面上的控制,主要的规制还是来自健康的要求,尤其是对二手烟危害的控制。2009年6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家庭吸烟预防和烟草控制法》,以联邦政府的名义,授权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对所有烟草制品实行严格规制,并允许FDA向烟草制造商和进口商征收额外费用来支撑其管理活动的开展。在获得授权后,FDA发布新规定:“从2009年9月22日起,美国生产销售的卷烟或它们的组成成分中不能包含除薄荷和烟草以外的任何人造或天然香料。”[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年鉴2009[M].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第851页.]FDA一直致力于立法对烟草制品进行控制,对烟草广告、流通和销售等都进行了规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美国一直注重解决“二手烟”问题,各州措施各不相同,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成为了无烟区。其中以亚利桑那州的Mesa最为严格,其禁止在人们经常出现的地方吸烟,无论是室内还是室外。[ 陶明.专卖规制下的中国烟草业[D].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5(03).第212页.]从二十世纪初,美国就通过法案来禁止向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出售香烟,并于1995年加以完善,要求在购买香烟之前需要先确认年龄,禁止自动售货机和邮购出售香烟的方式,有效规制了青少年吸烟问题。对于反烟运动,美国政府一直是支持的态度,还通过法案规定烟草企业每年需要向反烟运动捐款1.5亿美元。然而,受利益的驱使,美国各大烟草企业会借助烟农的力量和烟草业缴纳的高税收,利用资金援助、支持选择等手段游说政府和官员,企图操纵国会来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政策,包括美国对中国烟草专卖制度施压也是烟草企业意愿的体现。因此,美国的烟草业规制属于“被规制”,政府的措施仅用于规定焦油含量等健康问题,强大的烟草垄断势力通常能够操控市场,也形成了规模效应,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大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