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文艺 » 正文
上帝的试错实验
 
更新日期:2023-10-07   来源:中国文化研究   浏览次数:332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上帝的试错实验1997年秋天,哈佛大学开设了一门关于圣经蕴含的现代社会正义公理之源头的主题研讨课,由当时的法学教授艾伦德肖维

 

上帝的试错实验

1997年秋天,哈佛大学开设了一门关于“圣经蕴含的现代社会正义公理之源头”的主题研讨课,由当时的法学教授艾伦·德肖维茨主讲,引来一场激烈的讨论热潮。《法律创世记:从圣经故事中寻找法律的起源》的写作便源出于此。

正如哈维·考克斯评论此书时所说的,《创世记》虽然横亘着一片道德泥沼,却是奠定崇高是非观念的必经过程。他认为,本书在这个意义上提出了圣经与法律之间的新关联。那么,《创世记》的故事与法律的起源到底有着怎样的关系呢?本书作者选取了《创世记》中十则看似无“法”无“天”的小故事,试图借以分析《创世记》作为法律的起源,如何把接二连三而又因时制宜的命令、威胁、惩罚、奖赏、试验、报复、祝福、诅咒、讨价还价、承诺、欺骗、变卦、后果以及人生的叙事,把这一切的一切结合起来,它甚至隐含了《摩西五经》以及其他各卷书中许多成文法规的基础。[1]

上帝,作为《创世记》时代正义和公理的源泉,在作者的叙述中是一个发展中的上帝——一位如同早期的法律制度一样会犯错且承认错误的上帝,它在尝试错误中学习。由此,可以把本书中选取的十则小故事大致归类于上帝的三个试错实验。

上帝的第一个实验是偷食知善恶树上的果实。在这个尚未开启善恶之谱系因此也谈不上选择的世界(伊甸园)里,人类的始祖绝对服从上帝,完全不需要正义公理、羞耻心或法律。而当人违反上帝的第一个威胁——这注定得死的明确禁令,会发生什么?结果是,上帝并未执行他言明在先的惩罚。犯下如此罪恶竟然没有遭到事前威胁的惩罚!从这位连第一次施罚都不能言出必行的上帝身上,我们还能学到什么呢?在这里作者认为这位上帝自己还在学习什么是正义和公理,什么是冤屈和惩罚。他指出《创世记》的故事佐证了上帝仍不完美,仍在学习之中。也许上帝正是在第一次试错的惩罚实验中,学到了它需要的是合于人类天性的恰当法律,而非随口所下的命令,后者因与人类本性相冲突而自行消解。##end##

第二个实验所展示的已是一个可以选择的世界。然而,该隐杀人却无须偿命,犯罪仍无须承担可想而知的后果,那么,这究竟有何正义公理可言呢?上帝为何对该隐杀弟的罪行如此宽厚,难道他把人命看得比禁果还不值?或者比服从他那未解释的禁令还不值?[2]作者指出,也许该隐杀弟是在惩罚亚当和夏娃所犯下的罪恶。但最终作者认为也许上帝的奖善惩恶系统还并未发挥作用。

此后便是上帝的第三个实验,这同样是一个可以选择的世界,不过这一次,人要承担选择的后果,也就是说,上帝已经订立了略具雏形的法规,违者必将承担相应的后果。本书中选取的其余故事大多发生在类似的语境下,并表明法律是如何逐渐形成的。

其中,亚伯拉罕杀子献祭的故事可谓高潮:神要试探晚年得子的亚伯拉罕,于是让他将心爱的独子以撒作为供奉神的燔祭。我们来看看亚伯拉罕这位神之宠儿的反应。他既不追究原因,也毫无与神争辩的念头,只是严格依照神的指示将儿子带到与神约定的山上。一切准备好之后,亚伯拉罕举刀就要杀以撒——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神的使者制止了他,并用一只公羊代替了以撒。

故事的叙述看似平静,却字字渗透血腥,让人读罢不寒而栗。对这个故事历来有着不同的解释模式。最常见的解经路数是把注意力集中在亚伯拉罕对上帝的信仰上,那么这段经文似乎顺理成章地解释了亚伯拉罕为何被尊为“信仰之父”:无论是亚伯拉罕的信心还是其行为,都源于他对神绝对的听命顺服。也有部分解经家认为,实际上亚伯拉罕知道上帝不会真的让以撒作为祭品。这样一来,上帝不过做了一件傻事,亚伯拉罕也成了个精于计算的“先知”,于是乎,这场献祭中的矛盾便被消解了。但这种解法虽然对“信仰”之说有所冲击,但仍旧停留在“信仰还是不信仰”的传统解释框架内,不过是一种避重就轻的解法。

然而,作者的眼光却颇为独到,他从法律的起源来解读这段经文。亚伯拉罕之所为和法律的起源有何关联呢?作者首先发现了克尔凯郭尔,因他在《恐惧与战栗》中指出,亚伯拉罕献祭蕴含了信仰与伦理的激烈矛盾。克尔凯郭尔无疑是富有洞见的,他看出了圣经故事中蕴含的“伦理”要素——尽管是以反面的角度指出的,即:信仰乃是反伦理的,亚伯拉罕献祭恰恰是信仰对伦理,对法律的反动,并且信仰最终战胜了法律。

克尔凯郭尔的洞见无疑是大胆的,而本书的作者则更为大胆。他对这段经文不但作了伦理和法律的解释,而且敢于突破上帝的绝对合理性和正确性的基本前提。在整个故事中,上帝让亚伯拉罕杀掉自己的儿子,这里不明确的是上帝意欲何为,接着矛头便指向亚伯拉罕,如果他愿意献祭,他置自己的儿子——一个鲜活的个体生命——为何地。作者注意到撒拉作为母亲的权利和以撒作为独立生命个体的权利,他批评亚伯拉罕做错了,而且这场献祭也并非值得赞扬的事情。其依据在于,伟人也会犯错,错了就是错了。而只有在不断的犯错和纠正错误中,才有不断正确的“信仰”。信仰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绝对信任,它不断发展,在错误中不断逼近“正确”。而只有这样,法律之起源才是可能的。

当然,不得不指出的是,作者的解法十分“现代”,正如某些批评者指出的那样:亚伯拉罕尚处于法律不稳固的时代,我们怎么能以现代的眼光去审视他?根本不存在法律与信仰的斗争(因为其时法律还没有斗争的能力),毋宁说,信仰倒是构成了法律之所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要知道,上帝的话便是律法,上帝乃是律法之合理性的基础所在。当然,这是对法律之起源的另一种解释,但是,作者的这样一种观念无疑是富于教益的:“也许在亚伯拉罕所处的时代,这么做合情合理。但如果是这样,我们还提他干啥?何必要伤脑筋去记一个无法借古喻今的人物?”[3] 作者时刻没有忘记研究经典的当下意义,他不像以往的解经家那样,往往只拘泥于对经典本身的疏解之中了。

总的来说,《创世记》从威权独断走向伸张正义公理的过程,已经包含着历久不衰的争论种子。它并非只要表达单一概念,正如与上帝争论的亚伯拉罕代表一种声音,而对上帝绝对信仰的亚伯拉罕则代表另一种。多重观点必然带来多重诠释。作者最后认为亚伯拉罕与以撒的故事放大了平凡人生,并凸显出人生中所面临的种种抉择,以及存在的模棱两可与不确定的因素。而法律的生成也正是在这种种两极张力之间逐渐找到最适宜的平衡点。

《创世记》可视为一个比喻,反映的是在无法无天与依法行事两个极端之间,大多数的法律制度的崎岖发展经验。最初的“法律”都是因时制宜。惩罚之不可预料,恰恰可被视为权力的来源。因时制宜式的惩罚并非事先就规定在法律条文中,而是决定于正在发展,却又常常不够完备的正义公理的概念之上。于是尝试错误即是这种以因时制宜的方式追求正义公理所无法避免的。也许大部分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都是从因时制宜的规则与程度不当的惩罚,演变到明文立下的法则与轻重合度的惩罚。我们注意到,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论述了法律与宗教自始至终不可分割、互相渗透的密切联系,“正如没有宗教的法律会丧失它的神圣性与原动力一样,没有法律的宗教将失去其社会性和历史性,变成为纯粹个人的神秘体验。”[4] 换言之,法律必须被信仰,以免退变成为僵死的法条;宗教必须有规则,否则易于变为狂信。

这是上帝与人类之间交互学习的一个过程,与人类由无法无天转向依法行事的历史相伴随,上帝也在自我设限,并逐渐理解什么叫做正义公理。美国社会学法学创始人罗斯科·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首先论述了法律、文明和社会控制三者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不论人类把文明看作是事实还是观念,文明是各门社会科学的出发点。“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5] 也就是说,文明既是对客观世界的控制,又是对人类自身的控制。那么,究竟是什么东西支配、控制着人类内在的本性呢?他说,这种支配力直接地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一个人尽自己本份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而早期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便是宗教。于是在这个意义上,上帝自身也在此过程中趋于文明。而这一点正是本书的作者在对《创世纪》诸多故事的解释中试图告诉我们的。




[1]艾伦·德肖维茨:《法律创世记》,林为正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74页。

[2] 同上,第45页。

[3]艾伦·德肖维茨:《法律创世记》,林为正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89页。

[4]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8页。

[5]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8页。

 

上一篇: 上帝的试错实验

下一篇: 上帝的试错实验

 
相关论文导航
 
 
 
 
 
 
 
相关评论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3

(c)2008-2013 学术规划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