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可以将物质作为运动的不可分割的属性和存在方式来对待,物质世界和“运动世界“对于人类的认识及其认识结果又有什么样的影响呢?其影响是极为广阔和深远的,从思维的角度而言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思维方式的不同·认识机制的不同·认识到的运动形式的不同。
1,思维方式的不同
我们知道“物质”这个概念对于具体的认识活动而言,首先是体现在事物质的方面的,而“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所以“物质”对于具体的思维·认识活动而言首先是体现在事物之间的区别性的;而恩格斯曾说“联系构成了事物之间的运动”所以“运动”这个概念对于具体的思维·认识活动是体现在事物之间的联系性上的。因此将运动视为物质的属性就意味着将事物之间的联系性视为事物之间区别性的属性,使整个思维活动首先站在事物之间的区别性上来展开思维活动,笔者称之为“区别型思维方式”;而将物质视为运动的属性,就意味着是将事物之间的区别性作为事物之间的联系性的属性,使整个思维活动首先站在事物之间的联系性上来展开思维活动,笔者称之为“联系型思维方式”。
事物之间的区别性与事物之间的联系性和事物的物质性与运动性一样,都是事物的不可分割的性质,物质世界 与“运动世界”在对待物质与运动的属性上的不同选择,同样会反映在对待事物之间的区别性和联系性上。而区别与联系这对范畴在研究人类理性思维方式与思维过程中比物质和运动这对范畴更具有价值。
2·· 认识机制的不同
由于区别性与联系也是一对不可分割的范畴,而认识物质世界的“区别型思维方式”,其是将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作为事物之间的客观区别性的属性来对待的,故而当其展开理性思维活动时首先面对的是一个个相互区别的被认识对象,因此将这些相互区别的对象因其区别性而联系起来,就是思维首要完成的事情。笔者将这种产生在思维内部的,在事物之间的客观区别性之上建立起来的被认识对象之间的联系称之为“在客观区别性上的联系”。
“在客观区别性上的联系”与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前者是思维对反映在思维中的被思维对象的一种反应形式,处理机制。后者只是被认识对象在思维活动中的直接反映。而且作为一种认识机制“在客观区别性上的联系”并不是一种主观随意的行为而是思维在处理特定对象(被认识对象的区别性)时的一种本能反应。其核心就是以“等同关系”为基础的“种+属差”的“类”这个范畴。由于这种认识机制是“区别型思维方式”的专属认识机制,受篇幅所限笔者就不在本文加以详述了。
对于认识“运动世界”的“联系型思维方式”则正好相反,其是将事物之间的区别性作为事物之间的联系性的属性来看待的,其思维首先面对的是相互连接相互影响的被认识对象,所以将这些对象依照事物之间的联系进行区别则是思维首要完成的事情。笔者将这种建立在事物客观联系之上产生的区别称之为“在客观联系性上的区别”。如同“在客观区别性上的联系”一样,“在客观联系上的区别”也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相互连接的纽带;一种与特定认识角度相匹配认识机制。其是本文要讨论的一个重要范畴。
“在客观联系性上的区别”这一认识机制是思维活动根据事物当前事物之间的联系对被认识事物进行的区分。而既然是区分就必然具有两个以上的范畴,在将被认识对象归属划分在这两个范畴中的某一个中去。而这至少由两个范畴所构成的结构,就是当前被认识对象所处的联系所具有的结构。值得注意的是“运动世界”所认识到的联系是具有主体性质的,其不是物质世界中通过事物的区别性所认识到的联系,所以这个客观联系的结构虽然不能脱离具体事物但也是不能被还原为事物本身及其区别性上的。
我们知道,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是事物之间联系比较稳定的存在方式,而人类的认识又是以经验为先导的,所以客观联系的结构的具体存在形式也就是客观世界中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的结构。相互作用关系的结构虽然会因具体的相互作用关系的不同而不同,但还是具有共同特征的。“在客观联系上的区别”这一认识机制下表达相互作用关系的结构的范畴都具有“互根对立”性。
由于联系是相互的,因此表达事物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结构,至少要由两个以上的关系项来表达。在这里“关系项”是在将关系作为第一性来认识的前提下,出于对关系进行的结构性表达,其与产生相互作用关系的事物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其一:产生相互作用关系的两个或多个事物,是可以不依赖当前所处的相互作用关系而独立存在的。处于某种相互作用关系中的事物,在相互作用关系消失后不一定会也一起消失。但“关系项”则不然,其作为对关系结构的一种表达脱离了关系本身其本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关系项”必须依赖关系而存在,同时也意味着,在这种结构中关系也是依赖“关系项”来表达的。当一个关系被若干个“关系项”来表达时,任何一个“关系项”的缺失都会使联系的相互性和完整性遭到破坏,从而使整个被表达的联系消失。所以任何一组表达相互作用关系的范畴,其范畴内的各个关系项都是互为根本的,即“关系项”是要么同时存在,要么同时消失的。但产生具体关系的事物则不具有这项特征。因此“关系项”不但不能脱离关系而独立存在亦不能脱离同组范畴内其它“关系项” 而独立存在。
其二:各个“关系项”之间的对立·区别是绝对的,一组范畴内的“关系项”之间是不能建立等同关系的,即使承担“关系项”的具体事物之间具有全等关系也不例外。这是因为绝对相互对立·区别的“关系项”,是我们可以用“关系项”表达关系结构的一个先提条件,如果这些“关系项”是相同的,那么这些“关系项”就有被统一和同一的可能,而一个“关系项”是无法表达联系的相互性的。同时若两个“关系项”相等,那么当我们将某件事物分属到一个“关系项”时就没有理由不把它分属到另一个“关系项”中,这势必导致思维的混乱。由此可见表达“关系的结构”
的一组范畴其必然具有互根对立的性质。
其三: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是事物之间稳定的联系形式,而联系又构成了运动,所以任何一组表达相互作用关系的结构都是对某种运动形式结构的表达。而表达结构的“关系项”’之间又是互根且对立的,其表达的运动必是具有相互吸引·相互影响同时又是相互对立·相互制约的性质。
其四:在具体使用相互作用关系的结构时,每组范畴内的每个“关系项”至少要由一个具体的事物来承担。只有不承担“关系项”的事物,没有不被具体事物承担的“关系项”。这是因为没有具体承担事物的关系项就等同于没有物质的运动,而没有承担“关系项”的事物只是该事物不参与当前这组范畴表达的联系而已。“关系项”虽必须要由具体的事物来承担,但二者还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在某些关系中“关系项”和承担者的关系是比较密切的,所以承担者的消失可以直接导致“关系项”的消失,但在某些关系中由于一个“关系项”有众多的事物来共同承担,所以一个承担者的消失并不会导致“关系项”的消失。而有些“关系项”恰恰是通过对承担物的不断变化乃至更迭来实现关系特性的,例如在耗散结构中整体就是通过不间断的与外界进行物质交换来实现其自身的特性的。在只有两个“关系项”的关系结构中,至少要有两个承担者去分别承担者两个“关系项”。不能有在一个关系结构中一件事物同时承担两个“关系项”的情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必有一个“关系项”没有承担者,这样就会导致关系结构因缺失“关系项”而消失。
其五:一件具体事物在既定的关系结构中所承担的“关系项”,其固定性是可以变化的。一件事物可以承担甲“关系项”但随着自身或环境的变化也可能去承担乙“关系项”。在S关系中承担甲“关系项”; 在N关系中去承担乙“关系项。也就是说在互根对立性的关系结构中事物的分属承担并不是由事物自身的客观区别性独自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