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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与阴阳
 
更新日期:2019-07-16   来源:周易研究   浏览次数:36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物质世界的区别型思维方式与运动世界的联系型思维方式作为两种认识世界的认识思维角度思维方式,其所产生的区别是全方位的,其对各自所掌控的文明的影

 
物质世界的区别型思维方式与“运动世界”的联系型思维方式作为两种认识世界的认识·思维角度·思维方式,其所产生的区别是全方位的,其对各自所掌控的文明的影响也是深入骨髓的。而笔者通过研究发现,我们传统的华夏文明就是认识“运动世界”的文明。对于这一观点的证明由于所涉及的内容过于庞大,单凭一篇文章是无法完成的,所以本文只讨论其中一个问题即气和阴阳的问题。
气和阴阳从表面上看是两个问题,气是中国古人对世界万物统一性的认识,如《庄子·知北游》中说:“通天下一气耳”。而阴阳则是道家的一个重要范畴。但在古人的认识中气和阴阳从来都是一对有着紧密联系的范畴,如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五行相生》中说“天地之气,和而为一,分为阴阳,判为四时,列为五行……”;《朱子语类》中说“阴阳虽是两个字,然却是一气之消息……”等。因此单纯的去讨论气或者阴阳都无法完整的对二者产生更为深刻的认识。
1· 气。是中华传统文明中的一个特有范畴,在西方文明中是找不到与之相等的概念·范畴的。正如陈独秀在《敬告青年》一文中说“其想象最为神奇者,莫如气之说,其说且过于力士羽流之术,试遍索宇宙间,诚不知气之果为何物也”。在中国古代是将“气”作为世界万物的基始和世界的统一性,如《天文训》中说:“元气有漄垠,清阳者薄靡而为天,重浊者凝滞而为地”;《庄子·知北游》中说“通天下一气耳”。而学术界也就据此以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为模型,将“气”解释为“精微的物质实体”。这种解释存在着两个无法回避的矛盾。其一,如果“气”是类似于“原子论”中的“原子”是一个微小的物质实体,那么这个微小的实体应该是没有直观的可观测性。但事实与之相悖,无论是中国古人还是现代中国人在使用“气”这一概念时,都实时在在的表明“气”所指对象是有直观的可观测性的。例如,在中医学这个领域里其主要探查手段只有四种:望·闻·问·切,而这四种探查方法无一不是直观的。而“气”又是中医的基础性范畴,试问中医能通过望·闻·问·切这四种直观的方法来认识连电子显微镜都认识不到的物质微粒吗?其二,无论在中国古代的思想中还是现代学术界都有一个普遍一致的观点:即气的存在,是无固定形体的存在。如《庄子·人间世》中说“气也者,虚而待物也”,而如果“气”是类似于“原子论”中的“原子”,那么从逻辑上讲它的存在就是有固定形体的存在。德谟克利特就在其“原子论”中明确的指出,“原子”虽无性质上的差别,却有形态大小上的差别。
那么“气”这个范畴究竟指的对象是什么呢?我们不妨罗列一下它的性质:一,“气”在中国古代的思想中是世界万物的始基和统一性;二,“气”所指的对象是具有直观的可观测性的;三,“气”的存在是没有固定形体的;四,“气”与事物的物质性“精”是不可分割的。如《真铨》中说“精气只是一物,言气着精在其中矣。五,“气”的最基本结构是阴阳。
首先,若单以物质世界的观点来看,作为世界的始基和统一性的范畴其必然是物质实体。但从“运动世界”的认识角度来看他是不会以物质实体为世界的始基和统一性的,因为对其而言物质实体是属性,是不具有主体地位的,其只会以运动方式或运动状态为世界万物的始基和统一性的。而运动形式和运动状态都是直观的。这符合“气”这个范畴所指对象具有直观的可观测性这一特点。而作为运动方式和运动状态也是不能被归结在事物的具体形体上的,这也符合“气也者,虚而待物也”这一特征。同时由于“运动世界”是将物质实体作为运动的属性来看待的,其作为世界始基和万物统一性的运动方式或运动状态是将物质实体包含在内的(如同物质世界的物质是将运动包含在内的一样),而这又符合“精气只是一物,言气则精在其中矣”这一特点。
综上所诉,“气”这个范畴应该是“运动世界”中的一个范畴,指的就是运动方式或运动状态。但要完全确定这个观点还要搞清阴阳的本质。
2·阴阳
阴阳,这对范畴最初源自《周易》,而对于《周易》的认识学术界的普遍共识,就是“易”有三意,一曰简易;二曰变易;三曰不易。单从字面理解就是(最)简单的,变化的,不变的。这与笔者前文提到的认识“运动世界”的联系型思维方式的“横切面的共时性运动形式”(二元)具有完全相同的性质。即最简单的(二元互根对立);具有一定变化形式的不变体。
西学东渐以降,学术界习惯用西方辩证法中的“矛盾关系”来解释阴阳这对范畴的本质。对此笔者并无太多异议。笔者曾在《浅谈“对立统一律”与认识活动的认识角度之间的必然联系》一文中阐明辩证法虽产生于西方,但他的思维角度是带有“运动世界”的特征的。因此无论阴阳还是对立统一律都属于“运动世界”的“在客观联系上的区别”这一认识机制的产物。
但是中国古代哲学中的阴阳观念与西方哲学中的辩证法的“矛盾关系”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其一·在阴阳这个观念中,更注重阴阳双方的和谐性·调和性。而西方辩证法则更注重矛盾双方的对立性和斗争性。其二·在阴阳中明确的表明了在表达的相互作用关系(或者在某一个特定的整体)中阴阳这两个“关系项”的区别,即明确的区分了何为阴何为阳。而在辩证法中则没有明确表明何为矛何为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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