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通过直播等活动能带来大量的流量,进而为广告商的进驻提供了平台和空间。当前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上的广告,一是按照广告商的要求在直播平台进行广告的投放并收取费用;另一种是平台与平台之间的广告置换业务,通过互相提供资源置换的平台,来实现共赢。但是当前针对这两种形式均存在一定的确认和计量问题。
首先,对于广告商的直接投放存在按广告投放期、广告被点击量和广告投放效果三种最为普遍的收入确认形式,其中按投放期的投放比例确认接受度较高。部分学者指出按被点击量和广告的投放效果进行确认这种方式具有较强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而直播平台作为广告的传播媒介在合同约定期内提供相同的履约义务,使得这种不确定性的收入无法与履约义务成本匹配;还有学者以该模式下大多数的公司选择提前确认收入,更有甚者进行利润操作和盈余管理为由不予支持。基于此,笔者分别分析三种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方法,给出具有可操作性的会计处理建议。
在按投放期进行广告收入确认的方式下,直播平台作为广告的传播媒介,其履行的义务主要是将广告呈现在受众面前,此时广告商已经享有了对该平台播放广告的使用权和控制权,虽然满足了收入确认“五步法”的“控制权”的转移,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但是基于平台在合约期持续提供的履约义务,将其收入在投放期进行分期确认,能较好的体现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则;如果存在按点击次数进行广告收入确认的形式,可以参考劳务确认的“完工百分比法”,在每期期末对当期的点击量进行确认,按其所占合同约定点击量予以确认;对按广告投放效果进行确认的问题,由于其收入的确认具有不确定性,其收入能否确认须由某些未来事件的发生才能决定,比如通过直播平台给定链接消费成功才满足其条件,基于这种情况,直播平台不仅仅是只提供平台这么简单,更负有促进消费完成这样一个过程,所以其收入的确认需要随着广告商收入的确认再予以确认(该部分收入确认时点参考下文直播平台电商销售收入确认方法)。而对于该部分收入的划分,是将其计入“资产”或者通过“负债”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仍需要进行商榷。
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预收账款的定义是“以买卖双方协议或合同为依据,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或全部)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这项负债要用以后的商品或劳务来偿付”,在直播平台按广告投放效果进行确认时,直播平台享有了收款的权利,但该权利通过以后提供劳务并不一定能获得,具有事件发生的先决条件,所以不满足“预收账款”的定义;当然也不属于“预计负债”列举的几项条件,所以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应通过“资产”类会计科目予以归集,但由于其不确定性,可以先计入“或有资产”科目,对该部分应确认的数额,暂不在资产负债表列示,而是作为或有负债的减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以或有负债的净额列示,遵循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同时,在有一定的经验和数据统计的基础上,也可以根据预估的市场购买率进行比例预测,通过“应收账款”会计科目部分予以核算,进行收入和成本的配比。
其次对于平台与平台之间的广告置换业务,首先需要界定其不是两个平台的关联交易,考虑该置换行为的商业实质,比如某个网络直播游戏平台和某个网络直播电商平台的广告业务置换,由于其交换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不同可能会为不同的直播平台带来更大的流量产生更大的作用,所以满足商业实质。针对该种情况,笔者认为需要参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模式,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对于涉及补价的,也需要考虑进去。由于各直播平台之间的广告置换业务不是其日常业务活动,所以不将其作为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进行“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而是参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第32号中将网站成本界定为无形资产来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收到补价的一方,将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因为未实现所有权的转移,所以也不能作为“营业外收入”予以确认,会计分录借方为“无形资产——网络直播游戏平台”,贷记“无形资产——网络直播电商平台”、“其他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