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和大学公信力的契约属性,以法治为契机提升我国大学公信力的建设水平是贯彻依法治教方针、保障现代大学制度建立的重要举措。鉴于大学公信力危机的根源在于理念落后和制度缺陷,通过教育法治理念的宣扬和法治化的制度设计打造大学公信力的“阳光工程”,让高等院校的权力运行置于全社会的主动监督之下,是当前我国大学公信力建设的当务之急。
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雅克·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西方知名大学能够维持数百年的声誉良好和基业长青,根本原因在于契约精神和法治观念的支撑。大学公信力的制度建设若想达到预期效果离不开教育法治理念在教育管理者和广大社会公众当中的传播和影响。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高校的内部管理人员应当以身作则,树立起依法治教的行为典范,并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向高校和社会传递敬畏法律、恪守法律、信仰法律的教育法治理念,使法治内化成为整个社会的价值准则。
对于大学公信力的建构,理念宣扬和制度建设如同车之两轮,教育法治理念的巩固需要制度建设的驱动。在制度建设方面,党中央高屋建瓴,给出了法治建设的切入点,大学公信力的建构应从完善立法规范、强化执行程序和落实监督保障三个维度展开,让法治的阳光照亮高校权力运行的各个角落。
在立法建设上,完善制度规范、保障民主参与是大学公信力建设的基础。大学保障公众信任的关键环节是要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立法规范首当其冲的是要完善大学的信息公开制度,在高校和社会之间建立起清晰透明的信息传导机制。当前应尽早制定和颁布大学信息公开法,将信息公开提升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层级。其他领域也应当加强系统化的制度规范构建,高校自身要特别重视大学章程的建设,以大学章程统摄和引导高等院校的权力运行,确保大学治理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此外,良好的制度不但要做到有法可依,还要实现依据善法而治,即在立法过程中要保证利益相关群体的民主参与。教育主管部门在立法制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的作用,高校在制定内部管理规范和进行重大决策时也要真正落实教代会、学代会、教授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能,确保制度规范的设定符合绝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意愿和利益。
在执行程序方面,加强程序规范、创新利益驱动是大学公信力建设的关键。在法治建设中,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公正作为“看得见的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我国高校管理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程序规定的缺失导致制度规范的执行缺乏可操作性,为此高校在制定制度规范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制度的执行程序,确保制度规范的落实具有严谨性和实操性。另一方面,程序建设离不开资源投入的保障,我国大学制度建设重立法、轻执行的普遍现象反映了执行成本高和执行意愿低的现实问题。若要大学公信力的建设变被动为主动,利益激励制度的设定必不可少。我国高校与西方高校在公信力上的最大区别在于西方大学尤其是私立大学以自筹经费作为办学费用的主要来源,为了获取社会公众的认可和资助,对自身的公信力建设十分重视。中国大学则以公办院校为主体,办学经费主要依赖财政投入,对社会和公众的依存度不高,也就难有主动提升大学公信力的意愿。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努力探索、大胆尝试,在制度设计上将大学公信力建设的实际状况作为高校招生、财政拨款、排名评价等工作环节的重要影响指标,并与高校领导者的业绩考核相关联,从而刺激大学进行公信力建设的意愿。
在监督保障环节,制衡行政权力、强化问责机制是大学公信力建设的保障。大学治理在权力设计上应通过强化教授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能平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力量,并通过信息公开确保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完善社会公众和高校成员的权利监督。监督的力度和效力取决于问责机制的设置,针对现今高校问责机制程序规定笼统、问责力度不强的缺陷,通过制度创新,加强责任追究的力度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和干部违规干预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两项重要的有关问责机制建设的指导方针,对高校公信力责任追究制度的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高校对于领导人员违规干预信息公示等公信力建设的行为也应建立备案记录制度,在重大决策方面采取负责人员的终身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借此强化高校管理者对公信力建设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