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体育产业中的版权价值分析
版权的核心价值在于IP(知识产权)的塑造,John Howkins在《创意经济》(2001)一书中明确指出:版权是产业运行的重要动力和核心灵魂。知识产权的运作对于财富积累和就业机会创造具有潜在的创新性。早期文化产业诞生,版权的内容涉及电影电视广播、出版物(音响、图书)、网络小说视频游戏、手机软件游戏直播、VR(虚拟现实)和广告演出的线下活动。体育赛事版权价值与文化版权价值两者存在很多相似之处,而IP无疑是整个版权最高级别的商业价值和潜力。体育产业版权的核心体育赛事IP运营、开发、推广和管理对于媒体营销(广播、电视、电影、自媒体、出版物和直播)、大众健身场馆运营、线下营销(俱乐部活动、明星演出和公益事业等)、衍生行业(彩票、用品、旅游、游戏、硬件、电商和VR等)都在网状价值链中进行着利益互补,并且还可以实现内容直接变现和广告间接变现功能。在与经纪、培训和保险等相关行业中IP丰富的外延涵盖了与体育相契合的产业。
赛事版权的最终价值体现在赛事转播权和商业开发权,观众和消费者是赞助商重点参考对象,观众反映情况和赛事本身及赛事参与者都是体育赛事版权的重要参考指标。观众的规模结构和反应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着体育赛事的版权价值,这会对赛事赞助、转播和开发产生重大影响。反之体育赛事版权价值也会影响着观众规模结构,二者保持着密切的动态结构。从市场角度观察,赛事参与者目标是获取理想比赛成绩和经济效益,这对于赛事级别和影响力有着较高要求,赛事参与者的价值影响着赛事主体价值也就间接影响着体育赛事版权价值。如果将版权抬到了特定价格,那么商品就必须符合商业逻辑[9]。换句话说从分析市场经济价值角度来看,版权成交价格必须与其价值呈现正相关,体育赛事版权体现为赛事的盈利能力、品牌效应和潜在开发价值,这些都将融入在赛事主体、参与者和消费者群体之中。
2 国内自主体育赛事水平较低,依赖于购买国外优质赛事版权
我国国内自主赛事水平有限不能吸引大量关注度,所带来的经济潜力也较低。中国足球职业化是我国进行职业赛事构建较早的项目之一,中超联赛也是我国关注量最大的职业联赛之一。但是根据《2016年中超商业价值报告》中显示:中超16家俱乐部中仅有两家微弱盈利(延边和亚泰),其他14家俱乐部都存在不同程度亏损,其中亏损最为严重的俱乐部为广州恒大(亏损达3.34亿元),其它俱乐部国安(1.79亿元)、山东鲁能(1.70亿元)、苏宁(1.37亿元)等。2016年中超联赛总体支出为92.38亿元,总体收入为83.77亿元亏损达到5.05亿元,如果除去政府和社会上的投资亏损总额将高达46.45亿元。体育赛事观赏体验对于体育版权消费者来说既是最先考虑的因素又存在不可替代性,如果体育赛事节目制作水平粗糙、质量低下,必然会影响观众观赛心情降低观赛体验导致受众流失。如今新媒体发展迅速将成为绝大部分人的观赛选择,我国体育赛事版权弊端不仅出现在本土赛事商业体系化和竞技能力上,还体现在新媒体的信号制作和行业亏损常态上。媒体信号推流系统落后和画质不清晰时常被观赛受众所诟病,赛事解说专业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以及服务器崩溃情况时有发生。从2014年放开体育产业政策之后,至今还没有任何一家体育新媒体运营公司声称已经获利。在2016年10月的北大光华体育产业发展论坛中,经过专家调查研究显示:新三板上市的一共有41家体育产业及相关公司,都是涉及体育概念等板块,在2015年度都没有产生利润且平均亏损额度达到1100万元,不仅是体育新媒体传播公司,体育产业公司也存在着大额亏损的现象。
这种现象滋生了外国赛事版权价格飞升的弊端,国外优质体育赛事版权牢牢抓住了我国版权需方命脉。这让外国资方有更多理由把握主动权和进行利益选择,他们会从中国需方的社会影响力、潜在经济效力和客户分化层面进行考虑,而最终目的都是从版权需方手中摄取更大利益。例如NBA过去一直与新浪公司保持合作关系,央视曾与新浪微博共同打造NBA热点话题活动,以#总决赛#和#你最喜欢的球星#等微热点活动为NBA赛事方带来了大量忠实粉丝。央视是观赛时的主要途径,微博是篮球粉丝们交流讨论的主要平台,并且讨论热度与收视率呈现正相关,但是NBA赛事方最终并未与新浪微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国外优质赛事版权处于体育产业链的龙头地位,可以借助上游赛事资源将不同种类球迷进行细分,并建立数据库来完善整个体育产业提升效益。这也就是NBA并没有将版权出售给出价6亿美元的乐视公司而是出售给了出价5亿美元的腾讯公司,因为赛事方看到了背后庞大的客户流量可以带来更大的潜在收益,而腾讯公司也将观赛受众做了更加细致的划分。
3 体育赛事转播版权所带来的法律纠纷界定较为模糊
体育赛事版权出现也滋生了版权的侵权问题,而相关法律界定也是众多学者一直关注的问题。而核心讨论点在于将体育赛事作为音像制品还是拥有著作权的作品问题,2014年6月的Aereo案例在体育赛事版权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在之后的标准选择中按照判例法规定改变了著作内容的分配模式,Aereo公司所经营的传播系统根据公开表演权界定不构成公开表演,所以认定Aereo公司构成侵权。这桩案件不仅提示我们界定体育赛事版权的法律规定还未完全成熟,而且也提示了我国应该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作品保护范畴,并且在出口时运用美国著作权规则,借以实现我国体育赛事节目版权效益最大化。
近些年来,体育赛事版权侵权事件在我国发生频率正在逐渐增加,例如:凤凰网因为体育赛事版权侵权问题而被新浪体育告上法庭,正因如此才将体育赛事版权侵权话题引入大众视线。最终这场法律纠纷的界定标准也是根据赛事版权的作品与制品来展开的,最终新浪体育胜诉,但是仅仅获赔50万元人民币,这也间接说明了我国保护体育赛事版权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界定模糊、取证困难、追踪无序等问题,说明我国体育赛事作品的版权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解决。当今体育赛事版权侵权大都存在于这4种方式之中:1.商业性网站未经许可,擅自传播体育赛事节目;2.商业性持权网站擅自破坏协议或者超出协议范围传播构成侵权;3.公益性授权网站违反协议构成侵权(页面嵌套、视频页面链接、播放器嵌套);4. 跨地域的境外网站传播体育赛事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