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投标档案规范管理认识不足招投标
档案是企业围绕着招投标项目开展的开、评、定标等一系列业务活动形成的原始真实记录,而这些记录就是通常意义所指的文书资料即档案。由于资料与档案的本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真实可靠、可佐证当时情景的特征,因此能够保护企业以及从事招投标的业务人员的从事招投标行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但是由于招投标过程的一次性以及操作频繁等特性,加之企业招投标之后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大多被立即投入使用,导致大多数招标采购行为不易追溯以及无法追溯等问题,特别对于基于互联网+背景下的电子招投标业务,无论是招投标业务人员还是各级监管部门对于普通或小额度招投标文件管理均存在不重视现象,招投标管理也往往未被列入重点档案管理行列,最终导致招投标管理流程与规范的缺失。
2. 电子招投标档案管理人力资源专业化水平低
企业招投标部门往往隶属于采购部门或法律部门,特别是企业施行互联网+电子招投标后,有些互联网操作还涉及到计算机等技术服务部门,因此大多企业没有配置专业的招投标档案管理人员与管理职能,尤其是专职的招投标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另外有些企业从事招投标的业务人员或计算机服务部门兼职管理资料档案与电子招投标档案,但由于时间跨度长加之人员流动频繁等因素也会导致企业招投标档案管理不善。
3. 没有专门的互联网环境下电子招投标档案管理准则与规范
目前我国针对招投标资料与档案管理所提出的要求和规定都较为含糊,《招标投标法》在第三十六条中提到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第四十四条中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设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每一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并具备电子归档功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记录和公布相关交换数据信息的来源、时间并进行电子归档备份。
以上规定只是简单对招标过程中的部分环节需要保存的记录进行了简单规定,但均未提及招投标过程中记录与资料的保存方式与方法,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往往也没有具体的对招投标档案的归档范围与管理方式的规定与制度,这些都导致了招投标档案管理细节规范的缺失现象。
4. 档案管理方式落后导致招投标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缺失或不完整
随着互联网在各行业的广泛应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几乎渗透到各个专业与部门。虽然目前很多企业已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招投标档案管理,但多数仅限于对招投标项目档案目录和招投标电子平台中数据的导入导出,更有一些企业存在纸质招投标档案与电子招投标档案同时存在等现象,真正全过程招投标档案信息数字化应用较少,致使查阅利用相关信息时,大多依靠翻阅原始资料,这样不仅消耗更多的人力与工作量,而且很容易造成原始档案的丢失与破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