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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国际人道法的实施
 
更新日期:2019-08-30   来源:政法学刊   浏览次数:25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尽管国际法具有软法的性质,但是对于每一个人道主义公约的缔约国来说,切实履行人道主义公约的具体要求是其应尽的义务,这不仅是

 
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尽管国际法具有“软法”的性质,但是对于每一个人道主义公约的缔约国来说,切实履行人道主义公约的具体要求是其应尽的义务,这不仅是因为国家信用为其履约行为背书,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条约必须遵守”的要求。
(一)遵循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在国际人道法体系内,国际社会对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关于作战手段和方法的使用形成了若干原则,并在今后的武装冲突中用以规制冲突各方。这些在历史实践中沉淀下来的基本原则构成了战争法的基础。这些原则包括限制原则、比例原则、区分原则、中立原则、“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的原则、在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武装冲突各方仍有尊重国际法义务的原则。尽管由于陆战、海战和空战的作战手段存在差异,但是这些原则的适用并不能得到减损。这些基本原则体现着“人道主义”原则对于战场上的战斗人员的要求。原则上,各交战方在战场上的大部分行为需要受到国际法的规制,现今相关的国际公约主要以对战场上实施的某些行为进行禁止的形式来制止非人道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对于“军事必要”原则进行限制也是国际社会对于战争底限的遵守,只有那些在符合国际法原则、准则和规则的条件之下的行动才是“必要”和“合法”的。而在条约没有进行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冲突各方仍具有尊重国际人道法原则的义务,该原则一定形式上具有兜底的性质。
(二)扩大和明确国际人权法在战争和武装冲突时期的应用
国际人道法与人权的国际保护存在着一定的重合,国际人道法设立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人权。对于国际人道法的定义,《圣雷莫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手册》第十三条给出界定,“国际人道法”是指通过条约或惯例等方法制定的国际规则,其内容是限制冲突各方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或保护不参与冲突的国家或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冲突影响的人员和物体。国际人权法顾名思义是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国际人权存在着在任何情形都不可克减的部分,其中包括生命权和不得使用酷刑和不人道待遇,而这两项权利也是国际人道法所致力于保护的重点。
较之国际人道法仅规制战时,国际人权法对于基本人权的保护更具普遍性。但是,对于国际人权在武装冲突情形下的保护,最初是被联合国所刻意回避的问题。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就完全回避了人权在武装冲突时期的保护问题。联合国认为,若将武装冲突纳入其讨论范围,则会削弱宪章所宣示的反战权,并进一步造成人们对联合国维护和平的能力产生怀疑。基于武装冲突中对人权的践踏,适用甚至扩大国际人权保护在武装冲突时期的保护是很有必要性的。事实上,联合国也开始正视这个问题,1968年国际人权大会提及“武装冲突中的人权问题”。之后的利比里亚和塞拉里昂的武装冲突和伊拉克对科威特的军事占领,联合国均开展了人权状况的调查。扩大国际人权法在战时的应用,对于给予武装冲突地区的人们人道主义保护无疑是意义重大的,人权作为人们与生俱来的权利,尽管其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权利内容,但是其最基本的内容无论在和平时期和动乱时期都应得到切实的保护,这是人最基本尊严的维护,也是人类文明的底线。
(三)加强对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个人追责
在武装冲突中对人道法的遵守不仅需要交战主体的自觉履行,还离不开对违反人道法的行为的追责,而追责包括国家责任的追责和个人责任的追责。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成立了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其他机构,设立这类委员会被认为是有效适用国际人道法的重要步骤,国际人道法委员会承担着普及国际人道法,向武装部队传授国际人道法的职责。
对违背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戒是国际社会应该加以考虑完善的议题。国际刑法是实现国际人道法的有效补充,它使战斗人员的行为不再是全由国家对其负责,对于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个人也需担负刑事责任。二战结束后,纽伦堡和东京审判以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对德国和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尽管东京审判不如纽伦堡审判那样彻底,且含有政治交易的性质,但是两场审判具有积极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战后的追责是必要的,追责需要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形式进行审判。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所言:“如果你们认为在战胜者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可以任意处死一个人的话,那么,法庭和审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人们将对法律丧失信仰和尊重”。纽伦堡和东京审判庭的设立无疑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不仅赢得历史的尊重,更昭示着战后清算不是对失败方的报复性杀戮,而是对于违背和平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等国际义务的追责。
1967年和1968年联合国大会分别通过了《领土庇护宣言》和《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的原则的公约》,补充了“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和“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定时效”两项原则。1995年设立的卢旺达刑庭,以对1994年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进行追责。2002年,海牙国际刑事法院根据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设立,以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严格落实对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个人追责,让每一个战斗人员对自己的行为审慎而行,对于人道主义思想的实现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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