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竞技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概念
国际竞技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是指在国际竞技体育竞赛中独立于竞赛举办国及组织,与参赛队无任何利益及渊源关联,由具有裁判主体资格能自主独立行使体育竞赛裁判行为的专业人员所组成,能接受竞技体育竞赛举办组织聘请,从事竞技体育竞赛公正裁决行为,具有相对独立自主地位的机构。根据笔者在《试论我国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建立》中对中国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定义,鉴于国际奥林匹克体育运动委员会具有相对的国际领导权威,因此,应在国际奥委会下设国际综合竞技体育裁判管理委员会来对国际竞技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进行管理,既可以设置不属于任何国家(或地区组织)的国际第三方竞技体育职业裁判机构,也可以在有条件的国家设置专门为国际体育赛事提供裁判服务的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并由这些国际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专门负责国际裁判员的管理和选派,这就打破了由国际体育赛事举办组织或是与参赛队有利益关联的现状,使国际裁判员独立出来,达到一个第三方、职业化、专业化的目的。
2 国际竞技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管理
把国际各单项体育竞赛组织中的国际裁判规整到国际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中,在各级各类体育竞赛中,体育竞赛举办者统一从世界各国的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中聘请国际裁判。所有的国际竞技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国际裁判员的数据都需要统一到国际奥委会裁判管理委员会的体育裁判员大数据库中。例如:国际奥委会或世界体育单项锦标赛组委会每当举行世界级的体育赛事时就向所有的国际竞技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选调国际裁判员,裁判员的选调依据就来自于国际裁判员大数据库中。
国际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备案应在国际奥委会或各国国家级体育管理部门备案,而对国际裁判的日常管理交由各国际竞技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具体负责。各国际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及所在国及地方特色,成立如足球裁判、体操裁判、田径裁判、武术裁判等不同优势的体育单项裁判分部。国际裁判员的来源必须是经过了国际奥委会裁判管理委员会认定和注册了的国际裁判员,对国际裁判员的培训和资格考试可由国际奥委会裁判管理委员会或所在国家及地区的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国际裁判员一旦从事了国际竞技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裁判工作后,即不能再从事专项体育运动竞赛和教练工作,以保证其竞赛评判的公正性。各国际竞技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负责对本机构的国际裁判员进行专门的培训、考核和申请注册等管理工作,对机构所属的裁判员的执法好坏进行奖惩,对执法好的裁判员进行评级,执法出现问题的裁判员进行处罚。国际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如果派出的裁判员执法问题不断、达到累计次数的,可以由国际奥委会裁判管理委员会或所在国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降级、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