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摩擦的日益增加,GAGAS2018增加了关于境外经营实体开展审计的法律规制。第一,不在政府审计机构工作的审计人员,如果从事财务审计、检查业务、鉴证和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商定程序业务,应该具备执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或者经许可的其他执业会计师资格,以满足GAGAS2018的具体资格要求。第二,对美国境外经营实体进行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所在国家准则或国际准则所要求的执业资格,并为与美国注册会计师互相认证的国家服务。第三,为符合GAGAS2018要求的相应的非政府审计机构工作。第四,对美国境外经营实体的审计监督必须是为政府审计机构工作。
我国审计法修订于2006年,国家审计准则修订于2010年,此后,审计实践出现的飞速发展和创新,新时代关于审计工作的一系列新的顶层设计和理念等都需要及时在新一轮审计立法中予以提炼和概括。审计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审计法、审计法实施细则和审计准则等,GAGAS2018修订时从结构、形式到内容的很多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
1.坚持审计立法的中国特色。GAGAS2018尽管出现了各种新的变化,但透明度、政府责任和对公共资源的监督始终等理念一直是GAGAS每一次修订所传承的原则,在基本的框架结构上也是变化甚少。我国的审计立法同样应当处理好变与不变的关系。中共中央审计委员会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管理制度应当得到法律确认,审计全覆盖的思想应当在立法中得到体现。
2.以保障审计独立性为核心多方面努力提高审计质量。GAGAS2018的变化体现了美国审计署为提高政府审计质量所做的不懈努力,不断提高审计质量是审计监督制度的根本。提高审计质量的核心应当围绕审计独立性展开。审计独立性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审计准则视角的独立性是以对政治与体制意义上审计独立性的默认为前提的,主要是聚焦于微观意义上的审计独立性。表现在审计程序的精致化、审计信息披露的精雕细琢、对审计人员素质细致入微的要求(包括审计技术的掌握和具体培训时间的规定)。任何一种宏观或中观意义上的审计独立性都离不开微观和技术角度审计独立性的支撑,因此准则意义上的审计独立性是我国今后立法应当优先予以注意的,这种审计独立性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意义。
3.加强“一带一路”海外投资审计。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管控一直是我国审计监督的薄弱环节,“李克强总理曾指出,“国企国资走出去,监管必须及时跟出去,确保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鉴于以“一带一路”为核心的海外投资审计的特殊性,我国审计准则必须对海外投资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件进行专门的规定。
4.及时提炼和概括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成果。经过实践检验的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内容应当得到立法表达。现行由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准则的内容可以独立构造,为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提供充分的规范。目前在审计立法中对绩效审计设计大量条文还不成熟,但亦应当有专门的条款,以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为了综合利用审计资源,增强监督效能,我国的审计立法中应当对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出一定的安排,体现2018年1月22日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精神对立法的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