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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耕地资源流转的背景和现状
 
更新日期:2019-10-08   来源:农业经济   浏览次数:472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发展问题愈发显得突出。三农问题的提出,既是生产、社会、经济层面上三者的凸显,更是农业文明过渡的产物。务农生产,这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发展问题愈发显得突出。三农问题的提出,既是生产、社会、经济层面上三者的凸显,更是农业文明过渡的产物。务农生产,这是国之大纲,农业发展立足于耕地资源利用。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确立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为耕地的流转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土地经营权在金融机构融资贷款的合法性,鼓舞了社会资本和农业龙头企业进入农村,通过流转耕地发展现代化、规模化、新型化农业。
1.基本背景
2016年,福建省的耕地面积为2004.46万亩,全省农业经营户有475.09万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只有13.13万户;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3.42万个,而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仅有1.78万个。全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为1249.25万亩,占全国粮食种植面积的0.74%,粮食产量477.28万吨,是全国粮食总产量的0.77%。全省的人口达3874万人,其中农村人口为1410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36.39%,较2006年的占比49.60%下降了13.21%。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使得2006—2016年间城镇人口呈现大幅度增加,农村居民显著减少,而农村人口中大量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使得农村劳动力有效供给明显缺乏。
为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健康有序发展,我省下发了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7〕9号)精神,目标任务是加快培育发展一批以农业龙头企业为引领、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动建设全省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
2.耕地资源流转的意义
耕地资源的稳定持续发展和保护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工程,农业的发展,粮食的底线,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更好更快地促进耕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我省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经济发展、城镇化水平的迅猛提升,大量青壮年人口外流转移到城市,农村劳动力大量缺失,耕地抛荒现象严重。未来中国农业的发展方向必然朝着智慧型农业,绿色有机农业和休闲农业发展。为实现耕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引进外来资本,激活当地耕地资源,带动耕地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了耕地流转的具体形式 :转包 、出租、互换、转让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农业农村部相关数据表明,2007年至2017年年底,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由5.2%增长到37%。耕地流转的面积和比例虽然在近十年里增加较多,但流转的利用模式和规模并未实现农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大幅提升,农地商品化程度低[3]。
3. 我省耕地资源流转现状
在2013年,福建省就发布了相关意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我省成为全国首个明确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省份,流转工作有序稳健地开展,促进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但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在新发展阶段的时点上,我省在推进农村耕地流转高效率工作上仍存在了些阻碍。
第一,流转的模式多样,但仍以农民为主体,缺乏带动辐射作用。由于地区间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风俗习惯、人口规模、就业情况等因素有所差异,产生了各种形式的流转方法。但在我省由农民为主体进行流转的主要模式为:代耕、互换、转让、转包。这四种模式都是农民自主发起的,但多发生于村组内或相识间,流转规模受限,不能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耕地利用效益,缺乏农业发展的辐射作用。其他流转模式还包括农业合作社、土地信托制度、土地股份制、反租倒包等。以企业和乡镇政府引导的耕地流转可以带动更大范围的耕地流转面积,给农户带来更高的增收效益,但这些模式在我省的推广发展仍有很长的路。
第二,流转的程序不规范,法律意识浅薄。由于我省耕地流转的主体多以农民为主,农民间流转耕地时只是以简单的口头协议或书面合同为依据,流转的程序和手续不健全、不完整、不依法办理,甚至有些流转未经过村集体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没有在发包方处登记备案。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承包地的流转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任何个人和集体组织不得违反,承包法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作出详细要求,但大多数农户自主发起的耕地流转并没有正规的程序和合同,对耕地流转的法律意识浅薄。
第三,流转期限过短,难以形成集中规模经营。大部分劳动力外出就业,但少部分老人农民仍然有将耕地作为家庭收入和生活日常种植的需要,即使将剩余的抛荒耕地流转给他人暂时经营,但流转期限一般较短。非农民自发的流转模式则会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转入方大多和乡或农民签订的协议不会过长,才能一定程度上有更多调整市场经营策略的机会。由于流转期限过短,转入方受农业生产成本的限制,必然不会投入过多经营资金,在追求短期利益的同时,会对耕地地力造成一定损害,也难以形成规模经营的高集约化水平。
第四,信息平台不完善,缺乏健全的中介服务机构。2015年,我省为推动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发布相关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但由于受到现实条件的制衡,各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平台的建设水平层次不齐,流转双方信息无法互通、不对称,中介服务的即时性和现实性无法得到保证,不能从根源处促进耕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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