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教育 » 正文
效果导向型模式:一种崭新的法治政府评估模式的确立
 
更新日期:2019-10-11   来源:求实   浏览次数:230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效果导向评估模式的理解对法治政府效果评估进行研究的前提是对效果评估含义的良好把握。评估是人对事物的不确定属性(模糊属性)做出确定性判断

 
(一)效果导向评估模式的理解
对法治政府效果评估进行研究的前提是对效果评估含义的良好把握。评估是人对事物的不确定属性(模糊属性)做出确定性判断并进行精确描述的过程,《现代汉语词典》中评估意为“评价、评议估价”,评价是评估最大的外延概念。法治政府建设效果评估是评估的子概念,其作用是对法治政府建设进行评价。以效果为导向的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模式④,是在以业绩为导向的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模式的基础上,增设效果性指标,并运用特殊方式对法治政府建设进行评估的评估模式。效果性指标这个概念是个偏正结构,中心词是指标,效果性是修饰词,与业绩导向评估模式的指标相比,效果性指标是以法治政府建设的效果为出发点进行指标设计的,关于效果性指标的具体样态将在下文进行详细论述。特殊方式是指在效果导向评估模式中运用了譬如案例分析法、体验评估法等特殊方法进行评估,对于特殊方法部分在下文中亦有相关论述。
效果导向型评估模式作为一种崭新的法治政府评估模式在指标设计上和评估方法论层面上具有自己的特色。其一,效果性指标的设置是根本。与现行业绩导向型评估模式相比,以效果为导向的法治政府建设评估增设了更多体现法治政府建设效果的指标,比如增设基层立法联络点指标,作为评估是否做到科学立法的一方面,而并不仅依靠立法数目的多少对立法进行评价。再如,行政执法方面,增设“以行政协议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⑤相关指标,作为评价政府行政执法的一方面。其二,在方法论层面上,定性和定量评估相结合,辅之以特殊评估方法是特色。如案例分析法是行政执法领域的特殊评估方法之一,集中运用在评估地方有代表性的案例,然后对案例体现出的法治要素进行解析,例如可以以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为要素,逐个分析其在具体案例中的具体体现,最后对案例中的法治要素体现程度进行综合打分。
效果导向型评估模式和业绩导向型评估模式在概念上应当加以区分。效果导向型评估模式的概念在上文中已经阐明,业绩导向型评估模式是依据法治政府建设的业绩的来对法治政府建设进行评价,业绩即是指《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完成度,完成度越高说明法治政府建设的业绩越高,那么法治政府建设评估的得分就越高。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业绩有好有坏,未完成业绩指标会进行扣分,完成相关业绩则会进行加分。在效果导向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中,效果也区分好的效果和差的效果,不过效果导向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是指业绩产生的效果,因此说,相比业绩导向型评估模式,效果导向型评估模式是一种崭新的评估模式。
(二)对“效果”的理解
效果是一个名词,《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由某种力量、做法或因素产生的结果。从表面上看,效果比结果更深层次,效果与结果相比更加难以把控,在以效果为导向的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模式中,效果是指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或实效,具体体现为通过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哪些业绩、取得的业绩对社会产生了哪些影响和改变。需要指出的是,法治政府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因此它对社会产生的效果也是潜移默化的,往往通过多个业绩的结合和相互作用才能产生较为良好的效果。
法治政府建设效果的类型主要包括主观效果和客观效果两方面。主观效果指社会公众对法治政府建设效果的满意度。需要注意的是,主观效果并非是法治政府建设完整相貌的体现,而仅仅是社会公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内容的感知。例如在法治实践中,社会公众关于公民权利救济的制度建设是否完善的满意度这一指标设置就是以社会公众的真实感知为依据,并非强调在法治实践中,关于公民权利救济制度是否已经建设完善。在评估实践中,主观效果更多依赖于社会公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观评价,为此,不可避免会受到人为的、主观的因素影响。客观效果是法治实施层面上的,是法治制度实践的结果,主要表现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具体制度是否健全、制度开展是否顺畅、行政执法过程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产生的客观影响上。主观效果主要体现在社会公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满意度上,客观效果则更加细化,它是通过一些细化的效果指标,如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件的复议、诉讼数量,来体现法治政府建设的客观效果。
效果评估是根据所设定的相应指标所进行的评价,这些指标就是效果性指标。效果性指标,顾名思义指的是能够体现法治政府建设效果的指标,前文提及法治政府建设效果的类型主要包括主观效果和客观效果两方面,相比主观效果是评估主体主观的评价,客观效果则更加依赖效果性指标的设置。效果性指标的设置应当以行政目的的达成为依托,如“最多跑一次改革”⑥,“以行政协议方式代替单方行政执法”等。“以行政协议方式代替单方行政执法”实践中的效果客观体现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件的复议、诉讼数量上,通过与上一年度对行政执法行为复议、诉讼案件数量的多少对比,得出以协商达成协议的方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是否有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这是法治政府建设客观效果的客观反映。
点击在线投稿
 

上一篇: 效果导向型模式:一种崭新的法治政府评估模式的确立

下一篇: 效果导向型模式:一种崭新的法治政府评估模式的确立

 
相关论文导航
 
 
 
 
 
 
 
相关评论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3

(c)2008-2013 学术规划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