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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理念的价值
 
更新日期:2019-10-12   来源:中国司法   浏览次数:192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必须承认的是,从目前我国的现实状况来看,要引入像上文所阐述的那样完整的一套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不切实际的,但我们也不能因此否认自由心证的理念所

 
必须承认的是,从目前我国的现实状况来看,要引入像上文所阐述的那样完整的一套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不切实际的,但我们也不能因此否认自由心证的理念所具有的价值,并在认可其价值的基础上,探寻这一理念中的部分内容与我国现实相结合,以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及公正性的路径。
(一)提高证据证明力的活性
从法定证据制度发展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不再依赖于一套僵化的规则,而是越来越灵活。这是符合审判的实际需求的。
为何需要证明力规则?从历史上来看,证明力规则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之中,因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将事实认定的权力交给了陪审团,在这种“平民审判”的模式下,陪审团成员不像法官那样接触过许多案件、具备专业素养,从而能在整个过程中保持理性;为了避免其在事实认定中的主观性可能对被告所造成的不公平,因此,需要一系列的证明力规则对陪审团的事实认定过程加以引导和规范,从而确保判决的公正合理。
但是如果事实认定是由法官来进行的,情况便与陪审团审理有所不同。法官是一个具有法律专业素养的群体,过于条条框框的证明力规则可能反而限制住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发挥,而在此时,如果引入自由心证的理念,给予法官在证据证明力判断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那证据证明力的活性将大大提高,证据的价值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刑事案件本身就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原始证据是否就一定具有优越性?间接证据是否会比直接证据更可靠?在刑事案件中,往往有一些问题是无法简单通过适用证明力规则来解决的,而是需要对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和综合判断。在自由心证理念的指引下,对于每一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将变得更加灵活,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也能够得以充分发挥。
(二)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
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证人不出庭作证、二审或再审主要进行书面审理等等,各类证据变为一份份书面文字,证据失去活性,案件审理的过程也会因此而变得僵硬。
在自由心证理念之下,为了使得法官形成内心确信,诉讼双方必须充分而生动地展示证据,还原事实过程,庭审中的质证、辩论也会更加激烈,证人出庭率提高,当事人有机会充分表达,被告也有更多地机会为自己辩护。各类证据得以充分呈现,各种意见得以充分表达,这才是庭审的理想效果,亦能有利于事实的发现和对被告的权利保护。
(三)平衡程序与实体公正
自由心证理念的最高价值是其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程序与实体公正,避免实体公正在程序的限制之下无法彰显的情况发生,从而能在事实认定、程序遵循、公众情感慰藉之间求取平衡,而不至于使法官陷入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
以热点案件江歌案为例,日本作为较为典型的采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国家,尽管案件的事实认定与量刑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完成,但这种制度上的杂交并不妨碍自由心证的运用。法官与陪审团在审理这一掀起舆论风潮的案件时,充分地表现出了专业素养和理性。通过对包括录音、聊天记录等在内的三十余件证据进行审查、综合运用与逻辑推理,最终作出了被告陈世峰有罪并处20年刑期的判决。在这起案件中,陈世峰杀人是不争的事实,而决定量刑的关键是陈世峰是否有杀人的预谋。对这一犯罪主观方面的判断,较之于杀人的客观事实,更需要法官和陪审团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形成内心确信,因而法官和陪审团的“心证”非常重要。诉讼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也在这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包括江歌与刘鑫、刘鑫与陈世峰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各项证据所指向的重点都集中在“杀人预谋”上,这些证据很大程度上是为法官和陪审团的心证服务的。
这一案件判决结果的理性之处则体现在,在掀起舆论浪潮之后,在一次次请求判处陈世峰死刑的呼吁之中,法官和陪审团一方面通过认定陈世峰是故意杀人以公正地完成了事实的认定,并给予了受害人家属和公众情绪以充分的慰藉;另一方面,在量刑上,却并未遵循大众的声音判处被告死刑,而是根据犯罪事实量刑,充分体现了司法不受舆论裹挟的独立性。
同样,在上文所提到的法国蕾蒂西娅案中,即使已经有白色游行等活动,加上媒体一次次的报道呼吁要求惩治凶手,找不到被害人的尸体,就无法贸然认定被告有罪。在找到被害人尸体后,法官在给予被告充分辩解机会的基础上,依据所有的证据,即使被告梅隆同样辩称自己并无杀人的预谋和故意,但法官最终还是完成了心证,判定了被告故意杀人罪名的成立,在坚持理性、顶住舆论压力之后,公众情绪的浪潮最终通过客观的途径得到了平息。
从这些案件中,我们看到了自由心证理念之下,对于“是否有预谋”、“是否有故意”这些主观性很强、难以简单通过规则加以判定的问题,法官能够充分发挥心证的优势进行判断,达至内心确信;同时,在不受舆论左右的情况下,慰藉了公众情绪,做到了理性与正义的充分实现,由此可见,自由心证并非被感情色彩所左右的主观决断,而是程序与实体公正的平衡,是在保持客观的同时对正义的追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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