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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界对政府回应含义的探讨
 
更新日期:2019-10-15   来源: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55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作为控制方式的政府回应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政府回应与政府责任或行政责任(accountability或responsibility)关系密切,认为回应是一种民主控

 
(一)作为控制方式的政府回应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政府回应与政府责任或行政责任(accountability或responsibility)关系密切,认为回应是一种民主控制方式或机制。英国著名政治理论家安德鲁·海伍德对回应的解释集中代表了这一观点,海伍德使用的概念是“accountability”,这本身也说明了回应与责任具有内在的关联。在海伍德看来,回应(accountability)的内在要求表现为两点。一是在政府内部的要求。“回应要求政府机构的义务、权力和功能以这样的方式来规定,即‘更高’的机构能够对下属机构的表现进行监督与评估。”二是视回应(accountability)为一种不严格的责任形式。“回应(accountability)也可以相当于一种不太严格的责任形式,因为它确立了答复和解释某个人行为的义务,但并未要求一定得承担罪责和接受惩罚。”可以发现,第一点与第二点分别指向的是一种职责的履行与责任的承担,都潜在地表达了一种控制方式。这一点还可从海伍德对回应(accountability)价值的认识上看出来。海伍德认为回应(accountability)有三方面的价值,即“回应(accountability)是有限政府、有效决策和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有限政府而言,“回应(accountability)是通过建立可以让一个机构监督另一个机构的工作和表现的政治控制机制,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在有效决策方面,“回应(accountability)能够以确保政策建议被仔细审查和政治行为被严格监控的形式来提高公共政策质量。”在民主方面,“当回应(accountability)是通过定期与竞争性的选举来达成时,它就相当于一个公共控制系统,而回应也就成了民主的具体表现。”回应的前两种价值体现为政府机构内部(比如行政和立法之间)的政治控制方式,而后一种价值就体现为民众对政府机构的民主控制方式,是民主价值的重要体现。这三方面共同组成海伍德的作为控制方式的回应(accountability)的内容与价值。
(二)作为一种对应关系的政府回应
第一种情况涉及特定官僚机构官员或立法代表的行为与特定民众偏好之间的对应关系。马修·海斯 (Matthew Hayes)等人(2010年)认为回应是立法者与其选区选民不断变化的政策偏好之间的对应关系。作者通过考察特定选区重划前后立法者行为的变化,得出结论认为议员的确会根据选区重划做出相应的回应,但回应主要体现为立法者的议程内容(提案与共同发起)方面,而选区重划对立法者的投票行为影响不大,因为投票行为主要受党派意识形态影响。 迈克尔·敏特(Michael D. Minta)与瓦莱里娅·辛克莱-查普曼 (Valeria Sinclair-Chapman)(2013年)考察了国会中少数群体(不同族群)议员如何代表和实现少数群体利益诉求的方式,潜在地指出回应是不同少数群体立法者的行为与少数群体利益诉求之间的对应关系。第二种情况是指政府机构或立法机构的政策或行为与特定民众利益诉求之间的对应,主要表现为政府机构或立法机构对特定群体利益诉求的反应,尤其体现为保罗·休梅克(Paul D. Schumaker)与拉塞尔·盖特 (Russell W. Getter)对回应的定义,即“回应是指一种刺激—反应的关系。” 这一定义在休梅克的《抗议团体要求的政策回应》一文中得到体现。由于研究对象是抗议团体要求的政策回应,休梅克指出,“在这项研究中,回应被概念化为抗议团体的明显或明确表达的要求与作为抗议团体要求目标的政治系统的相应行动之间的关系。” 相比较前两种情况而言,从政府机构或立法机构与一般民众偏好之间对应的视角去把握回应含义的情况更为多见。萨拉·赫尔伯特 (Sara Binzer Hobolt)与罗伯特·卡尔曼森(Robert Klemmensen)(2008年)指出“民主回应的一个重要方面涉及政治家如何优先考虑不同的问题,以及如何与公众的问题偏好相一致。” 卢卡·贝纳迪(Luca Bernardi)(2013年)直接将回应定义为公民偏好和政府活动之间的对应关系。安德里亚·皮里托尼(Andrea Pritoni)(2016年)把回应界定为公民的优先事项和决策者的政策优先事项之间的对应关系,即公共议程与政策议程之间的对应关系。乔纳斯·林德(Jonas Linde)与伊维特·彼得斯(Yvett Peters)(2018年)指出,“回应可以被认为是指在政策和政策产出方面,人们想要什么和从政党、政府那里得到什么的短期匹配。”
(三)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政府回应
西方学界试图从一般意义上对政府回应的含义予以把握的典型代表是前文中提到的格雷斯·萨尔茨坦因。虽然萨尔茨坦因探讨的核心主题是官僚回应(bureaucratic responsiveness),但他对“回应”一词含义的充分讨论为理解政府回应的含义提供了较为完整的分析框架。萨尔茨坦因认为,回应概念的建立要回答三个问题,即回应的对象(to whom)、回应的内容(to what)以及回应的形式(in what form)。
首先,回应对象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对象。萨尔茨坦因以层层递进的论述方式,表达了这一问题的复杂与难度。初始问题就是萨尔茨坦因所说的“适当包容”(appropriate inclusion)问题,即政策相关共同体的边界如何界定。“相关共同体的边界应该划在哪里:是在社区、城市、州或地区层面,还是在整个国家层面?之所以出现这一问题,理论上是因为某一共同体中的勉强多数会成为某一更大共同体中的少数。”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应该对某一特定共同体中“谁的利益”做出回应,是对大众、选民、精英、组织化的团体、某种社会群体还是个人,甚至还有官僚机构本身?制度与行政官员面临着众多行为者的要求,也就是说,回应主体面临着众多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而且不同的潜在群体经常会表达相互冲突的偏好。总而言之,在萨尔茨坦因看来,关注某一个目标群体而非其他群体会使回应产生截然不同的结论。因此,回应对象问题既复杂又重要。
其次,在确定需要回应特定目标人群的哪些具体诉求的问题上同样面临难题。萨尔茨坦因指出,“问题在于哪种诉求必须予以满足,是所有的诉求(即便它们存在矛盾),或者仅仅是强烈感受到的,或者是强烈表达出来的?如果公共舆论是行动的基础,那么哪些意见是相关的呢?一种意见得到多少支持才能采取行动呢?如何评估不了解情况的意见、少数但强烈的意见、意见分歧或完全不存在的情况?” 代表理论中“授权-自主”的“自主”(independence)立场观点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在传统政治-行政二分观念的影响下,只有民选官员被视为公众的合法代表,官僚只是民选官员用来满足公众需求的中立工具,只通过民选官员对公众意愿的忠实遵从来回应公众,缺乏自主性。之后,在民主理论和行政实践的共同作用下,官僚机构在民主政治体系中的作用的另一种观点,即官僚代表观念开始出现并不断发展。这一观点假设官僚机构可以行使自主的代表功能,它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官僚是公众的代表;另一种观点强调官僚有责任在与公众的互动中“代表”国家。可以发现,萨尔茨坦因所论述的官僚代表的自主性问题明显与立法者代表具有一定的同构性。总而言之,根据萨尔茨坦因的论述可以认为,在确定回应具体利益诉求的问题上,偏好的体现方式、偏好的强度、公共舆论的强度与合理性、回应主体自身的偏好、国家利益等都是影响回应的重要因素。
最后,回应含义的界定与回应形式有着密切的联系。萨尔茨坦因指出,“受代表与特定公众之间意见的一致性、过程开放性、议程设置、具体政策制定期间的拥护或支持、政策颁布、政策执行以及政策影响等因素影响,不同的学者对回应有不同的运用。” 萨尔茨坦因所谓“不同的运用”是指各种具体回应形式或方式所导致的对回应的不同理解和运用。前文提到的保罗·休梅克(Paul D.Schumaker)依据“诉求—回应—回应完成”的过程划分了五种回应形式:准入回应(access responsiveness);议程回应(agenda responsiveness);政策回应(policy responsiveness);输出回应(output responsiveness);影响回应(impact responsiveness)。
(四)对政府回应含义探讨的评析
作为一种控制方式,海伍德主要强调了回应与责任之间的内在关联,指出政府具有接受监督、评估以及解释自己行为的义务,尽管如此,在海伍德那里,回应并不是对政府严格要求的责任,而政府负有的只是一种解释自己行为的责任。虽然海伍德指出回应之于有限政府、有效决策和民主具有重要价值,但是海伍德只是在有限的程度内认可回应的民主价值,这个限度是就是“当回应是通过定期与竞争性的选举来达成时”。因此,作为一种控制方式的政府回应只是从弱意义上对政府回应作出的一种界定,只是简单地指出回应可以作为政府的一种控制方式。相比较作为一种控制方式的政府回应,作为一种对应关系的政府回应正是从回应的核心点,即关系来把握政府回应的含义,他们把公众利益诉求和政策政策之间的对应关系或一致性作为回应存在的先决条件。正如国内研究回应的学者戚攻认为的“回应作为对一类社会互动现象、关系及实践过程的理论规制,它与社会学范畴——社会互动指社会上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通过信息的传播而发生的相互依赖性的社会交往活动的界说相联系。” 可以发现,从对应关系角度界定政府回应含义的学者遵循的就是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相互交往活动的解释路径,这种解释依据关系两端的不同对象而有不同层面的分析。虽然对应关系的解释把握住了政府回应的核心之处,但学者们多是根据自己的研究需要来对政府回应作出相应的界定,没有从一般意义层面对其进行界定,缺乏一定的系统性,而且对应关系的解释视角容易引导我们认为回应仅仅是或必须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落入“一致性”的窠臼。如果说作为一种控制方式和作为对应关系的政府回应是对其狭义的界定,那么萨尔茨坦因对回应的解释就是对政府回应含义进行广义界定的进路。萨尔茨坦因提出的从回应对象、回应内容以及回应形式三方面去把握政府回应含义的主张有助于全面准确地理解政府回应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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