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BITs与对促进一国FDI 流入的理论基础
鉴于外资在促进一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各国纷纷通过各种方式引进外资,主要有:参与国际经济组织缔结多边公约;两国之间通过谈判签订BITs;通过单方面的声明来提供优惠待遇等等。由于国际投资涉及一国投资者到另一主权国家来投资这类与主权密切相关的行为,在多边领域达成共识尚且存在一定的困难,而BITs这种双边的方式灵活便利,针对性强,效力较为确定,在引进外资方面具有很强的优势,因此成为了国际投资法领域最基本的国际法渊源,也是东道国提供优惠政策,使投资者有条件的适用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效途径。现阶段理论上关于BITs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的积极方面,即认为BITs可以通过种种手段来促进外资流入。
1. BITs较单方声明、单边立法更具有优势
尽管东道国政府会做出一系列的承诺来引进外资,但是投资者也会意识到政府单方面的声明,很可能在今后的时间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一旦投资者将资本置于东道国的主权范围之下,与东道国博弈的力量就会降低,这也被称为“过时的博弈”,为了减少这种风险,东道国政府需要做出一些投资者希望得到的可靠承诺,而这种承诺就相当于一个手铐来确保东道国不会在未来的时间内采取对投资者不利的行为,这种法律框架使得国家对投资的承诺上升为国际法,而不仅仅是单纯的国内法,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在国内法制尚未健全的国家,双边投资条约还可能对其之外的法律产生影响。比如条约批准之后,为遵守条约、履行条约义务,国家会修改与投资条约不一致的国内立法。如果东道国不履行对投资者的承诺,将可能构成对条约的违反,而承担国际责任。藉此来敦促东道国遵守承诺。有学者指出,就国际私人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的保护关系来说,各国涉外国内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经济法)是初次保障,而国际法(例如投资条约、贸易协定、知识产权协定等)则是二次保障,这些观点都反映了BITs对投资有效的保障作用。
2. BITs的信号作用更能吸引外资
投资条约代表了一国政府对待投资的友好态度,两国之间签订条约的这种行为可以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关注,这种像灯塔一样的信号作用可以使得外国投资者更容易发现需要的目标。尤其是双边投资协定的签署释放了缔约方愿意保护对方投资及维护稳定经贸关系的信号,增强了投资者对东道国的信心,降低了投资者的选择和决策的成本,使得缔约方相较其他直接投资的东道国更能吸引投资流入。
3. BITs中实体待遇促进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
从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目的来看,国际投资法就是为了鼓励投资,使投资更加自由、便利化,如何达成这一目的,主要通过在实体待遇上规定公平公正待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这也是BITs主要的实体内容,一般规定在BITs的第二条、第三条或者第四条。
“公平公正待遇”是国际投资争端中被引用最多的条款,由于其定义的模糊性和含义的广泛性,常常作为兜底条款来填补其他条款留下的漏洞,以实现BITs的宗旨和目的。实践中,公平公正待遇有以下具体的要求:维持东道国法律的稳定性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合理期待、保持透明度原则使得东道国内的法律体制轻易可见、要求东道国遵守合同义务、正当程序原则以及善意原则。投资者将投资置于东道国这一新的环境中,由于外资的性质特殊,东道国可能不会一视同仁地对待,会在先前准入和后续运营方面存在差别待遇,这势必将引起投资者的担忧。东道国通过承诺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外国投资者和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来消除投资者的担忧,同时承诺避免有歧视性的又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待遇。“最惠国待遇”是相对于第三国投资者而言,旨在提供对方投资者与第三方国民同样的投资待遇,使其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既可以适用于实体的投资保护,又可以适用于争端解决的程序问题。
此外,实体部分还有征收以及利润的转移和汇出问题,东道国承诺避免征收、“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以及对投资者在本国产生的收益不施加外汇管制、无再投资的要求同样可以提高对外资的吸引力。
4.争端解决机制的保障作用
争端的解决是投资者关心的又一重要问题,责任的承担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在两国缔结的BIT中,当事国往往会规定争端解决机制,这对投资者来说,意味着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例如,中德BIT中规定,争端发生之后双方需要6个月的友好协商期或磋商期;应提交ICSID仲裁庭裁决或者双方同意依据UNCITRAL仲裁规则或者其他仲裁规则设立专设仲裁庭;只允许将征收或者有相同效果的任何措施提交仲裁。中荷BIT中却规定了如果是向东道国国内寻求司法救济则不需要6个月的协商期,与此相反,中国和奥地利的BIT则规定不需要协商期。在当地救济方面,大多数的BITs都规定了可以向东道国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规定需要用尽当地救济。母国在与东道国缔结BIT时通常会考察东道国的法制环境,以此来约定不同的争端解决方式,如对东道国的法制环境满意,可以约定向东道国国内提起诉讼(如中国——俄罗斯BIT);如对东道国的法制环境尚有担忧,则可以约定排除东道国国内司法管辖,经过6个月的磋商期便可提起国际仲裁(中国——西班牙BIT);如对东道国的法制环境没有信心,还可以约定不经协商期直接提起国际仲裁(中国——匈牙利BIT)。通过这种选择,为违反BITs的行为选择一个独立于东道国法制体系且双方认为合理并信赖的解决方式,除此之外,BITs连同其争端解决机制和仲裁庭对违约责任的追究这几个因素共同构成了对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关系中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的一个外部因素,这都是有效的外商投资保护制度,这些都有益于增强外资在东道国投资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