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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用“银税互动”机制,促进小微企业良性发展
 
更新日期:2019-10-30   来源:农业经济   浏览次数:26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目前,虽然银税互动机制在我国展开了推广和运用,且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推进和改善。然而,银税互动机制在银与

 
目前,虽然“银税互动”机制在我国展开了推广和运用,且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推进和改善。然而,“银税互动”机制在“银”与“税”的实际协作中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银税互动”机制效用的正常发挥,直接减弱了小微企业融资的可得性,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减速带”。 因此,进一步完善“银税互动”机制,构建“银税互动”合作新模式,成为当前发展“银税互动”的必然选择。具体来看,“银税互动”机制的完善可从“银税互动”服务平台的搭建着手,进而推进信用立法、建立纳税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税收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纳税信用奖惩机制等等。“银税互动”机制的完善,是充分发挥“银税互动”机制优势、深入推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针对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时指出,“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信用体系的法律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自从2013年3月15日国务院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以来,国家已相继出台和发布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备忘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等文件,旨在推进社会诚信自律建设,但不足的是以上文件均不属于严格的法律范畴,约束力不强。因此,各级立法部门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参照国外《公平信用报告法》等相对成熟的法律条款,从立法层面对企业纳税信用从记录到评估再到使用整个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并对纳税信用的中介服务机构、纳税信用信息的保护与共享以及对失信行为的处罚等等,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为“银税互动”“保驾护航”,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与此同时,加强信用风险补偿及纳税信用奖惩机制建设。“银税互动”实质上是在发挥和运用“纳税信用”的价值,是推动纳税信用发挥增值作用的有利创新。2014年6月,国务院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行的核心机制就是“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银税互动”的核心机制就是将纳“税”信用与“银”行的“企”业贷款相融合,形成“税银企”三方共担风险,对促使银行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让更多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业至关重要。在此互动机制中,纳税信用记录就成为银行贷款发放与否的关键。为促进小微企业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信用价值的发挥,税务部门可以联合信用中介机构对纳税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纳税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严格规范的奖惩机制。比如对于诚信纳税企业,可通过税收优惠、基金扶持、列入“守信VIP名单”等措施予以激励,而对于失信企业,可给予其道德谴责、冻结财产、降低个人信用、列入“失信黑名单”并联合多部门联动惩戒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以此增加守信奖励并提高失信成本,营造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文明诚信水平,共建共享“信用中国”。
(二)搭建“银税互动”服务平台
一方面,银税合作的初衷是解决银企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的信息管理协调机构缺乏统一性,“银”“税”双方在共享信用数据信息中存在着片面性、单向性和局限性,信息资源的开发相对独立,部门之间的协作存在困难,信息共享沟通的协调性较差,最终造成“信息孤岛”现象;另一方面,“银”“税”之间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及其口径上存在差异,且存在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更受贷款银行信赖的情况,这样不但不利于纳税信用评级机构客观性,而且会造成纳税信用等级良好的小微企业却无法获得银行贷款。“银税互动”服务平台的搭建不仅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现象,实现“银”“税”间信息及时有效共享,同时还可以促进“银”“税”间“征信互认”的深化。
具体来说,“银税互动”服务平台的搭建可分三步走:第一步,整合现有政府网站,促进资源融合,努力打造足不出户的税收服务“一张网”。第二步,拓展服务新渠道,探索开设可随时随地使用的税收服务“微门户”(微信、微博、移动APP 等)。第三步,扩展服务内容,创设一个融税收法规、发票查询、纳税咨询、纳税信用查询等为一体的互联互通的“银税互动”服务平台。
(三)加强纳税信用评价机构建设
当前,在我国,政府部门担任了主要的纳税信用等级划分及评价工作,这使得税务部门既是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极易导致信用评价客观性不强,对“银税互动”机制产生不利的负面影响。鉴于此,我们可以参考国外成熟的做法,即设立专业中介机构,在遵循市场运作机制前提下,由其独立客观地做出更加公正的信用评价,实现纳税信用管理的集约化。如中国“诚信财税中介”联盟的组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该联盟是在“银税互动”机制启动的背景下,参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并结合国家对财税代理机构的要求,由中国征信评价体系研究会等多家机构联合财税界有关专家共同发起的。该联盟的主要工作是为各行业提供可信的财税中介机构,这不仅有利于整合各行业资源、为财税业务提供服务,更有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维护和优化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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