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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律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更新日期:2019-10-30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   浏览次数:229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注重法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董必武历来注重法制,在他看来,法制就是一个国家得以维系的最根本的社会规范。对于法制,还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望

 
(一)注重法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
董必武历来注重法制,在他看来,法制就是一个国家得以维系的最根本的社会规范。对于法制,还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望文生义地看,法制就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那么什么叫制度?他说,制度就是一个国家里面——不仅国家里面而且社会组织中——大家都要遵守的一定的秩序。制度有的是成文的,有的是不成文的。他举例说,我们军队,从红军、八路军到现在的人民解放军,都规定有一定的制度,否则就成为乌合之众,无法打仗了。中国共产党的党纲、党章,也就是党的活动的准则和制度。法制这个东西是人定的,不是天生的。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我们的法制体现了我们国家最大多数人的意志,是利于人民的,而过去的法律则大多是压迫人民、剥削人民的。
他认为,法制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孟子说得好,“上无揆道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因此在党的八大上的发言中就严厉批评了法律虚无主义,“对此我们不能等闲视之,必须努力设法加以清除。也许清除这种思想需要较长久的时间,但是现在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方法着手清除,而等待以后去清除,那就给予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损害将会更大。”这是董必武在1956年的报告,回顾此后二十年的历史,这份告诫仍然值得我们深思。此后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的法治在去这种徘徊不前,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又回到董必武提到的法制建设上来!
(二)强调依法办事
董必武同志曾在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他认为,依法办事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必须有法必依。凡属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当然,在法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它的规定有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就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变通执行的办法。最后,他得出“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与此同时,董必武非常强调守法“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在教育人民守法的基础上,他更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首先要守法,“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从而使人人都能重视法、遵守法,树立法律的权威。
董必武同志提出的“依法办事”的内涵得到了薄一波同志的高度评价,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指出,“八大展示的探索成果,在经济领域以外的,要算董必武同志关于法制建设的观点最为重要。他在大会上的发言认为,在废除旧的《六法全书》之后,要逐步完备我们的法制,写出我们自己的《六法全书》。要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一系列法律。他明确提出了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认为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可以使党和政府的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群众运动一个接一个的年代,他对法制建设的认识达到这样的境界,是很可贵的。”后来,邓小平同志将董必武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思想发展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进一步丰富了“依法办事”的内涵。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又把这些法制原则概括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通过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明确写进了宪法。
(三)依法从严治党的思想
董必武特别强调依法从严治党的问题。一方面,董必武历来看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甚至主张党员犯法应加重治罪。早在陕甘宁边区中共县委书记联席会议上他就指出,政府所颁布的法令,所定的秩序,我们党员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那些法令和秩序是我们公共生活所必须,而且法令是经过了一定的手续才制定出来的,秩序是经过一定的时间才形成起来的。在制定和形成时已经渗透了我们党和我们自己的意见和活动。我们如果违背了政府的法令,破坏了社会的秩序,我们自己必须负责,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他批评了一些党员同志犯了法,自以为是党员,想不受政府的审判和处罚,还有一些地方党组织也觉得党员犯法,是党内的事,让他逃避政府的审判和处罚。他说,国民党遭受到国人痛恶的原因之一,是在全中国范围内国民党党员不遵守政府所颁布的法令,这是我们应当引以为戒的。党员应当自觉地遵守党所领导的政府的法令。如果违犯了这样的法令,除受到党纪制裁外,应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这是因为党员是群众中的觉悟分子,觉悟分子犯罪是决不能宽恕的,是应当加重处罚的。不然的话,就不能服人。从前封建时代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传说,从这传说中很可以看出人民希望法律上平等的心理。难道说我们共产党不应当主张比封建时代传说下来的一点法律上的平等更前进一步吗?他认为,党员犯法,加等治罪,不是表示我们党的严酷,而是表示我们党的大公无私。党决不包庇罪人,党决不容许在社会上有特权阶级。
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董必武同志又指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犯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可见他的法律平等思想是始终如一的。这与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自觉遵守党章,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的思想和要求不谋而合。
另一方面,他提出了“要使政府真正有权”,政府是政权机关,它必须真正有权,而党是领导政府工作的。党对政府的领导,在形式上不是直接的管辖。党和政府是两种不同的组织系统,党不能对政府下命令。……党包办政府工作是极端不利的。政府有名无实,法令就不会有效。
董必武提出的党对政府不是形式上的直接管辖的思想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以及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共产党要从革命党向建设党转变的思想存在异曲同工之处。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要真正实现依法执政,成为建设党应当作到以下几点:必须处理好党与法治的关系,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从严治党;要处理好党政关系,党政分开;必须纠正那些不合时宜的治国方式;必须重视党的各级组织对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的培养;必须加强党对民主法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职能,强化党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其中许多思想都是董必武早年就提出的。
(四)从政治文明到法治文明
政治文明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必须实现法治文明。早在建国初期,董必武就提出法制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产物,具有国家性。“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第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董必武认为政治文明是法治的内核和精义;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方式;政治法治化是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根据董必武的思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法治的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关系,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坚持法律规范下的市场经济,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确保人权,是依法治国的标志;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司法队伍,是依法治国的条件;完善司法机构和法律制度,实现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法律至上,以法律制约权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保证;进行普法教育,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在建国初期,董必武就跨时代地提出了依法治国、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确保人权等一直为新世纪中国所吸纳的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观,可见其先进性和深谋远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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